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車身反光標識產品

2022-04-24 12:45:04 字數 5228 閱讀 5326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編號:cnca—02c—067: 2005

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車身反光標識產品

2005-10-10發布2005-12-01 實施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錄1 適用範圍

2 認證模式

3 認證的基本環節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4.2 產品抽樣檢測

4.3 初始工廠檢查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4.5 獲證後的監督

5 認證證書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變更

5.1 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5.2 認證證書覆蓋內容

5.3 認證產品的變更

5.4 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充套件

5.5 認證單元的擴充套件

5.6 認證的縮小

6 認證證書的暫停、登出和撤銷

7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使用

7.1 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7.3 相關要求

8 收費

附件1: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單元劃分原則

附件2: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強制性認證檢測專案和檢測依據

附件3: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 適用範圍

本規則規定了對車身反光標識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

本規則所涉及的車身反光標識,。

2 認證模式

產品抽樣檢測+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後的監督

注:為方便委託人,認證模式也可以採用初始工廠檢查+產品抽樣檢測+獲證後的監督

3 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產品抽樣檢測

初始工廠檢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獲證後的監督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4.1.1 認證單元劃分

4.1.1.

1 原則上按產品型號委託認證。但產品的材料、結構、成型工序均相同,而只是銷售型號(如:不同型號之間的差異僅為針對不同的客戶或不同的銷售地區)不同的產品,可作為乙個單元委託認證。

4.1.1.2 在同一境內,同一製造商、同一產品型號或系列,由不同生產廠生產的產品不可作為乙個認證單元。

4.1.1.3 不同產品等級的車身反光標識不可作為乙個認證單元。

4.1.1.4 不同類別反光體的車身反光標識不可作為乙個認證單元。

認證單元劃分的說明見附件1《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單元劃分原則》。

4.1.2 申請檔案

認證委託人應向指定的認證機構提交正式委託認證的申請,並隨附以下資料:

1) 委託人、製造商、生產廠的資質證明;

2) 生產廠概況;

3) 產品生產依據的標準、工藝流程、關鍵工序及其過程控制說明;

4)同一認證單元內各個型號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及關鍵材料清單;

5) 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結構圖、產品**及產品確認檢驗報告;

6) 生產企業滿足附件3《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要求的質量控制檔案;

7) 其他資料。

4.2 產品抽樣檢測

4.2.1抽樣原則

認證單元中只有乙個銷售型號的,抽取該型號50mm×5000mm的樣品進行檢測。

多於乙個銷售型號的產品為同一認證單元委託認證時,由認證機構從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型號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數量50mm×5000mm。

同一認證單元中與代表性的型號有差異的型號,應按附件1中表1或表2的規定抽採樣品進行檢測。

樣品應從工廠檢測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抽樣基數應不少於50mm×1000m。

4.2.2抽樣時機

一般情況下,產品抽樣應在工廠檢查前進行。特殊情況下,為方便委託人,產品抽樣也可以和工廠檢查同時進行。

4.2.3 抽樣場所

原則上在生產現場抽樣。特殊情況下,經認證機構與委託人協商,也可在其他場所抽樣。

4.2.4 抽樣人員

由認證機構確定的人員對產品進行隨機抽樣。

4.2.5 試驗樣品的處置

試驗後,應以適當方式處置試驗後的樣品。國家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4.2.6 檢測標準、檢測專案和依據

4.2.6.1 檢測標準

ga 406《車身反光標識》

標準採用現行有效版本。

4.2.6.2 檢測專案和檢測依據

具體檢測專案和檢測依據見附件2。

同一認證單元中有差異的型號須增測相關專案,具體增加檢測專案見附件1中表1或表2。

4.2.7 檢測機構

由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

4.3 初始工廠檢查

4.3.1 初始工廠檢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產品抽樣檢測合格後進行工廠檢查。特殊情況下,申請檔案符合要求後進行工廠檢查。

工廠檢查時間根據委託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工廠的生產規模及生產工藝的複雜程度確定,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2至8個人日。

4.3.2 檢查內容

工廠檢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3.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見附件3)為本規則覆蓋產品初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的基本要求。

