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2022-11-29 18:03:02 字數 3385 閱讀 9330

gb50034-9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3年5月1日

第1.0.1條為了在工業企業照明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有利於保護視力、提高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做到節約能源、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安全、維修方便,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本標準適用於工業企業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不適用於地下建築、地下礦井、無窗廠房等。

第1.0.3條工業企業照明設計,除應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2.0.1條照明方式可分為:一般照明、分割槽一般照明、區域性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適用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不適合裝設區域性照明或採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時,宜採用一般照明;

二、當某一工作區需要高於一般照明照度時,可採用分割槽一般照明;

三、對於照度要求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單獨裝設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場所,宜採用混合照明;

四、在乙個工作場所內不應只裝設區域性照明。

第2.0.2條照明種類可分為: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警衛照明和障礙照明。其中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適用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後,對需要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裝裝置用照明;

二、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後,對需要確保處於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所,應裝設安全照明;

三、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後,對需要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裝設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應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衛照明應根據需要,在警衛範圍內裝設;

六、障礙照明的裝設,應嚴格執行所在地區航空或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3.1.1條工業企業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按以下系列分級:

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條照明設計標準值應為生產場所作業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條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根據工作場所和視覺作業的具體要求,應按高、中、低選取適當的標準值,一般情況下採用照度範圍的中間值。

第3.1.4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採用照度範圍的高值:

一、ⅰ~v等的視覺作業,當眼睛至識別物件的距離大於500m時;

二、連續長時間緊張的視覺作業,對視覺器官有不良影響時;

三、識別物件在活動面上,識別時間短促而辨認困難時;

四、視覺作業對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時;

五、識別物件反射比小時;

六、當作業精度要求較高,且產生差錯會造成很大損失時。

第3.1.5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採用照度範圍的低值:

一、進行臨時性工作時;

二、當精度或速度無關緊要時。

第3.2.1條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3.2.1的規定。

表3.2.1 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

第3.2.2條當採用高強氣體放電燈作為一般照明時,在經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場所,其照度標準值不宜低於50lx。

第3.2.3條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應按該等級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選取,不宜低於30lx。但採用高強氣體放電燈時,不宜低於50lx。

第3.2.4條對於一般生產車間和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可按本標準附錄二採用。

第3.2.5條工業企業輔助建築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

第3.2.6條廠區露天工作場所和交通運輸線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本標準附錄四的規定。

第3.2.7條對於備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不應低於表3.

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不應低於表3.

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標準值,不應低於0.

5lx。

第3.2.8條照明設計計算照度值應為表3.2.1、附錄

二、附錄三和附錄四的照度標準值除以表3.2.8所規定的維護係數值。

表3.2.8 維護係數值

第4.0.1條照明光源宜採用螢光燈、白熾燈、高強氣體放電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螢光高壓汞燈)等。

第4.0.2條當懸掛高度在4m及以下時,宜採用螢光燈;當懸掛高度在4m以上時,宜採用高強氣體放電燈;當不宜採用高強氣體放電燈時,也可採用白熾燈。

第4.0.3條在下列工作場所的照明光源,可選用白熾燈:

一、區域性照明的場所;

二、防止電磁波干擾的場所;

三、因光源頻閃效應影響視覺效果的場所;

四、經常開閉燈的場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時間較短的場所。

第4.0.4條應急照明應採用能瞬時可靠點燃的白熾燈、螢光燈等。當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經常點燃且不需要切換電源時,可採用其它光源。

第4.0.5條當採用一種光源不能滿足光色或顯色性要求時,可採用兩種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選取。

表4.0.5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注:①ggy——螢光高壓汞燈;ddg——鏑燈;kng——鈧鈉燈;ng——高壓鈉燈;ngx——中顯色性高壓鈉燈;zjd——高光效金屬鹵素燈。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種光源光通量與兩種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別效果順序:良好—中等—可以。

第5.0.1條照明燈具應具有完整的光度引數,其機械、電氣、防火等效能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試驗》和《燈具外殼防護等級分類》等的有關規定。

第5.0.2條應優先選用配光合理、效率較高的燈具.室內開啟式燈具的效率不宜低於70%;帶有包合式燈罩的燈具的效率不宜低於55%;帶格柵燈具的效率不宜低於50%。

第5.0.3條根據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應分別採用下列各種燈具:

一、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應採用防潮燈具或帶防水燈頭的開啟式燈具。

二、在有腐蝕性氣體和蒸汽的場所,宜採用耐腐蝕性材料製成的密閉式燈具。若採用開啟式燈具時,各部分應有防腐蝕防水措施。

三、在高溫場所,宜採用帶有散熱孔的開啟式燈具。

四、在有塵埃的場所,應按防塵的保護等級分類來選擇合適的燈具。

五、在裝有鍛錘、重級工作制橋式吊車等振動、擺動較大場所的燈具,應有防震措施和保護網,防止燈泡自動鬆脫與掉下。

六、在易受機械損傷場所的燈具,應加保護網。

七、在有**和火災危險場所使用的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5.0.4條燈具和鎮流器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第5.0.5條高強氣體放電燈的觸發器,宜裝設在靠近燈具的位置。

第6.1.1條工業企業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為五級,並應符合表6.1.1的規定。

表6.1.1直接眩光限制等級

第6.1.2條工業企業室內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採用附錄五的亮度曲線法確定。

第6.1.3條燈具亮度除應滿足亮度曲線法的限制要求外,還應符合表6.1.3的燈具最小遮光角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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