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玻璃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2022-06-05 06:36:02 字數 5063 閱讀 5947

安全玻璃產品

1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申請產品認證的各種汽車用安全玻璃、建築用安全玻璃及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其中:汽車用安全玻璃包括前風窗用a/b類夾層玻璃、前風窗用區域鋼化玻璃、前風窗以外用a/b類夾層玻璃和鋼化玻璃; 建築用安全玻璃包括夾層玻璃、鋼化玻璃;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包括前窗用夾層玻璃,前窗以外用夾層玻璃、鋼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2 認證模式

產品抽樣檢測+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後監督。

3 認證實施基本要求

3.1認證申請

3.1.1申請單元劃分原則

3.1.1.1 認證單元的劃分原則上根據認證產品的種類、厚度、結構和顏色進行劃分。

3.1.1.2 汽車用安全玻璃

a) 前風窗用a/b類夾層玻璃

前風窗用a/b類夾層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劃分,即相同公稱厚度的夾層玻璃為同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1填報。

b) 前風窗用區域鋼化玻璃

前風窗用區域鋼化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劃分單元,即相同公稱厚度的區域鋼化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2填報。

c) 前風窗以外用a/b類夾層玻璃

前風窗以外用a/b類夾層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 顏色劃分單元,即同類的顏色和相同公稱厚度的夾層玻璃為同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1填報。

注:顏色分成透射比≥70%和70%兩類劃分。

d) 前風窗以外用鋼化玻璃

前風窗以外用鋼化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和顏色劃分單元,即同類的顏色和相同公稱厚度的鋼化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3填報。

注:顏色分成透射比≥70%和70%兩類劃分。

3.1.1.3 建築用安全玻璃

a) 夾層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膠片顏色、結構劃分單元,即相同的公稱厚度、膠片顏色及結構的夾層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4填報。

b) 鋼化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劃分單元,即相同公稱厚度的鋼化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5填報。

3.1.1.4 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

a) a) 前窗用夾層玻璃

夾層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結構劃分單元,即相同的公稱厚度及結構的夾層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6填報。

b) b) 前窗以外用夾層玻璃

夾層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膠片顏色及結構劃分單元,即相同的公稱厚度、膠片顏色及結構的夾層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7填報。

c) c) 前窗以外用鋼化玻璃

鋼化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劃分單元,即相同公稱厚度的鋼化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8填報。

d) d) 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的單元根據玻璃製品的公稱厚度及結構劃分單元,即相同的公稱厚度及結構的安全中空玻璃為乙個單元,每一單元的產品應按照附件2中表9填報。

3.1.2 申請檔案

申請人應提交正式申請並隨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認證機構所要求的檔案:

a)生產廠概況;

b)生產廠質量管理檔案;

c)產品生產依據的標準、安全效能指標規定;

d)產品檢驗報告;

e)生產/檢驗所需的主要裝置、儀器清單及檢測裝置計量檢定證書;

f)產品描述;

g)關鍵原/輔材料**商清單;

h)其它資料。

3.2產品抽樣檢測

3.2.1申請人應根據認證所依據的產品標準提供樣品進行檢測。

注:試驗樣品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試驗後,應以適當方式處置已經確認合格的樣品和/或相關資料。

3.2.2檢測組批規則及檢測專案

a) 汽車用安全玻璃檢測組批規則及檢測專案參照gb9656《汽車用安全玻璃》制定。各種汽車用安全玻璃檢測所需樣品數量及檢測專案見附件3;

b) 建築用安全玻璃檢測組批規則及檢測專案參照gb9962《夾層玻璃》、gb9963《鋼化玻璃》和gb17841《幕牆用鋼化與半鋼化玻璃》制定。各種建築用安全玻璃檢測所需樣品數量及檢測專案見附件4;

c)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組批規則及檢測專案參照gb14681《機車船舶用電加溫玻璃》和gb18045《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制定。各種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檢測所需樣品數量及檢測專案見附件5。

