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工作程式,根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式指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申請、受理、審查、證書的批准頒發及有效期滿時的換證程式。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設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辦公室,負責辦理製造許可日常事務。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需要設定相應機構,辦理本地區製造許可日常事務。
第二章申請
第四條申請的提出
1 申請a、b、c級鍋爐和a、b、c級壓力容器以及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的境內製造企業應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申請資料應先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
2 申請d級鍋爐、d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境內製造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申請。
3 申請鍋爐、壓力容器或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的境外製造企業應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
第五條申請時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申請資料應採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為其他文種時,應附中或英譯文:
1 鍋爐、壓力容器或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申請表(見附錄1、附錄2和附錄3)一式三份;
2 工廠概況說明;
3 依法在當地**註冊或登記的檔案影印件;
4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資源表(見附錄4、附錄5);
5 工廠已獲得的認證或認可證書影印件;
6 典型產品名稱及相關引數和規格;
7 產品圖紙和設計檔案(適用於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見第十四條);
8 工廠質量手冊;
9 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
第三章申請受理
第六條負責受理申請的安全監察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條對符合申請條件的製造企業,安全監察機構在申請表上簽署同意受理意見,並將乙份申請表返回申請企業。
第八條對境內製造企業,在同意申請受理時,安全監察機構發函通知該企業所在地安全監察機構。
第九條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發證部門在申請表上簽署不受理意見並說明理由,將乙份申請表返回申請人。
第十條獲得申請受理的製造企業,應按《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以下簡稱《許可條件》)中產品質量的有關規定試製相應級別的典型產品(或承壓部件),以備製造許可審查和進行型式試驗(僅適用於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
第四章審查
第十一條製造企業完成產品試製後,向同意申請受理的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報告試製情況,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二條安全監察機構或委託審查機構按審查要求制定審查計畫、組織審查組,並將審查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審查組按《許可條件》的規定對工廠進行檢查和產品檢驗,主要審查:
1 核實生產場地、加工製造裝置、檢驗試驗裝置及人員狀況;
2 審查質量手冊和相關檔案;
3 審查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情況;
4 審查相關的技術資料;
5 對試製產品進行檢查和試驗。
第十四條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如:氣瓶、安全閥、爆破片和氣瓶閥門等,應在工廠檢查前完成以下審查內容:
1 審查有關設計檔案、圖紙。
2在現場隨機抽樣,進行產品型式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相應標準。
第十五條根據審查結果,審查組應完成書面審查報告報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製造企業可根據需要,按照自願原則,在正式審查前向委託審查機構提出預審的要求。
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的批准頒發和換證
第十七條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結論意見。
第十八條對於審核結論意見為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由安全監察機構上報發證部門為其簽發《製造許可證》。
第十九條 《製造許可證》自簽署之日起,四年內有效。持證企業如需在有效期滿後繼續持有《製造許可證》,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發證部門書面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條逾期未提出換證申請的,《製造許可證》在有效期滿時自動失效,企業被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一條換證的申請、受理、審查及批准發證程式同本程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對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換證審查時,若其產品未發生適用標準、材質、結構型式和使用條件的改變,可免做型式試驗。
第二十三條對於審查結論為不具備換證條件的製造企業,允許另行申請低於原製造級別的許可。
第六章許可證的登出、暫停和吊銷程式
第二十四條企業由於破產、轉產等原因不再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時,應將《製造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辦理登出。
第二十五條按照《管理辦法》對持證製造企業實施責令改正時,發證部門應書面通知製造企業,明確責令改正的內容和時限。
第二十六條按照《管理辦法》對持證製造企業實施暫停使用《製造許可證》時,發證部門應書面通知製造企業,說明暫停使用《製造許可證》的原因和暫停期限以及責令企業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按照《管理辦法》對持證製造企業實施吊銷《製造許可證》時,發證部門應書面通知製造企業,說明吊銷《製造許可證》的原因。製造企業應將《製造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程式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程式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附錄1:鍋爐製造許可申請表
附錄2: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申請表
附錄3: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申請表
附錄4: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資源表
附錄5:安全附件製造企業資源表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式
第八條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受理的境內製造企業,在同意申請受理時,發函通知該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監察機構。第九條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發證部門在申請表上簽署不受理意見並說明理由,將乙份申請表返回申請人。第十條獲得申請受理的製造企業,應按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 以下簡稱 許可條件 中產品質量的有關規定試...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式
第九條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發證部門在申請表上簽署不受理意見並說明理由,將乙份申請表返回申請人。第十條獲得申請受理的製造企業,應按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 以下簡稱 許可條件 中產品質量的有關規定試製相應級別的典型產品 或承壓部件 以備製造許可審查和進行型式試驗 僅適用於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 第...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例
作者 佚名轉貼自 本站原創更新時間 2004 6 14 0 00 0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 中的要求,制定本條件。第二條本條件適用於 管理辦法 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 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質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