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修改完

2022-09-30 00:48:07 字數 889 閱讀 4730

一、目的與範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施工現場的作業、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二、職責

1、公司安全、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專案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誌使用的計畫和日常管理。

3、現場安全保衛負責人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負責。

三、工作要求

1、專案經理及現場安全、保衛負責人應根據各專案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畫,並按計畫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現場應根據生產、生活、辦公場及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等進行繪製安全標誌現場布置平面圖。應有專案經理簽字、有繪製人簽字、有繪製日期,並填寫《安全標誌登記表》。

3、安全標誌牌應設定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並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誌牌。設定的位置包括:

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4、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後,安全標誌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專案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誌牌移動,或**後,退交單位安全科部門統一保管。

5、安全標誌牌未經專案經理部施工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經批准移動後,必須設專人看管,危險區域,直至危險解除或警示標誌恢復。

6、專案部加強對安全標誌的管理,應及時對變形、汙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7、專案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檢查、管理。

8、公司安全科、保衛部每季度、對專案部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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