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管理實施細則

2022-09-08 06:42:03 字數 4826 閱讀 6354

寧夏六盤山鐵路****

審批: 審核:

編制: 編制日期: 年月日

1 總則

1.1為進一步提高固原-王窪鐵路建設管理水平,規範監理工作,充分發揮工程建設監理的作用,確保工程質量,根據鐵道部《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範》(鐵建設〔2003〕38號文)、《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實施細則》、《新建鐵路固原至王窪線監理合同》,結合原-王鐵路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寧夏六盤山鐵路****,負責對監理單位的監督和管理,並由工程技術安全管理部負責具體業務工作。

2 對監理站的要求

2.1 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範以及原-王鐵路建設標準、合同等。

2.2 監理單位受委託人的委託,依據合同履行義務,應服從寧夏六盤山鐵路****對監理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2.3 監理單位現場監理機構按直線結構形式規範設定,即:總監辦駐地監理。

2.4 監理單位要根據設計檔案、規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結合原-王鐵路工程建設的特點,對路基基底處理、路基填料、填築質量、橋梁涵洞基礎、隧道初期支護、襯砌質量、隧道地質超前預報及各種工程質量通病等制定詳細、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

明確「三控制」程式。監理對隱蔽工程、工程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檢查、旁站、巡視,(必要時應作影像記錄資料)原材料檢驗、見證及平行抽檢等必須按「驗標」規定做到位。

2.5 要針對原-王鐵路監理工作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監理管理制度,如監理人員職責、監理人員守則等。

2.6 監理工作目標:確保工程質量全部達到國家、鐵道部現行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並滿足設計要求。按委託人授權控制專案投資、工期。

2.7 監理工作原則:嚴格監理、熱情服務;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秉公辦事。

3 監理工作的依據

3.1 監理工作依據:

3.1.1 國家和鐵道部制定的有關基本建設的政策和法規;

3.1.2 國家和建設部、鐵道部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的各項規定;

3.1.3 國家和鐵道部正式頒布的各項有關鐵路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及管理辦法;

3.1.4 國家、鐵道部批准的有關本工程的檔案、技術標準;寧夏發電集團及寧夏六盤山鐵路****有關本工程的檔案、規定;

3.1.5 鐵道部《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範》(鐵建設〔2003〕38號文)、《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實施細則》。

3.1.6 經批准的有關本工程的設計檔案、專案指導性施組、季和年度建設計畫、變更設計、環保等全部技術、管理檔案;

3.1.7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簽定的施工合同、委託監理合同、勘察設計合同;

3.1.8 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各方參加的聯席會議紀要等。

4 監理工作主要內容和職責

監理工作主要內容:安全管理、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資訊管理、文明施工、各方關係協調;環保、水保達標並符合國家、地方的有關規定及要求。

4.1 監理單位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職責:

4.1.1 組織技術交底和現場交樁。

督促設計院按時向施工單位提供線路中線和各項測量控制點等書面資料,並進行現場交接。同時,對中線和各項測量控制點等資料進行複核及現場複測,並將有關測量審批成果上報六盤山鐵路公司工程技術安全管理部;

4.1.2 負責組織開工前對施工圖紙的現場核對,及時反饋書面意見。嚴格遵守未進行施工圖紙現場核對的工點不准予開工的規定;

4.1.3 在開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應按施工承發包合同,檢查、審核施工單位用於工程的各種主要材料、裝置、人員持證等情況是否按施工單位的投標承諾和施工合同的約定如實兌現;

4.1.4 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是否滿足招標檔案、設計檔案、合同條件的要求,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制定詳細的創優措施;是否建立健全質量安全台賬。

4.1.5 除控制工程外,經寧夏六盤山鐵路****授權審批、簽發各項工程的開工報告;

4.1.6 加強過程控制,對路基和路橋(涵)過渡段填料質量、平整度、壓實度;橋、涵地基承載力;隧道掘進設計、初期支護、二次襯砌等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認。

否則,不允許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監理單位要按照「驗標」要求做好對原材料、試件試塊、土工試驗等見證取樣和平行抽檢工作;

4.1.7 按照施工程式嚴把隱蔽工程質量和簽證關。

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驗標」要求和規範規定進行控制。對六盤山鐵路公司原州區至王窪線鐵路招標檔案中規定的關鍵工序、工程重點部位必須進行全過程的旁站監理,明確旁站專案。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簽認;

4.1.8 針對濕陷性黃土地區,特別是設計要求進行地質超前**、預報的隧道(本條線路以v級圍岩居多),因此要督促、設計單位牽頭配合施工單位按照設計要求做好隧道地質超前預報工作。

4.1.9 對施工單位隧道掘進設計方案及工藝措施進行認真的審核。

4.1.10 按寧夏六盤山鐵路****授權對設計、施工單位的工作考核提出建議;

4.1.11 按照合同等約定,監理單位要配備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抓好施工安全的監理工作;

