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系統管理辦法

2022-09-24 03:36:03 字數 3040 閱讀 5424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製礦井通風系統圖,按月補充修改,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如系統調整、巷道貫通、啟封密閉、建造及拆除通風設施等)時必須及時補填礦井通風系統圖。

通風部門還應繪製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通風網路圖。

2、改變礦井採區以上通風系統(包括主要通風機改造)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礦長批准。礦井準備新採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長批准後,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採區的進風中,但此回風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且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

調整採區以下(包括採區)的通風系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由礦長審批。

3、礦井必須採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一套作為備用,當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風機停止執行時,備用主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鐘內啟動。

4、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一周內無法正常執行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報礦長批准。

5、生產水平和採區必須實行分割槽通風。準備採區,必須在採區構成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在構成通風系統時,採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採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6、按要求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新開採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准開掘採煤工作面進回風順槽巷道,現生產(制度下發前)採區沒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7、採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採區和工作面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審核通風系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系統不得使用。當布置獨立通風系統有困難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准。

8、嚴禁回採工作面在沒有構成全壓通風系統的情況下進行回採。

9、 「以風定產」,嚴禁超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10、礦井內各地點的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11、礦井應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改造後)投入執行後以及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12、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須設定瓦斯、火災事故避災路線標誌牌,並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

13、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乙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的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通車風門應實現自動化。嚴禁同時開啟兩道風門或一道風門長時間不關。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定風門,如果設定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專人管理,並有防止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16、對於壓力較大、單人難以開啟的風門,必須設有風門減壓裝置,保證單人通過風門時的安全。

17、採區開採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採區相通的巷道中設定擋風牆,全部封閉採區。

18、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出風井口的防爆門,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或葉片角度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准。

19、新安裝的、進行過技術改造的和連續運轉3年未進行效能測定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效能測定。

20、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結果報生產技術科備案。

21、通風巷道必須由專業隊組及時維修。回風巷失修率不得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於3%。

22、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准。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開啟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根據各礦的實際通風狀況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23、根據實際制定並不斷完善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畫停風時的預處理措施,在一旦發生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畫停風的情況下,能夠按預處理措施迅速處理。

24、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執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要制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改變主要通風機執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

25、各礦要從供電系統、機電裝置、日常管理方面加強通風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區域性通風機無計畫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區域性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畫停電停風,必須由礦安監部門組織事故追查,並有記錄可查。

26、各礦每季度應對礦井通風系統進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時解決通風系統中存在的問題,並將季度分析結果報礦長處。

27、凡影響礦井通風系統的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通風部門審核後報礦技術負責人批准,否則不得開工作業。

測風管理

28、建立測風制度,配備足夠的測風工堅持正常的測風工作。每5天對礦井、採區的進、回風量,採掘面以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一次全面的測風。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由通風部門領導安排測風工及時進行全面測風。

29、採煤工作面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面測定區域性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30、安裝區域性通風機前測定區域性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區域性通風機後及時測定區域性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31、主要通風機的外部漏風量至少每半年測定一次;對於非掘進工作面的區域性通風地點的風量每月進行一次測定。

32、瓦斯湧出異常的採、掘面以及通風巷道的風量,礦通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

33、所有測風結果要及時填寫到測風地點的記錄牌闆上和臺帳上,資料要求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系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並向通風排程匯報,待通風系統穩定後重新測定風量。

34、礦井主要進回風巷、採區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正規的測風站,採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建立臨時的測風站,測風站必須掛測風牌。對正規測風站的斷面每季度進行一次校正,對臨時測風站的斷面每月進行一次校正。測風時將巷道風量、風速、斷面、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測風員填寫到測風牌和測風記錄本上,數字齊全清楚。

35、風量測定結果定期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和通風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當礦井風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礦技術負責人和通風部門排程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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