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通與中證IB

2022-10-13 07:27:03 字數 4963 閱讀 733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中信金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金通**」)與中證******(以下簡稱「中證**」)中間介紹業務活動(以下簡稱「介紹業務」),防範和隔離風險,促進介紹業務的積極穩妥發展,根據《**公司為**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公司為**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操作指引》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按照權責明晰、風險可控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介紹業務,是指中信金通**接受中證**委託,為中證**介紹客戶參與**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中信金通**從事介紹業務,應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審慎經營,並對通過營業部開展的介紹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中證**接受中信金通**的介紹業務,應具備合法的**業務資格,審慎經營,並對中信金通**介紹的客戶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

第五條中信金通**和中證**從事介紹業務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組織體系

第六條中信金通**與中證**建立介紹業務聯合工作組負責介紹業務的對接和協調工作。

第七條中信金通**理財中心作為介紹業務的管理機構進行業務對接,負責介紹業務的規劃和推廣,制定介紹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對營業部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支援,進行日常業務的監督管理,在介紹業務的開展過程中負責與中證**、公司其他相關部門的對接和協調工作。

中信金通**的各營業部、資訊科技部、合規審計部、人才發展中心、計畫財務部等前中後台部門組成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組織體系。

第八條中信金通**須配備必要的專職介紹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配備5名、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配備2名專職業務人員。專職業務人員是指專門從事介紹業務的人員,應具備**從業人員資格並通過中國**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組織的介紹業務專項培訓和考試。中信金通**營業部負責人應通過中期協組織的介紹業務專項培訓和考試。

中信金通**不得任用不具有**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中信金通**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交易。

專職業務人員發生變更時,中信金通**應及時公示,在2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所涉具體業務事項書面告知中證**。

第九條中證**指定金融**部作為專門的介紹業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中證**與中信金通**介紹業務的開展與對接。具體負責**公司介紹業務的各項日常工作,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與**公司聯合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業務流程與業務對接規則,協調**公司總部及各**營業部,推進公司介紹業務的順利開展。

第一十條中信金通**與中證**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一十一條中信金通**接受中證**委託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二)提供****資訊、交易設施;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中信金通**不得**客戶進行**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中證**、客戶收付**保證金,不得利用**資金賬戶為客戶訪問、劃轉**保證金。

第一十二條中信金通**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中證**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委託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介紹業務的範圍;

(二) 執行**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 介紹業務對接規則;

(四) 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五) 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六) 違約責任;

(七)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可以在委託協議中約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中信金通**按照委託協議對中證**承擔介紹業務受託責任。基於《**經紀合同》的責任由中證**直接對客戶承擔。

第一十三條中信金通**對中證**承擔如下介紹業務受託責任:

(一)中信金通**不得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交易的機構或個人辦理協助開戶業務;

(二)中信金通**應按中證**要求的實名制原則為客戶辦理協助開戶業務。中信金通**為客戶辦理協助開戶業務,應當要求客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完整的開戶資料;

(三)中信金通**在辦理協助開戶業務前,業務人員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交易風險;

(四)中信金通**業務人員應當要求客戶完整、正確填寫《開戶登記表》中指定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和**結算帳戶的銀行帳戶。中信金通**業務人員應當要求客戶將《**經紀合同》中的待約定事項填寫完整,並審核所填寫內容與開戶資料和《開戶登記表》有關內容的一致性;

(五)客戶不能提供開戶資料,或者所提供的開戶資料不符合中證**要求,中信金通**業務人員不得受理客戶的開戶申請;

(六)《**經紀合同》為中證**重要合同憑證。中信金通**向中證**申領,入庫、領用、作廢、退回中證**應備案登記。中信金通**不得利用中證**《**經紀合同》從事其它活動;

(七)中信金通**應當妥善儲存有關介紹業務的憑證、單據、賬簿、報表、合同、資料資訊等資料,不得隨意銷毀,儲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一十四條中證**應當向中信金通**提供與**交易業務有關的《**經紀合同》、《**交易風險說明書》、**交易流程、**保證金安全存管的方式和要求、**結算結果的查詢方式、必要的業務單據等資料,並為中信金通**提供開展介紹業務所必需的業務培訓以及其他相應業務支援。