4.3.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檢查時,應對委託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每個型號至少抽取50mm×2000mm的樣品,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 認證產品的標識(如:名稱、規格、型號、標誌、圖案等)應與委託認證提交的資料和/或檢測報告上所標明的一致;

2) 認證產品的結構應與委託認證提交的資料一致,認證單元覆蓋多個型號產品的應符合本規則4.1.1條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

3) 認證產品所用的關鍵材料應與委託認證提交的資料和/或檢測報告中所描述的一致,認證單元覆蓋多個型號產品的應符合本規則4.1.1條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

4) 認證產品的關鍵生產工序應與委託認證提交的資料所描述的一致,認證單元覆蓋多個型號產品的應符合本規則4.1.1條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

產品一致性檢查出現問題時,認證機構應視情況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試驗、中止本次認證的處理。

4.3.3 初始工廠檢查的範圍應覆蓋委託認證產品的加工場所,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委託認證產品的所有型號。

4.3.4 檢查人員

初始工廠檢查由認證機構派出的檢查員承擔,檢查員的能力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對同一工廠檢查的檢查員不少於2名。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4.4.1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認證機構負責對產品檢測和工廠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認證結果符合要求的,由認證機構按照認證單元向委託人頒發認證證書。認證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終止本次認證。

產品檢測不合格,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後申請產品檢測複試;工廠檢查存在不合格項,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認證機構採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產品檢測複試和工廠檢查整改結果均合格,經認證機構評定後頒發認證證書;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認證。

4.4.2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產品檢測時間、工廠檢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時間、證書製作時間。

產品檢測時間自樣品送達指定檢測機構之日起計算,檢測週期不超過45個工作日。

工廠檢查後提交報告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以檢查員完成現場檢查,收到並確認生產廠遞交的不合格糾正措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時間及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4.5 獲證後的監督

4.5.1 認證監督檢查的頻次

4.5.1.1 一般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監督間隔時間不超過12個月。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 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者使用者提出投訴並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 有足夠資訊表明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認證產品一致性時。

4.5.2 監督的內容

獲證後的監督方式是: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 +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 產品抽樣檢測。

4.5.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專案按照「車身反光標識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見附件3)選取其中部分內容,獲證後每4年複查專案應覆蓋其全部內容。需要時,認證機構可視工廠的具體情況制定特定檢查要求。

每個加工場所監督檢查的時間一般為1至2個人日。

4.5.2.2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監督時在加工場所對獲證產品抽樣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檢查內容依據本規則4.3.2.2條的相應要求。

4.5.2.3 產品抽樣檢測

1) 抽樣

監督時進行抽樣。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倉庫、市場)隨機抽取。抽樣檢測的數量為50mm×5000mm。

多於乙個型號的產品為同一獲證單元時,從獲證起四年內,產品抽樣應覆蓋所有型號的產品。

2) 檢測

對抽採樣品的檢測由認證機構委託的檢測機構實施。抽樣檢測專案由認證機構依據本規則中的4.2.6條做相應規定。

4.5.3 獲證後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複查合格後,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誌。對監督複查時發現產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視情況作出暫停或撤銷認證的決定,停止使用認證標誌,並對外公告;對質量保證能力有不符合項的,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誌,並對外公告。

5 認證證書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變更

5.1 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不規定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5.2 認證證書覆蓋內容

認證證書須包括委託人的名稱和位址、製造商的名稱和位址、生產廠名稱、位址及工廠**、產品單元名稱和設計型號、認證實施規則、產品認證標誌、產品等級、認證機構名稱、批准簽名、日期及認證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應認證委託人要求,認證證書中也可包含銷售型號和/或商標。

5.3 認證產品的變更

獲證後的產品,如果其產品中屬於關鍵材料的規格、型號、產品生產工序或涉及產品結構發生變化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

認證機構根據變更的內容和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可以變更或需送樣品進行檢測,如需送樣檢測,檢測合格後方能進行變更。

5.4 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充套件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擴大與已獲得認證產品為同一單元內的產品認證範圍時,須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擴充套件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充套件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補充檢測或檢查。認證機構確認擴充套件符合要求後,根據具體情況,向證書持有者頒發新的認證證書或維持原證書僅作技術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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