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2022-09-06 20:45:06 字數 4953 閱讀 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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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為了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能為車輛駕駛人員以及行人創造良好的視看環境,達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運輸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動和美化城市環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本標準適用於城市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道路及與道路相聯絡的特殊場所的照明設計,不適用於隧道照明的設計。

第1.0.3條道路照明的設計原則是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省能源,維修方便。

第1.0.4條道路照明設計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或規範。

第2.0.1條城市道路照明標準,按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及居住區道路分為五級。

第2.0.2條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的照明應滿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勻度、眩光限制和誘導性四項評價指標。

主要供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區道路應滿足平均照度單項評價指標。

第2.0.3條各級道路照明標準見表2.0.3。

表2.0.3 道路照明標準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僅適用於瀝青路面,若係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應降低20~30%。

2、表中各項數值僅適用於乾燥路面。

第2.0.4條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機動車道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機動車道的1/2。

第2.0.5條第2.0.3條和第2.0.4條規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為維持值,新安裝光源、燈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應相應提高30~50%。

第2.0.6條條選定道路照明標準時,要考慮城市的性質和規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視其道路型別採用相應低1級的標準。

第一節光源的選擇

第3.1.1條道路照明應採用高光效氣體放電燈,不應採用白熾燈。

第3.1.2條選擇光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快速路和對顏色識別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採用低壓鈉燈或高壓鈉燈;

二、主幹路和次幹路宜採用高壓鈉燈;

三、支路和居住區道路,宜採用小功率高壓鈉燈或小功率高壓汞燈;

四、市中心、商業中心等個別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街道必要時可採用金屬鹵化物燈或中顯色型、高顯色型高壓鈉燈。

第二節燈具的選擇

第3.2.1條機動車道應採用功能性燈具。

一、快速路、主幹路必須採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燈具;

二、次幹路應採用半截光型燈具;

三、支路宜採用半截光型燈具。

第3.2.2條禁止機動車通行的商業街道,居住區道路,人行地道,。

第3.2.3條採用高桿照明時,宜選用光束比較集中的泛光燈。

第3.2.4條照明標準高、環境汙染嚴重、維護困難的道路和場所宜採用防塵防水級別較高的燈具。

第3.2.5條空氣中酸鹼等腐蝕性氣體含量高的地區或場所宜採用耐腐蝕性能好的燈具。

第3.2.6條發生強烈振動的場所宜採用帶減振措施的燈具。

第一節照明方式

第4.1.1條道路及與其有關的特殊場所的照明方式分常規照明和高桿照明兩種。

第4.1.2條常規照明有單側布置、雙側交錯布置、雙側對稱布置、橫向懸索布置和中心對稱布置五種基本佈燈方式(見圖4.1.2)。

圖4.1.2 常規照明燈具布置的五種基本形式

(1)單側布置;(2)雙側交錯布置;(3)雙側對稱布置;(4)橫向懸索布置;(5)中心對稱布置

一、採用常規照明方式時,燈具的配光型別、佈燈方式、安裝高度和間距應滿足表4.1.2的規定;

二、燈具的懸挑長度不宜超過安裝高度的1/4,燈具的仰角不宜超過15°。

表4.1.2 燈具的配光型別、佈燈方式與安裝高度、間距的關係

注:weff為路面有效寬度(m)

第4.1.3條採用高桿照明方式時應合理選擇燈桿燈架的結構形式、燈具及其配置方式,確定燈桿安裝位置、高度和間距以及燈具最大光強的投射方向,並處理好功能性和裝飾性兩者的關係。

一、高桿燈從結構上來分,有固定式和公升降式兩種,宜根據條件來選擇;

二、燈具的配置方式有平面對稱,徑向對稱和非對稱三種。寬闊道路宜採用平面對稱配置方式,廣場和道路布置緊湊的立體交叉宜採用徑向對稱配置方式;多層大型立體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廣、很分散的立體交叉宜採用非對稱配置方式;

三、燈桿不得設在危險地點或維護時會嚴重妨礙交通的地方;

四、採用普通截光型路燈按平面對稱式配置燈具的高桿燈,其間距和高度之比以3∶1為宜,不應超過4∶1。採用泛光燈按徑向對稱式配置燈具的高桿燈,其間距和高度之比以4∶1為宜,不應超過5∶1,採用泛光燈按非對稱式配置燈具的高桿燈,間距和高度之比可適當放寬些;

五、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和垂線夾角不宜超過65°;

六、市區設定的高桿燈應在滿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作到與環境協調。

第二節道路及與其聯接的特殊場所照明設計原則

第4.2.1條一般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採用常規照明方式;

二、在樹木多、遮光嚴重的道路或樓群區難於安裝燈桿的狹窄街道可採用橫向懸索布置方式;

三、採用常規照明方式時,各種幾何引數及其間的關係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要求;

四、路面寬闊的快速路、主幹路必要時可採用高桿照明,並應符合本標準4.1.3條的要求。

第4.2.2條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應高於通向路口的每一條道路的照明水平,並應有充足的環境照明;

二、交叉路口可採用與交叉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外形不同的燈具、不同的安裝高度或不同的佈燈方式;

三、十字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可視交叉道路的具體情況分別採用單側布置,交錯布置或對稱布置等佈燈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必要時可另行安裝附加燈桿、燈具。有較大的交通島時可在島上設燈,有條件時也可採用高桿照明;

四、t形交叉路口應在道路盡端設燈(見圖4.2.2.1);

圖4.2.2.1 t型交叉路口燈具設定

五、環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能充分顯現環島、交通島和緣石,採用常規照明時宜將燈具設在環道的外側(見圖4.2.2.

