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

2021-09-04 06:16:42 字數 4532 閱讀 1238

2006-1-10

2023年7月12日,國家質檢總局局長簽署的第22號令,明確指出:《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7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總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2023年年內施行。2023年9月29日原勞動部《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的監督管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安全效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製造、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國家實行製造資格許可制度和產品安全效能強制監督檢驗制度。

第三條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其中,製造資格許可及其管理、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鍋爐壓力容器是指:

(一)鍋爐:

1、承壓蒸汽鍋爐;

2、承壓熱水鍋爐;

3、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於及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及等於2.5mpa·1的盛裝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及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各種壓力容器;

2、公稱工作壓力大於及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及等於1.0mpa·1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低於60℃液體的各種氣瓶;

3、醫用氧艙。

本辦法不適用於船舶、鐵路機車、航空器、軍事裝備和核設施中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以及額定熱功率小於0.1mw且輸出熱水溫度低於及等於90℃的電或燃氣加熱熱水器。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辦法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內設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製造許可

第六條境內製造、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製造許可證),未取得《製造許可證》的企業,其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使用。

第七條鍋爐壓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規定,劃分為a、b、c、d 四個製造許可級別。

d級鍋爐和d級壓力容器的《製造許可證》,由製造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其餘級別的《製造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境外企業製造的用於境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其《製造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以下統一簡稱發證部門)。???

《製造許可證》式樣見附件二。

第八條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註冊;

(二)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裝置、技術力量、檢測手段等條件;

(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並能有效運轉;

(四)保證產品安全效能符合中國安全技術法規的基本要求。

第九條申請取證的製造企業應向發證部門的安全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安全監督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和全部資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應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第十條製造企業取證被批准受理的,應按照批准受理的範圍試製產品,以備審查。兩年內不能完成產品試製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條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或委託審查機構應當在產品試製結束後,對製造企業進行工廠檢查和相應的產品檢驗,並出具審查報告。****技術規範中規定進行型式試驗的產品,應在工廠檢查前進行型式試驗。

第十二條發證部門應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並對審核合格的企業簽發《製造許可證》。報告審核和證書簽發工作應在收到審查報告後25個工作日內完成。

取證申請未被受理或審查不合格的製造企業,一年內不得提出取證申請。

第十三條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式和要求,按照《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許可證管理

第十四條持證企業製造用於境內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超出《製造許可證》所批准產品的範圍。

第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隨機檔案中應附有《製造許可證》影印件。產品銘牌上應標註與《製造許可證》一致的製造企業名稱和編號。產品隨機檔案中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產品安裝和使用說明書必須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條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和製造企業所在地的地方安全監察機構應按規定對製造企業的證書使用、生產條件、產品質量狀況及其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製造企業須接受檢查。

第十七條持證企業不得塗改、轉讓、轉借《製造許可證》。

第十八條 《製造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申請換證的製造企業必須在《製造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以前,向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查合格後,由發證部門換發《製造許可證》。

未按時提出換證申請或因審查不合格不予換證的製造企業,在原證書失效1年內不得提出新的取證申請。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換證的製造企業,可向發證部門提出暫緩換證申請,經批准後可以暫緩,暫緩期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持證製造企業需要增加許可製造產品種類、級別、專案的,應向發證部門提出新的書面申請,經受理、試製、審查合格後,由發證部門頒發新的許可證。

第二十條製造企業發生更名、產權變更、生產場地變更或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發生主體材料、結構型式、關鍵製造工藝、產品規格等變更的,應及時向發證部門申報。發證部門根據持證製造企業的變更報告,做出予以認可、進行必要的檢查或者另行辦理許可申請手續的決定,並通知該企業。

第二十一條製造企業依據本辦法取得的《製造許可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各地相關部門不得進行重複審查、重**證。

第四章產品監督檢驗

第二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效能監督檢驗應在製造過程中進行,未經監督檢驗或經監督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銷售、使用。

第二十三條境內製造企業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工作,由製造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部門授權有資格的檢驗機構承擔;境外製造企業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檢驗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授權有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從事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按照《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規則》及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檢驗,並對檢驗合格的產品出具監督檢驗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製造企業必須對產品安全效能負責,並配合檢驗機構開展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製造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暫停使用《製造許可證》(暫停期不超過1年),拒不改正的,應吊銷《製造許可證》:

(一)產品出現嚴重安全質量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製造許可條件的;

(三)拒絕或逃避接受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的;

(四)塗改、偽造監督檢驗證明的。

第二十七條製造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製造許可證》:

(一)轉讓、轉借《製造許可證》的;

(二)向其他企業產品出具《製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虛假隨機檔案的;

(三)未經批准,超出《製造許可證》範圍製造產品的。

第二十八條對被吊銷《製造許可證》的企業,發證部門4年內不予受理其取證申請。

第二十九條從事安全監察、許可審查、監督檢驗工作的人員,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審查機構、監督檢驗機構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對其委託、授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式》、《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根據本辦法另行制訂發布。

第三十二條製造企業應按規定支付審查、監督檢驗費用。

第三十三條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的製造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 2023年1月1日起實行。2023年12月1日原勞動部發布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一: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級別劃分

一、鍋爐製造許可級別劃分

注:1、額定出水溫大於及等於120℃的熱水鍋爐,按照額定出水壓力分屬於c級及其以上各級。

2、持有高階別許可證的鍋爐製造企業,可以生產低階別的鍋爐產品。

3、持有c級及其以上級別許可證的鍋爐製造企業,可以製造有機熱載體鍋爐,對於只製造有機熱載體鍋爐的製造企業,應申請有機熱載體鍋爐單項製造許可,而不需定級別。

4、對於產品種類較單一的製造企業,可對其許可範圍進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質、品種等。

5、持證鍋爐製造企業可以製造與相應級別鍋爐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級別劃分

注:1、

一、二、三類壓力容器的劃分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確定;

2、超高壓容器:設計壓力大於及等於100mpa的壓力容器;

高壓容器:設計壓力大於及等於10mpa且小於100mpa的壓力容器;

中壓容器:設計壓力大於及等於1.6mpa且小於10mpa的壓力容器;

低壓容器:設計壓力大於及等於0.1mpa且小於1.6mpa的壓力容器;

3、按分析設計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其製造企業應持有a或c級許可證。

4、球殼板製造專案含直徑大於等於1800mm的各型別封頭。

5、對於產品種類單一的製造企業,應對其許可範圍進行限制,如限制產品或製造方法、材質、種類、用途等。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試題

一 填空題 1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2 各企業的 行政正職 是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3 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實行 三 級管理。4 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 子公司 各發電企業的鍋監委主任由 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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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例

作者 佚名轉貼自 本站原創更新時間 2004 6 14 0 00 0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 中的要求,制定本條件。第二條本條件適用於 管理辦法 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 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質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