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規定

2022-09-20 10:15:03 字數 3756 閱讀 8515

1.主要目的: 建立和

完善薪資體系,明確薪資確定和調整的標準,兼顧內部公平和外部平衡,有效激勵員工。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承翰企業薪資的確定和調整。

3.主要內容:

3.1月標準工資:

3.1.1員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付出勞動獲得的報酬,工資的確定根據崗位、職位、能力、學歷及實際工作年限來進行評定,具體參見工資標準體系。

3.1.1月標準工資計算公式:s=10n(s為月標準工資;n為工資級別,n有10-55級);

3.2工資結構:

3.2.1工資實行等級制,分行政職務和專業職務工資等級,專業職稱可作為專業職務工資評定依據之一。

3.2.2工資結構橫向採取職等制:根據行政職務的分類分成九個職等,專業職務分五個職等;縱向採取分級制:按同一崗位設定級別區間。

3.2.3行政職務及專業職務評定工資等級對應表(承翰企業層面)

3.3工資評定和調整規定:

3.3.1評定程式:

3.3.1.1試用期工資評定程式:

3.3.1.1.1確定職務及崗位;

3.3.1.1.2根據職務、職位和工資標準表對照確定職等類別;

3.3.1.1.3根據個人面試情況、學歷、工作年限、經驗、潛力等確定工資級數;

3.3.1.2轉正後工資評定程式:

試用期滿後根據個人實際能力、業績和試用期表現按試用期評定程式重新評定或不作調整;

3.3.1.3新進人員工資級別標準:

新進人員(含應屆及非應屆畢業生)工作級別評定具體參考《新進人員工資級別評定參考標準》;

3.3.2評定細則:

3.3.2.1在同一學歷和工齡段中,可根據人員的同崗具體工齡、現狀能力及可培養程度在工資級別區間中綜合評定;

3.3.2.2對個別人員的特殊情況,經董事會特別批示後可在參考標準的基礎上評定處理;

3.3.3工資調整規定:

3.3.3.1工資調整分類:

3.3.3.1.1年度工資普調:每一年度一次性統一對各員工進行考核並進行工資調整;

3.3.3.1.2獎勵式工資調整:給予在一段時間以來或特別安排工作或專案完成突出員工工資上調;

3.3.3.1.3處罰式工資調整:給予在一段時間以來或安排工作或專案完成較差者工資下調;

3.3.3.1.4職位工資調整:對職位變化的員工進行工資調整,包含崗位晉公升、降職或平調需要的工資調整;

3.3.3.2工資調整物件:

符合如下條件者,可按人事部門具體通知時間起進行工資公升級上調:

3.3.3.2.1職位晉公升;

3.3.3.2.2崗位平調,工作職責加大者;

3.3.3.2.3同一崗位,工作職責加大,並原工資級別偏低者;

3.3.3.2.4認真負責,忠於職守,出色完成本職工作,並具有培養和發展潛力者;

符合如下條件者,可於按人事部門具體通知時間起進行工資降級下調:

3.3.3.2.5職位下調;

3.3.3.2.6同一崗位,工作職責縮小,並原工資級別偏高者;

3.3.3.2.7缺乏責任心,玩忽職守,未能完成本職工作,並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3.3.3.2.4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者;

3.3.3.3工資調整管理辦法:

3.3.3.3.1每年3月份統一調整工資一次,但如上年工作表現及業績與工資水平匹配,工資水平屬偏高者,工資不作調整或下調;

3.3.3.3.2因工作失誤、疏忽或能力不足,造成工作未完成或公司經濟損失,給予直接或主要責任人及直接主管責任人下調工資級別處罰,具體標準如下:

a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內的,下調整1級工資乙個月;

b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內的,下調1級工資兩個月;

c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內的,下調2級工資三個月;

d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內的,下調3級工資四個月;

e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下調4級工資五個月;

如以上下調工資級數造成職位發生變化的,按實際變化後職位確認;

經過下調工資執行期間的工作考察,能符合原工資級別者,恢復享受原級別工資;未能符合原工資級別者,享受下調後的工資級別或重新調整的工資級別;

