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

2022-11-10 06:03:03 字數 2128 閱讀 2501

最新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之一:

最新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之一:規章制度制定程式愈加嚴格解讀一:規章制度制定程式愈加嚴格關聯條款: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以修改完善。或者告知勞動者。」

解讀:本條主要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與現行規定相比,該條款主要對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式進行了調整和修改。

按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歸納起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發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個方面,即制度條款內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式和公示程式。何謂民主程式?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條的規定,所謂民主程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可見,現行規定當中的民主程式主要是「聽取意見」。新規定的主要變化在於,將「聽取意見」改成了「討論平等協商」,明顯加大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員工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的權利,強化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法律程式。

對於那些尚未成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用人單位而言,如果員工人數較多或者員工工作地點較為分散,按新法規定進行制定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式,恐怕效率會較為低下。因此,該條款出台的另乙個「意外結果」可能會推動工會、職代會在用人單位中的建設。

最新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之二: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面臨強大罰則

最新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之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面臨強大罰則解讀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面臨強大罰則關聯條款: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

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解讀:

形成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本條主要針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以及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責任作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有二:

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驅動,不簽勞動合同有可能逃避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降低解雇職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成本;二是現行法律規定當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承擔的法律責任僅是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單位終止雙方關係的須支付員工工齡經濟補償金以及小額的罰款等———較輕的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沒有強有力的處罰措施。

新規定中,首先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做了明確的界定。應當說,該條規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還是較為寬泛的,但超過這個時間仍未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處罰規則非常嚴厲。

可以預見,新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將不敢「玩火」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將來考慮的重點應轉向如何在管理中採取各種強化措施,建立單位內部嚴格的勞動合同簽訂紀律,禁止或防範出現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隨著勞動合同法這個新規定的實施,那種認為「勞動合同是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的檔案」的傳統觀點將發生變化,勞動合同將逐漸成為「保護用人單位和員工合法權益的檔案」,用人單位必須日益重視起勞動合同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勞動合同法系列之2勞動合同簽訂法律風險防範6題

勞動合同簽訂法律風險防範 1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 勞動...

勞動合同法解讀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解讀 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解讀六

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 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 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二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