第一十五條中信金通**可以根據開展介紹業務的需要,要求中證**提供公司基本情況介紹、有關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簡歷等資料,以備客戶諮詢。

第一十六條中信金通**只能為中證**開展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

第一十七條中信金通**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介紹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

第一十八條中信金通**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四章資訊披露與報備

第一十九條中信金通**與中證**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介紹業務的相關資訊,報送介紹業務的相關檔案、資料及資料資訊。

第二十條中信金通**與中證**公司簽訂、變更或者終止委託協議的,雙方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各自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應當報中信金通**和中證**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中涉及客戶服務等方面需要公示的資訊,中信金通**和中證**應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及其**公布。

第二十三條中信金通**應在其**和營業部經營場所,公示下列資訊:

(一)受託從事的介紹業務範圍;

(二)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職介紹業務人員的名單和**;

(三)**公司**保證金賬戶資訊、**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六)客戶投訴**及投訴處理流程;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資訊。

公示資訊發生變更時,中信金通**應及時變更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十四條中信金通**介紹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開戶的,中信金通**應當將其**賬戶資訊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二十五條中證**為其股東辦理開戶的,中證**應當將其**賬戶資訊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章介紹業務管理

第一節協助開、銷戶

第二十六條中信金通**在辦理協助開戶時,應切實執行開戶實名制制度,遵循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的原則,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信金通**應在營業部現場向客戶明示其與中證**的介紹業務委託關係,解釋**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告知**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辦理協助開戶手續,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第二十八條中信金通**在為客戶辦理協助開戶手續時,應嚴格遵照中國金融**交易所《股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股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以及中證**的相關要求辦理。

第二十九條應向客戶充分揭示**交易風險,對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有疑問的證件應進行必要鑑定,對不符合開戶要求的應要求客戶及時更正,並嚴格審核客戶授權委託書的有效性、許可權範圍。客戶不能提供開戶資料,或者所提供的開戶資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受理客戶的開戶申請。

自然人必須本人親自辦理開戶手續,簽署開戶檔案,不得委託**人代為辦理開戶手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每個客戶只能申請開立乙個**賬戶。

第三十條中信金通**應指導客戶閱讀和簽署《**交易風險說明書》、《股指**交易特別風險揭示》、《客戶須知》、《開戶申請表》、《**經紀合同》等相關檔案。中信金通**介紹業務開戶人員應在《**經紀合同》經辦人處簽字做好相關開戶留痕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客戶開戶資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核無誤後,中信金通**應按照要求對客戶進行實名制影像資料的採集和儲存,連同客戶開戶資料簽字頁掃瞄後及時通過系統上傳至**公司,並在櫃檯系統中錄入客戶開戶基本資料。

第三十二條中信金通**應及時將客戶簽署的《**經紀合同》一式三份及相關開戶資料遞送至**公司。

第三十三條中信金通**不得為下列人員辦理協助開戶業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三)*****監督管理機構、**交易所、**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業協會和**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四)**、**市場禁止進入者;

(五)在公司有不良交易記錄或信用記錄的單位和個人;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交易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三十四條中證**對中信金通**提交的客戶開戶資料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複核。如在複核時發現問題,應及時與中信金通**相關介紹業務人員聯絡,對開戶資料進行補充或完善。

第三十五條開戶資料複核無誤的客戶,中證**將對其進行回訪,進一步核實客戶身份資料,並確認客戶了解**交易風險及**經紀合同主要條款。

對於**回訪中,客戶存在相關風險隱患或不符合中證**要求的客戶,中證**將不予客戶開立**資金賬戶。

第三十六條開戶資料複核及**回訪無誤的客戶,中證**與其簽署《**經紀合同》,為其開立資金賬號,生成初始交易密碼及資金密碼,並通過中國**保證金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統一開戶系統為客戶申請交易編碼,同時在監控中心為客戶報備資金賬號,將生成登陸監控中心的使用者名稱和初始密碼寫入合同相應條款。

第三十七條客戶應根據《**經紀合同》的約定,在首次啟用**交易相關密碼後更改初始密碼,並自定義和全權管理本人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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