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

2021-03-04 01:40:13 字數 4813 閱讀 6733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

前言本標準第1、2章為推薦性的,其餘均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之附錄a和附錄b是規範性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負責修訂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修訂主要起草人:吳維皚邵強於永中施瑾趙容劉江呂伯欽梁友信傅慰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原tj36-79與本標準不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目次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總則

4 選址與總體布局

4.1 選址

4.2 總體布置

4.2.1 平面布置

4.2.2 豎向布置

5 工作場所基本衛生要求

5.1 防塵、防毒

5.2 有害物理因素的控制

5.2.1 防暑

5.2.2 防寒

5.2.3 防雜訊與振動

5.2.4 防非電離輻射

5.2.5 工頻超高壓電場的防護

5.3 人工空氣調節

6 輔助用室基本衛生要求

6.1 一般規定

6.2 車間辦公室

6.3 生產衛生室

6.4 生活用室

6.5 婦女衛生室

7 應急救援

附錄a本標準用詞說明

附錄b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方法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1 範圍

1.1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設計及評價。

1.2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的選址與整體布局、防塵與防毒、防暑防寒、防雜訊與振動、防非電離輻射及電離輻射、輔助用室等方面的內容,以保證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4792-1984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8702-1988 電離輻射防保規定

gb10434-1989作業場所區域性振動衛生標準

gb10436-1989作業場所微波輻射衛生標準

gb10437-1989作業場所超高頻輻射衛生標準

gb11654-1989~gb11666-1989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18053-2000~gb18083-2000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12348-19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準

gb16297-1996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910-1996小型工業企業建廠勞動衛生基本技術條件

gb50034-1992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gb50187-1993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

gbj19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

gbj87-1985 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範

gbz2-200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日本產業醫學會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limits)1997

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3 總則

3.1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要求,體現「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保證工業企業建設設計符合衛生要求,控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類職業危害因素,改善勞動條件以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3.2 在工業企業建設專案的設計時,應積極採取行之有效的綜合防護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對工作場所的汙染。對於生產過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應採取綜合預防、治理措施,使設計符合標準的有關規定。

3.3 工業企業建設單位應委託有資質認證的評價機構對建設專案進行職業衛生評價,當需要採取衛生防護措施和配置衛生輔助設施時,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使之符合衛生要求。

4 選址與總體布局

4.1 選址

4.1.1 工業企業選址需依據我國現行的衛生、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等法規、標準和擬建工業企業建設專案生產過程的衛生特徵、有害因素危害狀況,結合建設地點的規劃恙現狀,水文、地質、氣象等因素以及為保障和促進人群健康需要,進行綜合分析而確定。

4.1.2 建設單位應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選擇建設地點。

4.1.3 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被保護物件的上風側。

4.1.4 嚴重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惡臭、粉塵、雜訊且目前尚無有效控制技術的工業企業,不得在居住區、學校、醫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護區域內建設。

4.1.5 排放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嚴禁在飲用水源上游建廠,固體廢棄物堆放和填埋場必須避免選在廢棄物揚散、流失的場所以及飲用水源的近旁。

4.1.6 屬於第

一、二類開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業企業嚴禁設在市內。

4.1.7 工業企業和居住區之間必須設定足夠寬度的衛生防護距離,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4.1.8 在同一工業區內布置不同衛生特徵的工業企業時。應避免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物理、化學、生物等)產生交叉汙染。

4.1.9 食品工業和精密電子儀表等工業應設在環境潔淨,綠化條件好、水源清潔的區域。

4.2 總體布局

4.2.1 平面布置

4.2.1.1 工業企業的生產區、生活區、住宅小區、生活飲用水源、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排放點、廢渣堆放場和廢水處理場,以及各類衛生防護、輔助用室等工程用地,應根據工業企業的性質、規模、生產流程、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要求,結合場地自然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後合理布局。

4.2.1.2 工業企業總平面的分割槽應按照廠前區內設定行政辦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產區內布置生產車間和輔助用房的原則處理,產生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在生產區內除值班室、更衣室、洗室外,不得設定非生產用房。

