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2021-03-04 09:28:17 字數 1893 閱讀 6297

發布日期: 2011-12-27

第一條為規範醫院評審工作,保證醫院評審的科學性和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審質量,根據《醫院評審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院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的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組建並管理國家級評審專家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轄區工作實際,合理規劃不同層級的評審專家庫。

專家庫的組建活動應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評審專家庫建設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家工作制度,加強對評審專家庫工作的管理:

(一)建立專家准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相應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評審員聘書及評審專家工作證;

(二)公布專家庫入選需求資訊與條件;

(三)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遴選;

(四)建立評審專家培訓制度,開展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醫院評審標準及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和交流;

(五)建立評審專家管理檔案,詳細記載專家參加評審工作情況。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評審專家考核與監督動態管理制度,並根據考核結果適時調整、更新專家庫。

第七條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聘任期與醫院評審週期一致。

第八條評審專家庫的設立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衛生行政部門應委託評審組織或指定專職、兼職人員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建由衛生行政部門、行業學(協)會、醫療保險機構、社會評估機構、醫療機構等方面的專家和群眾代表組成的評審專家庫;

(三)組建評審專家庫應當統籌兼顧專家的行業和區域分布。

第九條入選評審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度責任心,能夠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熟悉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掌握衛生管理和(或)現代醫院管理理論,熟悉醫院行政管理,擔任醫院中層以上管理職務或在本專業或本行業有較深造詣,熟悉本專業或本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能夠深刻領會醫院評審工作內涵,準確把握醫院評審標準、方法及相關要求,具備一定的醫院評審工作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第十條評審專家庫專家候選人,應按照以下方式產生:

(一)專家自薦;

(二)專家所在單位推薦;

(三)衛生行政部門推薦;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級專家庫中的專家推薦。

醫院評審專家自薦表或推薦表,由自薦人或推薦人直接報送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委託,依法參與醫療機構評審工作,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二)按照規定獲得參加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三)參與醫院評審的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及技術性檔案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評審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發現與被評審醫院存在利益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情形的,應當主動向評審組織申請迴避;

(二)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三)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四)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的週期性評審和不定期重點檢查工作;

(五)承擔受評醫院諮詢評審的相關內容等工作;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隨時終止聘任,並予以公告:

(一)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為有利益關係的醫院通過評審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被評審醫院或其他相關人員的財物、宴請或其他好處,影響評審公正性的;

(三)不負責任,弄虛作假,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無正當理由,在聘任期內拒絕承擔工作任務的。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專家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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