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龍宇煤化工****
本管理辦法規定了各部門在鍋爐壓力容器管理中的職責和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使用、修理、改造及事故的管理要求。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河南龍宇煤化工****。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00.1.1)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2000.1.1)
《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2001.4.9)
《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1996)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1)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2001.9.17)
《鍋爐定期檢驗規則》(1999.9.3)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tsg r7001-2004)
《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hg25001-91)
《帶壓堵漏技術暫行規定》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裝置稱為壓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壓力(pw)大於或等於0.1mpa(表壓)(不含液體靜壓力);
2—— 內徑大於或等於0.15m,且容積(v)大於或等於0.025m3;
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給水,以獲得規定引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裝置。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和維護保養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a) 外部檢查:專業人員在鍋爐、壓力容器執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b) 內外部檢驗:專業檢驗人員在鍋爐、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期限分為:
1) 鍋爐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
2) 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每隔6年至少一次;
3) 安全狀況等級為3~5級的壓力容器,每隔3年至少一次。
c) 耐壓試驗:在鍋爐、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對其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或氣壓)試驗;原則上,鍋爐水壓試驗一般每6年進行一次,壓力容器每10年一次;
d) 鍋爐的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內容及檢驗結論,按《鍋爐定期檢驗規則》執行。壓力容器的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內容及安全狀況等級的規定,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執行。
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時,除按《裝置事故管理辦法》執行外,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報告和處理。
6 檢查考核
機械動力部將根據「雙基」考核細則,不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
附錄a 《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品種、介質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質的劃分》
附錄b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和含義》
附錄c 《一、二、三類壓力容器分類標準》
附錄 a 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品種、介質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質的劃分
注:在一種壓力容器中如同時具備兩個以上的工藝作用原理時,應按工藝過程的中主要作用來劃分品種。
4—— 極危害(ⅰ級) 最高容許濃度<0.1mg/m3;
5—— 高度危害(ⅱ級) 最高容許濃度0.1~<1.0mg/m3;
6—— 中度危害(ⅲ級) 最高容許濃度1.0~<10mg/m3;
7—— 輕度危害(ⅳ級) 最高容許濃度≥10mg/m3。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範使用登記行為,根據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使用下列鍋爐壓力容器應當辦理使用登記 一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和 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適用範圍內的鍋爐。二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
2006 1 10 2002年7月12日,國家質檢總局局長簽署的第22號令,明確指出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 已經2002年7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總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2003年年內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勞動部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同時廢止。第一條為...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範使用登記行為,根據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使用下列鍋爐壓力容器應當辦理使用登記 一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和 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適用範圍內的鍋爐。二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