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中心質量監督工作程式

2022-08-29 03:57:03 字數 1344 閱讀 4071

1 目的

對監測人員包括在培人員進行經常性的足夠的監督,解決過程控制中的弊病,確保監測工作質量。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與監測質量有關的監督工作。

3 職責

3.1 質量負責人負責監測質量監督工作的總體管理;

3.2 質量監督員負責本科室(或主管專案)的監督工作。

4 程式

4.1 監督的內容

4.1.1 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4.1.2 儀器裝置的檢定/校準和工作狀態;

4.1.3 監測工作環境受控狀況;

4.1.4 標準、技術規範、程式檔案和作業指導書的執**況;

4.1.5 原始記錄的原始性和監測報告、原始記錄的完整性、正確性;

4.1.6 質量監督員認定影響工作質量的其它事項。

4.2 重點對以下情況進行監督

4.2.1 驗證比對試驗時;

4.2.2 新專案開展、新裝置投入使用時;

4.2.3 發生使用者投訴時;

4.2.4 監測資料有異議或資料處於臨界狀態時;

4.2.5 執行糾正措施時;

4.2.6 關鍵崗位的監測;

4.2.7 應急監測或仲裁監測時;

4.2.8 新工作人員上崗時;

4.2.9 樣品情況比較特殊時。

4.3 質量監督員由環境監測中心發文聘任。

4.4 質量監督員由熟悉監測方法和程式,了解監測工作目的以及能正確評定監測

結果的人員擔任。

4.5 質量監督員在質量負責人的指導下,在所在科室(或主管專案)內實施連續的、不定期的、足夠的監督工作。

4.6 質量監督員在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有影響監測工作質量的問題時,有權要求暫停監測工作,立即糾正。情況較嚴重或現場無法立即糾正的,由質量監督員填寫《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表》,說明糾正措施和完成時限。

監測人員在未實施糾正或落實糾正措施前,不得繼續類似的監測工作。

4.7 質量監督員在實施質量監督過程中與被監督人員發生爭議且無法確認時,應記錄相關情況,及時向質量負責人匯報,由質量負責人裁定爭議。

4.8 質量監督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糾正情況進行驗證,當證明不合格已消除時,監測人員可以繼續監測工作。

4.9 質量監督員應將完整的質量監督過程和結果填入《質量監督記錄表》中,經室主任審核後將記錄交質量負責人。

4.10 質量監督員應對發現問題的糾正情況進行跟蹤,同時對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加強監督和控制。

4.11 必要時,質量負責人可對監督過程中發現較多的共性問題進行針對性的內部審核。

4.12 質量監督記錄由辦公室存檔。

5 引用檔案

《內部審核程式》

6 相關記錄

《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表》

《質量監督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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