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電單車後視鏡產品

2022-04-24 12:45:02 字數 4722 閱讀 2781

編號:cnca—02c—064:2005

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電單車後視鏡產品

2005-10-10發布2005-12-01實施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錄1.適用範圍

2.認證模式

3. 認證的基本環節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4.2型式試驗

4.3初始工廠審查

4.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4.5 獲證後監督

5. 認證證書

5.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5.2認證證書的變更

5.3認證證書的暫停、登出和撤消

6.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使用

6.1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

6.2變形認證標誌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費

附件1 認證委託時需提交的檔案資料

附件2 檢測專案和檢測依據

附件3 認證委託時需提交的檔案資料

1.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電單車和輕便電單車(賽車和越野車除外)後視鏡產品。不適用於少於四輪,車身部分或全部封閉駕駛室的車輛後視鏡產品。

產品抽樣檢測+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後監督

注:為方便委託人,認證模式也可採用初始工廠審查+產品抽樣檢測+獲證後監督。(特殊情況時經認證機構同意,認證委託人可採取送樣方式進行產品檢測)。

4.1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4.1.2認證委託時需提交的檔案資料見附件1。

4.2 產品抽樣檢測

4.2.1 產品抽樣

4.2.1.1抽樣原則

認證單元中只有乙個型號的,抽取本型號的樣品。

以多於乙個型號的產品為同一認證單元委託認證時,應由認證機構從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乙個型號進行檢測,其他型號需要時抽採樣品作差異試驗。

4.2.1.2 抽樣時機

一般情況下,產品抽樣應在初始工廠審查前進行。為方便委託人,產品抽樣也可以和初始工廠審查同時進行。

4.2.1.3 抽樣方法

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倉庫)隨機抽取,抽樣基數應不低於樣品的10倍。

抽取的樣品由抽樣人封樣後,送至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檢測。

4.2.1.4抽樣數量

每單元抽取同一型號後視鏡樣品3套。對於免做撞擊試驗的後視鏡,每種樣品抽樣1套。所有樣品均應帶安裝支架。

4.2.1.5 試驗樣品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試驗後,應以適當的方式處置已經確認合格的樣品和相關資料。

4.2.2 檢測標準、專案及依據

檢測專案和檢測依據見附件2。

4.3 初始工廠審查

4.3.1初始工廠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抽樣檢測合格後,進行初始工廠審查。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委託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2至4個人日。

4.3.2 審查內容

工廠審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3.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見附件3)為本規則覆蓋產品初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的基本要求。

4.3.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審查時,應對委託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 認證產品的標識(如:名稱、規格、型號和商標等)應與試驗報告及委託認證提交的資料所標明的一致;

2) 認證產品的結構應與抽樣樣品及委託認證提交的資料一致;

3) 認證產品所用的關鍵件,應與抽樣樣品及委託認證提交的資料一致。

4) 現場指定試驗:試驗專案應從例行檢驗或確認檢驗專案中選取(見附件3)。

產品一致性檢查出現問題時,認證機構應視情況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試驗、中止本次認證的處理。

4.3.3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加工場所,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

4.4.1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認證機構負責對抽樣檢測、工廠審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的,由認證機構對委託人頒發認證證書(每乙個認證單元頒發一張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產品抽樣檢測不合格,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後申請產品抽樣檢測複試;工廠審查存在不合格項,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認證機構採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產品抽樣檢測複試和工廠審查整改結果均合格,經認證機構評價後頒發認證證書;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認證。

4.4.2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自正式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產品抽樣檢測時間、工廠審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時間、證書製作時間。

產品抽樣檢測時間自樣品送達指定檢測機構之日起計算,檢測週期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工廠審查後提交報告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以檢查員完成現場審查,收到並確認工廠遞交的不合格糾正措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論評價、批准時間以及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4.5.1 監督的頻次

4.5.1.1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後的第12個月起進行第一次獲證後監督,此後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獲證後監督。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者使用者提出投訴並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資訊表明製造商、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 監督的內容

監督的方式是: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產品抽樣檢測。

為方便委託人,產品抽樣檢測的結果也可以作為確認檢驗的結果。

4.5.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

由認證機構根據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對工廠進行監督複查。《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規定的第3,4,5,9條是每次監督複查的必查專案,其他專案可以選查,每4年內至少覆蓋要求中的全部專案。

每個加工場所監督複查的時間一般為1至2個人日。

4.5.2.2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監督時在加工場所對獲證產品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檢查內容見4.3.2.2。

4.5.2.3產品抽樣檢測

在監督時進行抽樣。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倉庫)隨機抽取。抽樣的數量見4.

2.1.4。

對抽採樣品的檢測由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抽樣檢測專案依據本規則中的4.2.

2條。4.5.3 獲證後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複查合格後,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誌。對監督複查時發現產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視情況作出暫停或撤銷認證的決定,停止使用認證標誌,並對外公告;對質量保證能力有不符合項的,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誌,並對外公告。

5.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不規定證書有效性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5.2認證證書的變更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如果其產品發生以下變更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1)增加/減少同一單元內認證產品;

2)獲證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結構、製造工藝和**商等發生變化;

3)獲證產品的商標,委託人、製造商或工廠資訊(名稱和/或位址、質量保證體系等)發生變化;

4)其他影響認證要求的變更。

認證機構應核查以上變更情況,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認證變更的有效性;需要時,針對差異進行補充檢測和/或工廠保證能力審查;合格後,確認原證書繼續有效和/或換發認證證書。

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及認證證書登出和撤消後,產品不得出廠、進口。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的規定。

6.4 加施位置

應將認證標誌加施在部件主體的適當位置上。

ccc認證收費涉及申請費、產品檢測費、工廠審查費、批准與註冊費(含證書費)、監督複查費、年金、認證標誌費等,具體費用由認證、檢測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1認證委託時需提交的檔案資料

1.產品描述 (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1.1產品名稱和型號規格;

1.2商標;

1.3反射面尺寸、形狀和材料;

1.4反射面曲率半徑;

1.5支撐桿結構和材料、與電單車或輕便電單車車體連線方式;

1.6鏡面調節方式;

1.7如後視鏡可觸及部件材料硬度小於肖氏a60應註明;

1.8產品適用車型;

1.9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足以識別產品主要特徵的**。

3.產品圖紙

足以識別產品主要特徵的**圖。

4.產品關鍵零部件、材料清單

4.1本規則覆蓋產品的關鍵零部件、材料為:反射面、反射面調節件、保護框架、支撐桿、反射面塗層材料。

4.2清單中至少要包括關鍵零部件、材料的名稱、型號、規格、材料、供貨單位和進廠檢驗專案等內容。

5. 工廠概況:

5.1 生產情況(所申請產品的生產規模、能力及生產歷史);

5.2 工廠的關鍵生產裝置清單;

5.3 工廠的主要檢測儀器裝置清單(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精度、檢定週期等);

5.4 與附件3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目錄及機構框圖/表和職責規定檔案等。

6.必要的認證產品檢測報告。

7. 委託人、工廠的註冊證明材料。

8. 指定認證機構需要的其他檔案。

附件2檢測專案和檢測依據

1. 檢測標準:

gb 17352-1998 《電單車和輕便電單車後視鏡及其安裝要求》

2. 檢測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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