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

2022-09-14 13:39:06 字數 676 閱讀 1843

(2)違反勤勉義務的責任

若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違公司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法律、行政法規對於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內容規定並不是十分明確,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勤勉義務被追責的難度較大。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只有在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嚴重失職並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這也導致了我國大量的公司經營嚴重虧損,甚至於破產都無法主張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

正如上文所述,法律法規關於董事、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的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可以通過建立績效機制來彌補立法上的不足,即通過建立公正的、透明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式來提高他們勤勉工作的積極性。

(3)忠誠義務與勤勉義務的差異

忠誠義務與勤勉義務都是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但是兩者在內容、履行標準以及責任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內容方面,忠誠義務要求董事等以公司利益為上,當公司利益與個人利益衝突時,選擇前者;勤勉義務則要求董事等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2)履行標準方面,忠誠義務的履行要求更為嚴格,法律明確規定了董事等不能從事的多種行為;而勤勉義務要求相對較低,更取決於董事等的個人能力與經驗。(3)在違反義務的責任方面,兩者需要承擔的責任不一樣,違反忠誠義務,公司可行駛「歸入權」「或者要求賠償損失等,而違反勤勉義務,公司只能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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