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監管制度

2021-09-04 06:16:42 字數 5075 閱讀 5052

施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任監管制度

(一)食品生產企業日常巡查事項監管

(二)流通領域商品(包括食品)質量監測事項監管

(三)重點餐飲單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

(四)藥品生產企業監管

(五)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管

(六)商品交易市場監管

(七)合同格式條款備案事項監管

(八)規範案件查處

(九)行政處罰裁量權規範

(一)食品生產企業日常巡查事項監管

單位名稱:施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物件

持有有效工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和指標

(一)監督檢查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巡查的重點是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的生產條件、生產工藝和環節、影響產品質量水平的關鍵控制點以及產品質量安全情況。

(二)監督檢查

根據當地實際,結合食品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開展巡查,常年生產企業巡查頻率每年不少於2次,季節性生產企業巡查頻率每年1次以上。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由監管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日常巡查;

(二)例行監測抽樣:對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開展日常監督抽樣。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食品企業負責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二)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食品企業履行食品安全法定義務的情況實施檢查並製作巡查記錄,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企業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三)對生產的食品進行監測抽樣或者監督抽查。

(四)發現食品企業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製作《責令改正通

知書》。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食品企業有食品質量安全違法情形的,應責令改正的,明確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改正;

(二)發現被檢查食品企業有食品質量安全違法情形的,應予以行政處罰的,及時移交局稽查部門查處;

(三)發現被檢查食品企業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四)依據《雲南省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食品生產企業列入「黑名單」。

(二)流通領域商品(包括食品)質量監測

事項監管

單位名稱:施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商品(包括食品)的質量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物件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流通環節商品(包括食品)經營的企業和個人。

二、監督檢查內容和指標

(一)監督檢查內容

流通環節商品(包括食品)經營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1、是否存在無證無照經營商品(包括食品)的行為;

2、是否存在經營禁止經營的商品(包括食品)的行為;

3、從業人員、經營場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是否存在違法廣告、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5、是否建立並執行相關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

(二)監督檢查指標

1、質量監測:每年定期(不定期)的組織開展商品(食品)質量檢測。

2、專項整治:根據上級部門和局領導的布置,按要求部署開展,及時上報總結報表。

上述指標與上級下達監督檢查指標不一致的,以上級下達監督檢查指標為準。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例行抽樣檢測:年初制定年度計畫,每季度開展對轄區域內流通環節商品(包括食品)經營者開展日常抽樣檢測;

(二)開展專項整治:根據上級部門和局領導的布置,相關責任科室(隊)、市場監管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要求部署開展整治行動,開展專項針對性抽樣檢測。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根據流通環節商品(包括食品)安全監管的要求,每季度制定檢測計畫,各市場監管所根據計畫對所轄區域內流通環節商品(包括食品)經營者進行日常巡查,開展質量監測。巡查人員向經營者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二)根據上級部門和局領導的布置,**專項整治檔案,提出相應的要求,根據各自的職責,按要求部署開展整治行動。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三)組織實施對流通環節商品(包括食品)安全的日常抽樣檢測工作,所在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派執法人員配合實施。抽檢人員向經營者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發現流通環節商品(包括食品)經營者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應當依法採取補救措施;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假冒偽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實施查封、扣押,監督其實施無害化處理,並責令其立即追回已經銷售的假冒偽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

(三)對流通環節商品(包括食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4)發現流通環節商品(包括食品)經營者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三)重點餐飲單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

單位名稱:施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通過實施食品安全動態等級量化評定,提高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效率,合理配置監管資源,規範執法行為,增強經營單位守法和自律意識,提公升餐飲服務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狀況,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物件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取得大型餐館及以上《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單位和學校食堂。

二、監督檢查內容和指標

(一)監督檢查內容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2、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誠信道德的培訓情況;

3、對場所環境、設施裝置、採購貯存、加工製作、清洗消毒、食品新增劑、檢驗運輸和台賬管理等進行檢查。

三、監督檢查方式

使用動態等級量化評級表對有關單位進行a、b、c等級評定。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根據上級部署、全年計畫等情況制定量化監督檢查實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

(三)執法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執法人員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動態等級評定操作手冊》要求,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動態等級評定表》的檢查內容,對被檢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狀況進行量化評定,

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簽字,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五)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並責令改正。

五、監督檢查措施

(一)向被檢查單位了解各項組織制度建立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二)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動態等級評定表》的內容,對許可管理、人員管理、場所環境、設施裝置、採購貯存、加工製作、清洗消毒、食品新增劑、檢驗運輸和台賬管理等進行現場量化評分;

(三)每年第四季度對前三季度的動態評定結果進行綜合,評定年度量化等級;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發現違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的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給予立案查處;

(二)對責令整改的單位及具體內容進行整改驗收,做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三)對於檢查中涉及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列入「黑名單」,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四)藥品生產企業監管

單位名稱:施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了規範藥品的市場秩序,從源頭上確保藥品質量安全,促進藥品生產企業健康發展,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物件

藥品生產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和指標

(一)監督檢查內容

1、對被檢查人履行行政許可手續、對有關人員是否符合法定資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被檢查人生產藥品的記錄及其相關臺帳、資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對被檢查人生產藥品的包裝、標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進行監督檢查;

4、對被檢查人生產的藥品進行監督抽查;

5、對各類生產活動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指標

1、專項督查:每年根據局年度計畫及上級部門統一要求開展專項督查,必要時抽取相關產品進行送樣監測。

上述指標與上級下達監督檢查指標不一致的,以上級下達監督檢查指標為準。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針對藥品生產開展日常執法檢查;

(二)針對消費者高度關注、質量隱患大的藥品組織專項執法檢查;

(三)根據公眾投訴、舉報,組織開展重點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根據上級部署、群眾舉報、社會關注等情況制定藥品監督檢查實施方案;

(二)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開展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人履行藥品管理法定義務的情況實施逐項檢查並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五)對生產的藥品進行監督抽查;

(六)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製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人有藥品管理違法情形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應當依法採取補救措施;

(二)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藥品依法實施查封、扣押或者證據先行登記儲存,並責令其召回已經銷售的藥品、醫療器械;

(三)對藥品領域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發現被檢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5)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案件查處資訊。

(五)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管

財務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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