3.3 初始工廠審查

3.3.1 工廠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申報資料符合要求後進行工廠審查。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4至6個人日。

3.3.2 工廠審查內容

3.3.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為本規則覆蓋產品初始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的基本要求。

3.3.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a)申請認證產品的關鍵原/輔材料是否與申報時一致;

b)申請認證產品是否按照規定的檢測頻度進行檢測;

c)現場抽採樣品進行安全效能檢測。

3.3.2.3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的所有產品和加工場所。

3.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3.4.1 認證結果評價

3.4.1.1樣品檢測

安全效能檢測專案應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則認證終止,申請人採取糾正措施後可重新申請認證。

3.4.1.2初始工廠審查

評價結果可分為三個等級

a.如果整個審查過程中未發現不符合項,則工廠審查合格。

b.如果發現輕微的不符合項,不危及到認證產品符合安全標準時,工廠應在規定時間內採取糾正措施,報審查組確認其措施有效後,則工廠審查合格。

c.如果發現嚴重不符合項或生產廠的質量保證能力不具備生產滿足認證要求的產品時,則終止審查。

3.4.2認證結果的批准

認證機構對工廠審查和樣品檢測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工廠審查以及樣品檢測均符合要求,經認證機構評定後,頒發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3.4.3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廠審查時間、樣品檢測時間、認證結論評定和批准時間、證書製作時間。

樣品檢測時間為30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認證結論評定、批准時間以及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3.5獲證後的監督

3.5.1 獲證後監督檢查頻次

3.5.1.2 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後的12個月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3.5.1.3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a) 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使用者提出投訴,並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b)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標準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c) 有足夠資訊表明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3.5.2 監督的內容

3.5.2.1 獲證後的監督方式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樣品檢測。

3.5.2.2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

工廠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複查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實施。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的時間為每個加工場所1-4個人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週期為4年,在獲證起的4年內,其複查範圍應覆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的全部內容。獲證後的第5年,應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的規定對工廠進行一次全面審查。審查內容和審查時間與初次工廠審查相同。

3.5.2.3 產品一致性檢查

同本規則3.3.2.2的規定。

3.5.2.4 產品抽樣檢測

產品抽樣檢測週期為4年,在獲證起的4年內,對生產廠的獲證產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單元的產品進行安全效能檢測;獲證後的第5年,按照每個認證單元對具代表性的產品進行安全效能檢測,樣品數量及檢測專案見附件3和附件4。

3.5.3 獲證後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檢查合格後,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誌。如果存在不符合項,則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並對外公告。

4 認證證書的保持和變更

4.1認證證書的有效期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規定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4.2 認證證書的變更

4.2.1 變更程式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變更與已經獲得認證產品同一單元的產品認證範圍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變更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變更產品的有效性,根據差異做補充檢測或檢查,並根據認證證書持有者的要求單獨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4.2.2 樣品要求

按照變更程式要求,對變更產品進行引數比較,確認需進行檢驗的產品,並根據附件3或附件4及附件5的要求檢驗。

4.3 認證的暫停、登出和撤銷

認證的暫停、登出或撤銷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5.認證標誌使用的規定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的規定。

5.1認證標誌的使用

本規則覆蓋產品不允許加施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標誌。安全玻璃生產企業在通過認證並取得認證證書後,可以在獲准認證產品上使用認證標誌。

5.2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

5.3 加施方式

汽車安全玻璃及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認證標誌的印製方法可以採用移印法、絲網印刷、蝕刻法或噴砂等方法,標誌應清晰。

建築用安全玻璃可以使用暫時性標誌,也可以是永久性的,暫時性標誌在玻璃安裝後可去掉。

標誌應施加在產品商標的適當位置。

6.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1:

強制性產品認證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已獲型式試驗合格的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檔案規定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1 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係,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許可權:

a)負責建立滿足本檔案要求的質量體系,並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確保加貼強制性認證標誌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建立檔案化的程式,確保認證標誌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檔案化的程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後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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