機動車輛類(汽車安全帶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9號公告
國家認監委2023年第3號公告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共47種)。因國家標準已作修訂,我委對《機動車輛類(汽車安全帶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編號cnca-02c-026:2001)的相應部分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現予以發布。
新規則編號為cnca-02c-026:2004,自2023年5月1日開始實施,原規則同時廢止。
自2023年1月1日起,汽車安全帶產品須符合本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並加施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進口、銷售或者在其他營經活動中使用。
附件: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編號:cnca-02c-026:2004
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汽車安全帶產品
2004-03-01發布2004-05-01實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錄1適用範圍4
2認證模式4
3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4
3.1認證申請4
3.2型式試驗4
3.3初始工廠審查5
3.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5
3.5獲證後監督6
4認證證書7
4.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7
4.2認證的變更7
4.3認證的暫停、登出和撤銷8
5認證標誌的使用的規定8
5.1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8
5.2標誌加施8
6認證收費8
附件1汽車安全帶產品強制性認證所需資料9
附件2檢測專案和檢測依據10
附件3產品強制認證工廠能力質量保證要求11
1.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安裝在m和n類汽車上,且由前向成年乘員作為獨立裝備單獨使用的安全帶和約束系統。
2.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後監督。
3.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3.1認證申請
3.1.1申請單元劃分
原則上同一生產廠生產的且在以下幾方面沒有差異的汽車安全帶產品,視為同一單元:
3.1.1.1捲收器的型別、結構、型號及主要部件(卷簧、鎖止零件、捲帶輪等);
3.1.1.2織帶的材料、編織方式、截面尺寸;
3.1.1.3帶扣的型別、結構及尺寸,帶扣連線件的型別與結構;
3.1.1.4高度調節器、連線件和調節裝置的結構、尺寸和材料;
3.1.1.5預緊裝置的型別、結構;
3.1.1.6此外應適當考慮
3.1.1.6.1安全帶總成的固定方式、幾何形狀;
3.1.1.6.2捲收器安裝角度,支架及固定件的結構及尺寸;
3.1.1.6.3織帶的顏色;
3.1.1.6.4吸能(限力)裝置的型別、結構和效能;
3.1.2申請資料
認證申請所需資料見附件1。
3.2型式試驗
3.2.1送樣原則
應從認證申請單元中選取代表性樣品送樣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後,應以適當方式處置已經確認合格的樣品和/或相關資料。
3.2.2送樣
3.2.2.1型式試驗的樣品由委託人送樣。
3.2.2.2每一申請單元提供安全帶總成6套,安全帶織帶15m。
3.2.3檢測專案和檢測依據
檢測專案和檢測依據見附件2。
3.3初始工廠審查
3.3.1審查內容
3.3.1.1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初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的基本要求見附件3。
3.3.1.2產品一致性檢查
1)認證產品的標識;
2)認證產品的結構及引數;
3)現場指定檢驗:
織帶或捲收器檢驗、帶扣檢驗、鎖止極限值、標誌。
3.3.1.3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加工場所,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
3.3.2初始工廠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型式試驗合格後,再進行初始工廠審查。根據需要,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也可以同時進行。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工廠為2~6人日。
3.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型式試驗結果的評價由檢測機構作出;初始工廠審查結果的評價由工廠審查組作出;認證批准由認證機構作出。
3.4.1認證型式試驗結果的評價
當所有的檢測專案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標準要求時,方可認為認證型式試驗結果合格。若有個別檢測專案不合格,可允許重新送樣進行檢測,重新檢測時再出現任何一項不合格,即認為認證型式試驗結果不合格。
3.4.2初始工廠審查的評價
3.4.2.1如果整個審查過程中未發現不符合項,則審查結論為合格;
3.4.2.2如果發現輕微的不符合項,不危及到認證產品符合安全標準時,工廠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採取糾正措施,報審查組確認其措施有效後,則審查結論為合格;
3.4.2.3如果發現嚴重不符合項,或工廠的質量保證能力不具備生產滿足認證要求的產品時,則可終止審查。委託人3個月後方可重新申請認證。
3.4.3認證批准
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工廠審查的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均符合要求,經認證機構評定後,頒發認證證書(每乙個申請單元頒發乙個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3.4.4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試驗時間、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認證結論評定和批准時間、證書製作時間。
型式試驗時間為25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
認證結論評定、批准時間以及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3.5獲證後監督
3.5.1認證監督檢查頻次
3.5.1.1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後的12個月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3.5.1.2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安全質量問題或使用者提出安全質量方面的投訴並經查實為生產廠責任的;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資訊表明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3.5.2監督的內容
3.5.2.1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
從獲證起的4年內,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範圍應覆蓋附件3的全部內容。每個工廠每次的複查時間通常為1-2人日。
獲證後的第5年,應按附件3的規定對工廠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內容和審查時間與初始工廠審查相同。
3.5.2.2產品一致性檢查
從獲證起,按本規則3.3.1.2及3.5.1.1條的規定進行現場核查。
3.5.2.3需要時,抽查產品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5.3認證後監督結果的處理
監督檢查合格後,可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誌。如存在不符合項則應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逾期將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標誌,並對外公布。
4.認證證書
4.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4.2認證的變更
4.2.1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變更與已經獲得認證產品為同一系列內的產品認證範圍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變更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變更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補充檢測或審查,合格後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4.2.2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變更商標、委託人及工廠資訊和質量保證能力時,針對差異應做補充審核,合格後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4.3認證的暫停、登出和撤銷
認證的暫停、登出和撤銷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5.認證標誌的使用規定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的規定。
5.1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
5.2標誌加施
獲得認證證書的汽車安全帶,應將認證標誌縫在安全帶固定點附近的織帶上。
6.認證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1:
汽車安全帶產品強制性認證所需資料
以下各項所需詳細資料由各認證機構自行規定:
1.產品規格型號彙總表;
2.產品調查表;
3.生產企業概況;
3.1生產情況(所申請產品的年生產能力及生產歷史);
3.2關鍵外購件、原材料目錄(包括:名稱、型號、規格、供貨單位、進廠檢驗專案);
3.3生產企業的主要檢測儀器裝置登記表(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精度、檢定週期);
3.4與附件3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目錄及機構框圖/表和職責規定檔案;
4.必要的認證檢測專案的檢測報告;
5.申請視同(免做部分或全項檢驗)時需填寫產品差異描述表。
附件2:
檢驗專案和檢測依據
1.檢測專案
1.1腐蝕試驗;
1.2微滑移試驗;
1.3織帶的處理和抗拉載荷試驗(靜態);
1.4帶有硬體的安全帶總成部件的試驗;
1.5帶有捲收器的附加試驗;
1.6安全帶總成或約束系統的動態試驗;
1.7帶扣開啟試驗;
1.8有預緊裝置的安全帶的附加試驗;
1.9織帶的燃燒特性試驗。
2.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專案
2.1例行檢驗
2.1.1織帶或捲收器檢驗(見gb14166-2003附錄k)
2.1.2帶扣檢驗(見gb14166-2003附錄k)
2.1.3鎖止極限值(見gb14166-2003附錄k)
2.1.4標誌。
2.2確認檢驗
按gb14166-2003附錄l「生產一致性的控制」執行
其中的動態試驗最小頻次暫定為每年每種一次
3.檢測依據
3.1 gb 14166-2003機動車成年乘員用安全帶和約束系統
3.2 gb 8410-1994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附件3:
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已獲型式試驗合格的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檔案規定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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