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管理程式

2022-08-22 02:12:04 字數 5631 閱讀 1044

1 總則

1.1 為規範國能生物發電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系統工作票的管理,促進工作票的執行和管理達到標準化、程式化,保障電力生產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和裝置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 工作票是准許在電力生產現場工作,明確安全職責,進行安全交底, 以及履行工作許可、間斷、轉移和終結手續,並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等的書面依據和安全許可證,是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1.3 在電力生產裝置及系統上工作,必須執行危險點分析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以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4 在實施具體工作任務前,必須對工作任務全過程進行危險點分析, 查詢工作任務全過程可能存在的危險點,制訂安全措施,填入工作票。

1.5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系統各分公司、各專案公司。

2 工作票適用範圍

2.1 各專案公司應明確需要執行工作票制度的具體工作專案,經本單位分管副職批准後,書面通知有關工作崗位執行。

2.2 下列工作專案可以簽發一張工作票:

2.2.1 電氣工作,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乙個電氣連線部分為限。

如施工裝置屬於同一電壓、位於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 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線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2.2.2 在幾個電氣連線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型別的工作,可以簽發一張工作票。

2.2.3 若乙個電氣連線部分或乙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簽發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

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乙個總的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的工作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2.2.4 一台機組或乙個管路系統的熱力裝置檢修工作,可以簽發一張總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間有效。

2.3 事故搶修工作(指生產主、輔裝置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執行,

需要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須經值長同意, 在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工作。預計搶修工作時間超過 4 小時的,仍應填用工作票;夜間如找不到工作票簽發人,可先開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時搶修工作仍需要繼續進行的,則應辦理工作票手續。對上述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搶修工作,包括執行人員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須明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 按「安規」和本規定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

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負責人姓名、採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時間、工作結束時間以及處理情況記入值班記錄簿。

2.4 各專案公司應明確規定必須經值長、值班負責人審批的辦理工作票的工作專案,並書面通知有關工作崗位。

2.5 工作票應統一編號,編號原則由各專案公司自行確定。

2.6 在防火重點部位、禁止明火區、料場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燃料區域動火必須嚴格執行一級動火票。

2.7 動火工作的審批

2.7.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部門經理簽發,值長許可,保衛管理部門負責人、 安監部門負責人、分管生產副總經理審核。

料場動火一級動火票由料場管理員負責,裝置主管許可,燃料部經理簽發,保衛管理部門負責人、安監部門負責人、 分管生產副總經理審核。

2.7.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班長簽發,值長許可,安監人員、部門經理或專工審核。

2.7.3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經專案公司組織考試合格,並經分管生產副總經理批准並書面公布。

2.8 動火的現場監護

2.8.1 一級動火工作時,動火單位負責人和安全專工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2.8.2 進行一級動火工作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並監護進行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2.8.3 二級動火時,應指定專人,或指定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2.8.4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由動火工作負責人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合格後方可重新動火工作。

2.8.5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隨時檢查現場動火環境,發現不合格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2.8.6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動火現場。

2.9 動火工作規定

2.9.1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裝置檢修工作票。

2.9.2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

2.9.3 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 48 小時。

2.10 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工作,除按工作票制度辦理工作票外,對一些重要裝置,特別是複雜的保護裝置或有聯跳迴路的保護裝置,如母線保護、 斷路器失靈保護等可能造成主、輔裝置跳閘的現場維護、校驗工作,必須執行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制度。各專案公司應明確規定辦理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的工作專案和填票人、操作人、監護人、審批人的資格、許可權,並書面通知有關工作崗

位。2.11 熱工保護、安全自動裝置、控制系統工作,除按工作票制度辦理工作票外,對一些重要裝置的現場維護、解投、校驗工作,必須執行熱工控制系統安全措施票制度。

各專案公司應明確規定辦理熱工控制系統安全措施票的工作專案和填票人、操作人、監護人、審批人的資格、許可權,並書面通知有關工作崗位。

3 工作票所列人員資格

3.1 各專案公司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後,以正式檔案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 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新調整從事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的人員,必須經相應安全規程、制度的培訓,考試合格後,以正式檔案對其相應資格進行公布。

