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壓力容器管理辦法

2021-10-01 16:18:57 字數 2316 閱讀 6120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生產正常進行,保護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加強壓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範圍

本辦法規定了我公司壓力容器的使用及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本辦法適用於我公司壓力容器的管理。

第三條職責

3.1裝置處職責

3.1.1負責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3.1.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勞動主管部門有關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檔案。

3.1.3負責公司壓力容器使用許可證的取證工作,並負責壓力容器的登記建檔工作。

3.1.4檢查、落實壓力容器的檢測計畫工作的執**況。

3.1.5審核壓力容器的驗收方案,參加檢驗和竣工驗收。

3.1.6檢查各工段對壓力容器的使用和維護情況。

3.1.7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裝置校驗工作,建全、填寫並保管技術檔案。

3.1.8負責審核、彙總壓力容器的年大修、中修、專案修理及改造計畫,並上報公司領導批准後實施。

3.1.9負責壓力容器的管理,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季檢測計畫,並檢查執**況。

3.1.10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裝置年度、季度校驗計畫。建全、填寫並保管技術檔案。

3.1.11負責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大修、中修、專案修理及改造計畫。

3.1.12組織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後的竣工、驗收工作。

3.1.13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技術學習和輔導工作。

3.2使用部門職責:

3.2.1負責組織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協同裝置處進行事故分析,並將事故報告及時上報裝置處。並採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3.2.2負責貫徹上級有關壓力容器方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3.3人力資源處職責

負責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組織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壓力容器及管道管理的技術檢驗標準:

●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勞鍋字〖1993〗442號

●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

●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勞鍋字〖1990〗3號

● 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化生髮〖1995〗968號

● 化工企業壓力管道檢驗規程化生髮〖1995〗968號

●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勞部發〖1996〗140號

第四條實施辦法

4.1壓力容器管理辦法

4.1.1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

●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 (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 容積(v)≥0.025 m3,且pw×v≥0.1mpa×0.2 m3。

●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標準沸點(指在乙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2凡安裝(遷裝)投入新的容器,必須於安裝前報裝置處審核,裝置總監批准,各部門不得私自安裝,未經同意而私自安裝使用的容器,如發生事故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1.3使用容器的部門,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4.1.4使用容器的部門,必須做好以下技術管理工作:

● 貫徹執行有關容器的安全技術規定。

● 建立、健全容器的檢查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 容器的登記建帳。

● 參加容器的試車,驗收工作。

● 配合裝置處完成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

● 做好容器安全附件的校驗、管理工作。

4.1.5容器內有壓力存在時,不得對容器進行檢修,緊固等工作,嚴禁敲擊,振動容器本體。

4.1.6容器的日常檢查由操作者完成,且每班應檢查一次,內容包括:壓力、溫度、安全、附件的狀況,焊縫有無洩漏,裂縫,螺栓是否緊固及外觀銘牌,排放油水等。並留有記錄待查。

4.1.7容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操作人員有權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上報裝置處等有關部門:

● 溫度表、壓力表的溫度、壓力超過允許值,採取措施後仍不下降時

● 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嚴重洩漏時。

● 安全附件失靈或損壞時。

● 發生火災直接影響或威脅容器安全時。

4.1.8對容器進行檢查時

● 內部介質排放乾淨,用盲板隔離與其連線的裝置、管道,並標記明顯。

● 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源。

● 將容器人孔全部開啟,拆除容器內件,消除內壁汙物。

● 有關人員進入容器檢查應使用24伏以下的低壓防爆燈,並在外邊有人監護。

4.1.9容器發生事故,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及時上報。

4.1.10容器必須有明顯標誌,不得亂塗或摘除,有保溫的容器應保持保溫的完好。

第五條相關檔案及質量記錄

《北京市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 《特種裝置檢驗報告》 《特種裝置普查登記表》《交**記錄》

第六條本文的管理

本辦法由裝置處起草並負責解釋,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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