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 總局令第16號

2022-09-08 18:12:02 字數 672 閱讀 5625

第八條確定參加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根據所涉及的專業、行業,從專家庫內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

第九條參加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本著科學求實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查意見,並對審查結論負責。

參加審查小組的專家與為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審查公正性的情況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十條參加審查小組的專家有權根據審查小組的分工和要求,獨立發表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第十一條設立部門應當為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建立檔案。

設立部門應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每2年進行一次調整,並公布調整結果。

第十二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立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入選專家庫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參加審查工作兩次以上的;

(三)與為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審查公正性的情況,未主動提出迴避的;

(四)洩露在審查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的;

(五)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影響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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