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風險管理

2022-09-06 07:54:04 字數 2427 閱讀 7301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

(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四)貸款專案的盈利能力。

(五)貸款的擔保。

(六)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

(七)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

第七條對貸款進行分類時,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

不能用客戶的信用評級代替對貸款的分類,信用評級只能作為貸款分類的參考因素。

第八條對零售貸款如自然人和小企業貸款主要採取脫期法,依據貸款逾期時間長短直接劃分風險類別。對農戶、農村微型企業貸款可同時結合信用等級、擔保情況等進行風險分類。

第九條同一筆貸款不得進行拆分分類。

第十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關注類:

(一)本金和利息雖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併、重組、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嫌疑。

(二)借新還舊,或者需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

(三)改變貸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

第十一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一)逾期(含展期後)超過一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併、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者利息已經逾期。

第十二條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

重組後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規定進行分類。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分類中應當做到:

(一)制定和修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管理政策、操作實施細則或業務操作流程。

(二)開發和運用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操作實施系統和資訊管理系統。

(三)保證信貸資產分類人員具備必要的分類知識和業務素質。

(四)建立完整的信貸檔案,保證分類資料資訊準確、連續、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貸組織管理體制,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內部控制機制,保證貸款分類的獨立、連續、可靠。

商業銀行高階管理層要對貸款分類制度的執行、貸款分類的結果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季度對全部貸款進行一次分類。

如果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調整對貸款的分類。

對不良貸款應嚴密監控,加大分析和分類的頻率,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逾期天數是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對信貸資產分類政策、程式和執**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將結果向上級行或董事會作出書面匯報,並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檢查、評估的頻率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十七條本指引規定的貸款分類方式是貸款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各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貸款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於本指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並與本指引的貸款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係。

商業銀行制定的貸款分類制度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報備。

第十八條對貸款以外的各類資產,包括表外專案中的直接信用替代專案,也應根據資產的淨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情況和擔保情況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產。

分類時,要以資產價值的安全程度為核心,具體可參照貸款風險分類的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貸款分類及其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貸款分類的資料資料。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核銷貸款損失。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依據有關資訊披露的規定,披露貸款分類方法、程式、結果及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核銷等資訊。

第二十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各類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信用社。

政策性銀行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類制度,但不應低於本指引所提出的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發布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指引相牴觸的,以本指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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