2)。通向每條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應適當加強。若環島的直徑很大,可在環島上設定高桿燈,但要仔細選擇燈具,確保車行道亮度高於環島亮度。

圖4.2.2.2 環形交叉路口燈具設定

第4.2.3條曲線路段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半徑等於或大於1000m的曲線路段,其照明可按直線路段處理;

二、半徑小於1000m的曲線路段,燈具應沿曲線外側布置並應減小燈具的間距(見圖4.2.3.

1),半徑越小間距也應該越小,一般控制為直路段的0.5~0.75倍,懸挑長度也應該縮短。

在反向曲線路段上,宜在固定的一側設定燈具,發生視線障礙時可在曲線外側增設附加燈具;

圖4.2.3.1 曲線路段上的燈具設定

三、若曲線路段路面較寬需採用雙側佈燈時,宜採用對稱布置;

四、轉彎處的燈具不得安裝在直線路段燈具的延長線上(見圖4.2.3.2);

圖4.2.3.2 轉彎處的燈具設定 (a)不正確;(b)正確

五、急轉彎處安裝的燈具應能給車輛、緣石、護欄以及周圍環境提供充足照明。

第4.2.4條在坡道上設定照明時,應使燈具的橫向對稱面垂直於路面。在凸形豎曲線範圍內,應縮小燈具的安裝間距,並採用截光型燈具.

第4.2.5條上跨道路與下穿地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常規照明時應使下穿地道上設定的燈具在下穿地道上產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和上跨道路兩側的燈具在下穿地道上產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能很好地銜接,確保該區域的亮度(或照度)均勻度不低於規定值.還要防止下穿地道上的燈具在上跨道路上造成眩光;

二、大型上跨道路與下穿地道也可採用高桿照明並應符合本標準第4.1.3條的要求。

第4.2.6條立體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為駕駛員提供良好的誘導性;

二、不但應照明道路本身,而且應提供不產生干擾眩光的環境照明;

三、在交叉口、出入口、曲線路段、坡道等交通複雜路段的照明應適當加強;

四、小型立交可採用常規照明,但不宜設定太多的光源燈具。採用常規照明時,平面交叉、曲線路段、坡道、上跨道路和下穿地道等的照明應分別符合第4.2.

2條、第4.2.3條、第4.

2.4條和第4.2.

5條的要求,並應使各個部分的照明互相協調;

五、大型立體交叉宜優先採用高桿照明,採用高桿照明時應符合本標準第4.1.3條要求。

第4.2.7條橋梁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小型橋梁照明應與其連線的道路照明一致。若橋面的寬度小於與其連線的路面寬度,則橋梁的欄杆、緣石應有足夠的垂直照度,在橋梁的入口處應設燈;

二、大型橋梁和具有藝術、歷史價值的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進行專門設計,既應滿足功能要求,又應顧及藝術效果,並與橋梁的風格相協調;

三、橋梁照明應防止眩光,必要時應採用嚴格控光燈具;

四、不宜採用欄杆照明方式。

第4.2.8條人行地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線人行地道,可只設夜間照明;

二、附近不設路燈的地道出入口,應設照明裝置;

三、地道內平均水平照度,夜間以15lx、白天以50~100lx為宜。

第4.2.9條人行天橋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跨越有照明設施道路的人行天橋可不設照明,若階梯照度小於21x可專設照明。跨越無照明設施道路的人行天橋應設定照明;

二、照明設施應和周圍環境相協調。橋面平均照度以51x為宜,階梯照度應適當提高。要防止給橋下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電源線和零部件不應外露。

第4.2.10條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叉口應有足夠的照明使駕駛員在停車視距以外便能發現道口、火車及交叉口附近的車輛、行人及其他障礙物;

二、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應能識別裝設在垂直面或路面上的訊號和標誌。燈光顏色不得和訊號顏色混淆;

三、交叉口軌道兩側各30m範圍內,路面亮度(或照度)水平應高於所在道路的水平,而且要有一定的均勻度。

第4.2.11條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不應與機場跑道上的訊號系統以及場地照明相混淆;

二、在設計該地區的道路照明時,應符合有關規定並應與航空部門取得聯絡。

第4.2.12條鐵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避免道路照明的光和色干擾鐵路、航道的訊號和視覺;

二、當道路照明燈具處於鐵路和航道的延長線上時,應該與鐵路或航運部門取得聯絡;

三、如果道路和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燈具又是單側布置,宜將燈桿設在靠水的一側。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標準

目次1 總則1 2 術語2 3 一般規定8 3.1一般設計原則8 3.2照明光源選擇8 3.3照明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9 4 照明評價指標10 4.1照度或亮度10 4.2顏色11 4.3照度 亮度和顏色的均勻度 對比度和立體感11 4.4眩光的限制11 5 照明設計13 5.1建築物13 5.2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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