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註冊產品標準編寫規範

2022-09-28 00:21:10 字數 1521 閱讀 1702

1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醫療器械註冊產品標準編寫規範。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範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範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

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規範,然而,鼓勵根據本規範達成協

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

規範。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

gb/t 1.1-2000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

3 要求

註冊產品標準一般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3.1 註冊產品標準名稱

註冊產品標準名稱應與註冊產品名稱一致,並應避免採用商品名確定註冊產品名稱。

3.2 前言

註冊產品標準應有前言,主要給出下列資訊:

3.2.1說明與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際標準的一致性程度;

3.2.2說明本標準與其它標準或前版標準的關係(如有);

3.2.3必要時,說明本標準中的附錄的性質

3.3 範圍

明確陳述本標準規範的物件和所涉及的各個方面,指明適用的界限。

3.4 規範性引用檔案

應包括引導語和規範性引用檔案的一覽表。一覽表中引用檔案的排列順序為:國家標準、行

業標準、國際標準及規範性檔案等。

3.5 分類和分類標記

為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系列)建立乙個分類、型號、產品**或產品標記,可以包括規格、

尺寸、基本引數等。

3.6 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

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的編寫應考慮要求的合理性、有效性、安全性、適用性、導領性、完整

性和協調性。

3.6.1 安全效能要求

應注意選擇適用下列標準:

gb 9706醫用電氣裝置通用安全要求系列標準;

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

yy/t口腔材料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

及其它安全要求。

3.6.2 有效效能要求

應包括重要效能和一般效能指標。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其效能應符合上述標準的

要求。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其效能應由產品製造商根據產品預期應用情況確定,並

保持效能要求與說明書中明示的技術指標一致。

3.7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應與要求相對應。試驗方法一般應採用已頒布的標準試驗方法。如果沒有現行的試

驗方法可採用時,規定的試驗方法應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再現性。試驗中使用的測試儀器、裝置、

工具及標準樣品等一般應有規定的精度等級。

3.8 檢驗規則(如有)

3.9 標誌、標籤(如有)

應根據產品特點、使用要求、相關標準及法律法規等的要求規定標誌、標籤。

3.10 包裝、運輸、儲存(如有)

應根據產品的特點及相關標準規定產品的包裝要求、運輸儲存要求。隨機檔案是產品的一部

分,應對隨機檔案作出規定。

3.11 附錄(如有)

應在標準附錄中列出標準正文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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