3.3.3.3.3工資調整程式:

3.3.3.3.3.1部門經理考察員工上階段的表現(如行為表現、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等);

3.3.3.3.3.2部門經理填寫《人員變動及工資調整申報表》;

3.3.3.3.3.3人事部門填寫考察和工資調整意見;

3.3.3.3.3.4副總經理、總經理及董事長逐層審批;

3.3.3.3.3.5人事部門通知財務部門,並留底存檔;

3.3.4工資發放:

3.3.4.1工資實行月薪制,當月工資於次月10日前發放,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發放工資的,財務部須通知各部門;

3.3.4.

2規定報送的相關工資資料(包括費用報告、考勤報告、獎罰報告、工資、考核係數標準、專案獎金及年底獎金分配方案等)須於每月4日前報財務部門,財務部門須提醒或催促相關人員,多次催促未交,報人事部門經調查屬實後給以處理或列入下月工作考核;

3.3.4.

3社會保險個人繳交部分和個人所得稅由公司從工資總額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繳交保險部分按公司規定的繳交工資基數和稅務、社保部門規定的繳交比率計算,具體參見個人所得稅標準或至財務部門查詢;

3.3.4.4月工資按每月規定工作日計算;日工資按月標準工資÷24天計算;

3.3.4.5員工每月實際工資=月標準工資—扣繳金額—扣罰金額:

3.3.4.5.1扣繳金額包括社會保險個人應付部分、個人所得稅、租住公司住房費用等;

3.3.4.5.2扣罰金額包括違反考勤、假期、工作行為規範及其它規章制度應處罰款項;

3.3.4.6辭職和辭退員工工資計算和發放:

3.3.4.6.1新進員工未滿月者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津助無;滿月者,參加考核,按月標準工資計算發放,津助按規定標準計算發放;

3.3.4.6.2按規定時間提出辭職並按正常離職手續辦理者,離職當月出勤未滿月者,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津助無;離職當月出勤滿月者,按標準工資及津助標準計算發放;

3.3.4.6.3試用期未按要求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部門經理提出辭職者,按月標準工資扣罰5天出勤工資後計算實際工資發放,津助無;

3.3.4.6.4轉正後未按要求提前乙個月通知部門經理提出辭職者,按月標準工資扣罰乙個月工資,津助無;

3.3.4.6.5公司辭退轉正員工,未按要求提前乙個月通知被辭退人員,公司按月標準工資補償員工乙個月工資,津助無;

3.3.4.6.6員工離職當月的工資須於移交手續完備及賬務還清後統一於最近發放工資時間發放;

3.3.4.7假期工資計算:

3.3.4.7.1帶薪假期或不做扣減工資的假期須全額發放工資;規定扣減部分工資的假期按相關規定進行工資計算和發放;

3.3.4.7.2非帶薪假期按相關假期規定和考勤規定進行扣罰;

3.3.4.8工資以轉帳形式發放;

3.3.4.9員工發現所發放工資有不明之處,於三日內向財務管理部提出或諮詢,否則無效;質疑之處查實,多還少補。

3.3.4.10公司工資制度原則上保密,不允許各員工對工資相互打聽、攀比和洩漏;

3.3.5工資編制、發放程式:

3.3.5.1收集、整理相關部門報送的工資資料(考勤報表、罰款單、薪酬通知書等);

3.3.5.2財務部門計算並編制工資報表;

3.3.5.3行政人事中心核查工資報表,部門經理簽署;

3.3.5.4財務部門上報工資報表,由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逐層核查並審批;

3.3.5.5財務部門辦理工資銀行轉帳手續;

4. 附則:本管理規定由承翰企業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及財務結算中心共同制定,其解釋說明權歸承翰企業所有,本管理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承翰企業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薪酬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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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則 1 目的 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為更好的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 提高工作效益 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特制訂本制度。2 公司工資管理原則 按勞分配 效益原則 公平原則 公正原則。3 本制度適用於總公司及各子公司。4 生效日 2017年8月15日起。二 職責 1 公司行政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