4.1.12 監理單位必須高度重視環保、水保工作。監理工程師要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工程環保、水保措施並監督執行。

4.1.13 按寧夏六盤山鐵路****的要求主持或參加有關初驗和驗收工作,及時督促施工單位處理有關問題。

4.2監理單位在進度控制方面的職責:

4.2.1 審批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提交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總體施工進度計畫、重點工程施工進度計畫和階段性詳細進度計畫並上報六盤山鐵路公司工程技術安全管理部;

4.2.2 審查施工單位根據總體施工進度計畫編制的年、季度計畫並上報六盤山鐵路公司工程技術安全管理部。審批施工單位編制的月計畫,並嚴格對施工進度進行監督、檢查和控制;

4.2.3 在施工過程中,監督和檢查工程進度計畫的實施,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並及時調整。

對由於施工單位主觀原因造成的工期滯後等問題要及時向施工單位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改正並上報六盤山鐵路公司工程技術安全管理部;

4.2.4 定期向寧夏六盤山鐵路****工程技術安全管理部報告施組實施及工程進度情況,並提出建議。

4.3 監理單位在投資控制方面的職責:

4.3.1 依據「工程量清單計量規則」實施現場計量,審核合同工程量清單和計量規則規定的已完合格工程數量,簽認月度、年度驗工計價表;

4.3.2 按照合同規定,對合同外或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自然災害以及政策性變化導致的工程量或單價的變化進行核實,並報寧夏六盤山鐵路****按照已經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3.3 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堅持實事求是,以確保工程質量、設計功能、變更合理、施工方便和節約投資為原則,根據《原-王鐵路建設變更設計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組織或參與ⅰ、ⅱ、ⅲ類變更設計。

4.3.4 認真配合設計單位,監督施工單位做好隧道超前地質預報、監控量測、超前鑽探施工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記錄工作。

4.4 監理單位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內容:

4.4.1 主持工地會議和施工階段的各種例會,並簽發會議紀要;

4.4.2 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報括相關的影像資料,以合同為依據,本著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又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原則,公正呈報索賠事宜;

4.4.3 審查經批准的分包單位資質和所分包工程的型別、數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4.4.4 監督、檢查施工單位進入本工程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配置、數量是否與投標承諾或合同約定相符,並將檢查結果意見上報六盤山鐵路公司。

對施工單位不稱職的一般管理人員,要求施工單位無條件調換。對施工單位現場指揮不力、不稱職的主要管理人員,上報寧夏六盤山鐵路****並建議依照相應的考核細則約定進行考核或更換;

4.4.5 按照投標承諾及合同約定,隨時監督、檢查施工單位進場的主要施工機械、裝置的數量、規格、型號和效能等。

由於施工機械、裝置不到位或其它原因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的,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按照下發的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4.4.6 督促、檢查施工單位使用建設單位統一指定採購的物資、材料、構配件,嚴禁其越權自購的物資在本工程中使用;

4.4.7 在缺陷責任期內應履行監理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4.5 資訊管理方面的工作:

4.5.1 建立、健全資訊臺帳,包括人員、裝置、制度、質量、投資、進度等;

4.5.2 建立報告、報表制度,及時為委託人和寧夏六盤山鐵路****提供資訊資料;

4.5.3 監理單位應對經自己簽認的各類報表及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4.5.4 對資訊失真或對第三方有失公正者,寧夏六盤山鐵路****將予以追究。對造成影響或損失者,將按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進行通報。

4.6 協調方面的工作:

4.6.1 協調委託人與承包人有關合同方面的內容;

4.6.2 協調好現場工程專案管理中的各種工作關係。

5 監理工作要求和監理人員守則

5.1 監理單位工作要求:

5.1.1 工作獨立、生活自理;文字為憑、數字為據。

5.1.2 必須按招標檔案、投標承諾、合同約定和寧夏六盤山鐵路****的有關要求配足上場監理人員。

在滿足現場工作需要的基礎上應有一定的儲備。現場監理人員必須做到年齡結構合理、專業配套、業務能力和素質較高。並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1.3 現場儀器、裝置的配置、數量、型號等,必須滿足招標檔案及監理合同的要求,嚴格履行投標承諾。

5.1.4 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應嚴格規範管理,統一監理著裝,戴統一安全帽,佩帶胸卡。

5.1.5 嚴禁監理單位委託承包單位代行隱蔽工程檢查。

5.1.6 未經寧夏六盤山鐵路****批准,不得更換監理人員。

5.1.7 監理人員的出勤率不得低於95%。總監離開現場3天以上,應提前將離開理由和其臨時**負責人報寧夏六盤山鐵路****工程技術安全管理部,經批准後方可離開。

5.1.8 總監理工程師、副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按投標承諾100%上場,其他人員上場兌現率不得低於80%。

5.2 監理人員守則:

5.2.1 維護國家的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5.2.2 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嚴格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責任、權力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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