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總結

2022-09-25 09:30:03 字數 1514 閱讀 6631

2、基本內涵:

海上風險:海上航行中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外來風險:海上風險意外的其他外來原因的風險

海損:海上航行中所遇到的損失。

外來風險損失:海上風險意外的其他損失。

3、保險公司的賠付原則:

保險賠償原則有時也稱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作為財產保險活動的最後環節,是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核心內容,是財產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的直接體現。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

2具體原則編輯

保險賠償的一般的準則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守約。

1.有損失才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為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

(1) 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近因原則

1.單一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如該原因屬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

2.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可區分以下四種情形:

①如果多種原因均為承保危險,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多種原因均非承保危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如果其中持續起決定作用或處於支配地位的原因屬承保危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不陪。

③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即前因與後因並不連續,後因與前因不相關聯,後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結果,而是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

④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對獨立,無法確認近因,對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對損失加以劃分,則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無法劃分,多數學者認為保險人可不承擔保險責任。

重複保險賠償分攤

1.保險金額比例分攤

2. 賠償責任限額分攤

3. 出單順序責任分攤

4. 連帶責任賠償

3保險人可選擇的賠償方式編輯

1.貨幣賠償。

2.恢復原狀。

3.換置。

4賠償限度編輯

1.以實際損失為限。

2.以保險金額為限。

3.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4.上述三種情形中,以最低的為限。

5損失保險賠償原則編輯

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

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當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向數家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其損失賠償必須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被保險人所得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1]

第十四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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