3.2 工作票簽發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3.2.1 熟悉裝置系統及裝置效能。

3.2.2 熟悉「安規」、檢修制度及執行規程的有關部分。

3.2.3 掌握人員安全技術條件。

3.2.4 了解檢修工藝。

3.3 工作票簽發人必須履行的安全職責

3.3.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3.3.2 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3.3.3 現場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3.3.4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是否適當和足夠,能否勝任所承擔工作。

3.3.5 工作許可人必須履行的安全職責

3.3.6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3.3.7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3.8 檢修裝置與執行裝置是否已隔斷。

3.3.9 電氣工作應檢查停電裝置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3.3.10 熱力機械工作要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裝置有壓力、高溫和有

**危險等。

3.4 工作負責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3.4.1 熟悉「安規」的有關部分。

3.4.2 掌握檢修裝置情況(如結構、效能等)和與檢修裝置有關的系統。

3.4.3 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檢修工藝和質量標準。

3.5 工作負責人必須履行的安全職責

3.5.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3.5.2 結合實際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3.5.3 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檢查執行值班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3.5.4 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安規」規定和現場安全措施。

3.5.5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交待危險點,組織工作班成員學習「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並督促所有工作班成員在工作票相應欄內確認簽字。

3.5.6 工作班成員變更是否合適。

3.6 值班負責人必須履行的安全職責

3.6.1 接受工作票。

3.6.2 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3.6.3 審查工作票所列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是否具備資格。

3.6.4 審查工作內容是否填寫詳細、清楚,裝置名稱和裝置編號是否正確, 工作地點是否明確。

3.6.5 審查計畫工作時間是否超過批准的檢修時間。

3.6.6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6.7 根據批准許可權,批准工作結束時間和工作延期時間。

3.7 值長必須履行的安全職責

3.7.1 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3.7.2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7.3 根據批准許可權,批准工作結束時間和工作延期時間。

3.8 工作班成員必須履行的安全職責

3.8.1 工作開工前,認真學習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在工作票相應欄內確認簽字。

3.8.2 認真執行「安規」有關要求和現場安全措施。

3.8.3 互相關心工作安全,並監督工作班其他成員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措施。

3.9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實習人員、臨時工不得擔任工作負責人。

3.10 外企業的有關人員,在電氣裝置上及其附近(約 1 公尺)、電子間、 開關室、電纜夾層內、公升壓站內以及主變、高備變圍欄內,從事短期的或臨時的檢修、施工工作,以及公升壓站擴建、新建時從事與運用中的裝置有關的安裝、試驗工作,必須履行工作票手續,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由各專案公司檢修、維護部門有資格的人員擔任。其他生產區域的工作,其工作負責人可由外企業有資格的人員擔任(人員名單由外企業提供,本單位以書面形式公布),但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由本單位檢修、維護部門有資格的人員擔任。

4 工作票執行程式

4.1 填寫工作票

4.1.1 工作票一般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畫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後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

4.1.2 填寫工作票時,應寫明裝置名稱和裝置編號,並與現場相符。

4.1.3 填寫安全措施之前,必須進行危險點分析,查詢該項工作任務全過程的危險點,確定必需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再填入工作票相應欄內。

4.1.4 紙質工作票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一式兩份,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

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做到被改和改後的字跡清楚可辨, 並在修改處加蓋修改人章,每張工作票的改字不得超過 3 個,否則重新填票。 工作票中下列兩項內容不得塗改:

4.1.4.1 裝置名稱、裝置編號、壓板、插頭;

4.1.4.2 操作「動詞」如「拉開」、「合上」、「開」、「關」、「啟」「停」、「送」

等。4.1.5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單一工作班時,填寫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的姓名。

4.1.6 工作班成員:單一工作班時,填寫全部人員姓名;幾個工作班同時工作時,填寫每個工作班的工作負責人的姓名等共計人數。

4.1.7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單一工作班時,應詳細填寫工作地點和對應的工作內容;幾個工作班同時工作時,應填寫每個工作班的工作地點和對應的工作內容,在每項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後填寫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姓名,並加上括號。

4.1.8 計畫工作期限:指批准的裝置檢修期限。

4.1.9 工作票簽發人審核工作票,確認無誤後簽發,並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作詳細交待。乙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

4.1.10 已填寫因故不再執行的工作票,值班負責人尚未接受的由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欄內蓋「作廢」章,值班負責人已接受尚未許可開工的由值班負責人在工作票「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欄內蓋「作廢」章;填寫錯誤的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欄內蓋「作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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