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

2021-03-03 20:34:10 字數 3171 閱讀 6187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

文發布者:李亞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和憲法中有關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使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第二條在設計工業企業時,應堅持自力更生、土洋結合的原則,積極採用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將粉塵、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廢水、廢氣、廢渣」等,消除在生產過程中,使其少產生或不產生;對於生產過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應採取必要的綜合預防、治理措施,使工業企業設計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工業企業的設計,尚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三廢」排放等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新建、改擴建、續建的工業企業,必須把各種有害因素的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省、市、自治區建委、衛生、勞動、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合理選擇廠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

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必須發動群眾,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認真監督本標準的實行。

第四條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改擴建、續建的大中型工業企業。對於產生顯著毒害的小型工業企業,亦應按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現有工業企業,有汙染危害的,亦應積極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達到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注:工業建設專案的大、中、小型劃分標準應按國家現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大氣、水源和土壤的衛生防護

第一節廠址選擇和大氣衛生防護

第五條工業企業的生產區、居住區、廢渣堆放場和廢水處理場等用地及生活飲用水水源、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排放地點,應同時選擇,並應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選擇廠址時,必須防止因工業廢氣的擴散、工業廢水的排放和工業廢渣的堆置汙染大氣、水源和土壤。

第七條產生危害較大的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有害物質以及雜訊和振動等的工業企業,不得在居住區內修建。

第八條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應布置在居住區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排放有害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應位於當地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條在工業區或廠區內布置各種不同性質的工業企業或車間時,應避免互相影響。

第十條建築物的方位,應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自然採光、自然通風並應防止過度日曬。建築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相對兩個建築物中較高建築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簷)。

第十一條產生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在生產區內除值班室外,不得設定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表1

注:(1)一次最高容許濃度,指任何一次測定結果的最大容許值。

(2)日平均最高容許濃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的最大容許值。

(3)本表所列各項有害物質的檢驗方法,應按衛生部批准的現行《大氣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4)灰塵自然沉降量,可在當地清潔區實測數值的基礎上增加3-5噸/平方公里/月。

第十二條設計產生有害工業廢氣的工業企業時,應積極改革工藝流程,使之少產生或不產生廢氣;對於還必須向外排放的有害廢氣,應採用行之有效的廢氣**、綜合利用和淨化處理等措施。並根據當地規劃和自然條件的特點,使排入大氣經擴散稀釋後,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不得超過表1的規定。

第十三條產生有害因素的工業企業與居住區之間,應設定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的寬度,應由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省、市自治區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設定經常居住的房屋,並應綠化。

第二節給水衛生

第十四條工業企業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標準,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生活飲用水管道通過毒物汙染區時,或與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時,應按現行的《室外排水設計規範》和《室外給水設計規範》執行。

第十六條工業企業的生活飲用水管道,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線。在特殊情況下,必須以生活飲用水作為生產備用水源時,兩種管道的連線處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生活飲用水。

當生產用水和生活飲用水採用同一管道供水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水質標準。向有毒生產裝置供水時,必須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質進入管道,汙染生活飲用水。

注:以城鎮自來水作為工業企業的生產用水,並有可能向有毒生產裝置供水時,同樣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質汙染城鎮自來水。

第十七條工業企業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不得與城鎮供水系統連線。必須連線時,應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並應取得當地衛生、環境保護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節地面水和地下水的衛生防護

第十八條在設計產生有害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時,應積極採用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並將廢水的綜合利用、清汙分流、迴圈使用等措施納入生產工藝流程,應少排或不排有害廢水,減少或消除廢水中有害物質。對於生產中還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業廢水,應符合本標準第二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應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處理和排放系統,防止汙染廠內外環境。

幾種工業廢水混合時能形成有毒氣體(如硫化氫、氰化氫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質時,應分別處理後,方准排入廠內同一排水管道。

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排水管道時,應符合現行的《室外排水設計規範》要求。

第二十條用於農田灌溉的工業廢水,應積極處理、慎重利用,並應符合現行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有關水源衛生防護的要求。當不能達到終年利用,而必須排入地面水時,應符合本標準第二十一條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應經必要的處理,方准排入地面水。當其排入地面水後,下游最近用水點的水質,應符合表2、表3的要求。

注:(1)最近用水點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城鎮、工業企業集中式給水取水點上游1,000公尺斷面處,或農村生活飲用水集中取水點。

(2)在城鎮、工業企業集中式給水取水點的上游1,000公尺及下游100公尺的範圍內,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

(3)地面水的流量應按最枯流量或95%保證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時流量計算。汙水按排出時最高小時流量計算。

地面水水質衛生要求表2

第二十二條當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必須排入不能發揮稀釋能力,或不宜考慮稀釋作用的地面水時,排入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的水質,應符合本標準第二十一條表2、表3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水力排灰、衝渣、尾礦和洗煤等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本標準第二十一條的要求時方可排入地面水。

第二十四條為防止汙染地下水源,有害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不得排入滲坑或滲井等。

輸送有害工業廢水的管道和明渠,應防止滲漏。能散發有毒氣體的工業廢水,在流入處理裝置前,不得採用明渠。

地面水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表3

續表注:表2表3所列各項指標和有害物質的檢驗方法,應按衛生部批准的現行《地面水水質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 預防為主 的衛生工作方針和憲法中有關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使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本標準。第二條在設計工業企業時,應堅持自力更生 土洋結合的原則,積極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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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 2002 前言本標準第1 2章為推薦性的,其餘均為強制性的。本標準之附錄a和附錄b是規範性的附錄。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並歸口。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負責修訂單位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上海市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