4.2.1.3 反映工業企業建築群體的總平面圖應包括總平面布置的建(構)築物現狀,擬建建築物位置、道路、衛生防護、綠化等內容,必須滿足職業衛生評價要求。

4.2.1.4 工業企業的總平面布置,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應將汙染危害嚴重的設施遠離非汙染設施,產生高雜訊的車間與低雜訊的車間分開,熱加工車間與冷加工車間分開,產生粉塵的車間與產生毒物的車間分開,並在產生職業危害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及生活區之間設有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

4.2.1.5 廠區總平面布置應做到功能分割槽明確。生產區宜選在大氣汙染物本底濃度低和擴散條件好的地段,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散發有害物和產生有害因素的車間,應位於相鄰車間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廠前區和生活區(包括辦公室、廚房、食堂、托兒所、俱樂部、宿舍及體育場所等)布置在當地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將輔助生產區布置在二者之間。

4.2.1.6 在布置產生劇毒物質、高溫以及強放射性裝置的車間時,同時考慮相應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設施和裝置的配套並留有應急通道。

4.2.1.7 高溫車間的縱軸應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相垂直。當受條件限制時,其角度不得小於45度。

4.2.1.8 廠房建築方位應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採光。相鄰兩建築物的間距一般不得小於相鄰兩個建築物中較高建築物的高度。高溫、熱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員較多的建築物應避免西曬。

4.2.1.9 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盡可能地布置在車間外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和工業窯爐應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車間下風側的外牆側窗附近。

4.2.1.10 車間內發熱裝置相對於操作崗位應設計安置在夏季最小風向頻率上風側,車間天窗下方的部位。

4.2.1.11 以自然風為主的廠房。車間天窗設計應滿足衛生要求;阻力係數小、通風量大、便於開啟、適應季度調節;天窗排氣口的面積應略大於進風視窗及進風門的面積之和;熱加工廠房應設定天窗擋風板;廠房側窗下緣距地面不應高於1.2m。

4.2.2 堅向布置

4.2.2.1 放散大量熱量的廠房宜採用單層建築。當廠房是多層建築物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築物的高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汙染上層空氣。

4.2.2.2 雜訊與振動較大的生產裝置應安裝在單層廠房內。如設計需要將這些生產裝置安置在多層廠房內時,則應將其安裝在多層廠房的底層。對振幅大、功率大的生產裝置應設計隔振措施。

4.2.2.3 含有揮發性氣體、蒸汽的廢水排放管道禁止通過儀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若需通過時,必須嚴格密閉,防止有害氣體或蒸氣逸散至室內。

5 工作場所基本衛生要求

5.1 防塵、防毒

5.1.1 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裝置,應盡量考慮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並應結合生產工藝採取通風措施。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首先考慮採用溼式作業。

有毒作業宜採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高毒原料時,應強化通風排毒措施。

5.1.2 產生粉塵、毒物的工作場所,其發生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毒物質的生產過程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時,毒性大與毒性小的應隔開;粉塵、毒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的下風側;如布置在多層建築物內時,放散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築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上層的空氣。

5.1.3 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毒物特性,採取防塵防毒通風措施控制其擴散,使工作場所有害物質濃度達到《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要求。

5.1.4 產生粉塵、毒物或酸鹼等強腐蝕性物質的工作場所,應有沖洗地面、牆壁的設施。產生劇毒物質的工作場所,其牆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採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以便清洗,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清掃。經常有積液的地面應不透水,並坡向排水系統。

其廢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 預防為主 的衛生工作方針和憲法中有關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使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本標準。第二條在設計工業企業時,應堅持自力更生 土洋結合的原則,積極採用...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6 79 文發布者 李亞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 預防為主 的衛生工作方針和憲法中有關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使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本標準。第二條在設計...

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 預防為主 的衛生工作方針和憲法中有關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使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本標準。第二條在設計工業企業時,應堅持自力更生 土洋結合的原則,積極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