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建築
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外聘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司各單位、部門:
為了規範公司選聘律師事務所工作,加強外聘律師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集團桂建集團辦字﹝2007﹞29號檔案,結合本公司實際,經公司研究決定,現將《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外聘律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年十月八日
主題詞:人事外聘律師管理辦法通知
抄送:公司領導,辦存。
公司辦公室年10月8日印發
共印10份)
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外聘律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選聘律師事務所工作,加強外聘律師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集團集團辦字﹝﹞29號檔案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聘律師是指根據公司與律師事務所達成的法律服務協議,受律師事務所指派,為公司提供專項或常年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公司、二級公司及分公司。
第四條公司法律事務處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制定律師事務所備選名單;
(二)根據申請和工作需要,審核、決定是否聘用外部律
師;(三)組織與律師事務所的選聘和談判;
(四)審核法律服務協議;
(五)指定專人負責與外聘律師溝通聯絡,協助、監督外
聘律師的工作,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結案情況等;
第五條二級公司、分公司在外聘律師管理中的職責:
(一)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是否申請外聘律師;
(二)應法律事務處的邀請,參加律師事務所的選聘和談判;
(三)根據授權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協議;
(四)對律師事務所、外聘律師服務水平和質量進行評價,並向公司法律事務處反饋;
(五)申請更換外聘律師;
(六)審核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賬單,辦理付款。
第六條選聘律師事務所**訴訟仲裁案件的程式:
(一)法律事務部門提出選聘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選聘律師事務所**訴訟仲裁案件的必要性、擬選聘律師事務所的信用和業績;
(二)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公司正職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
(三)公司法律事務處將經本公司領導批准所選聘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名稱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備案。
第七條選擇外聘律師,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擬聘律師的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擬聘律師以往為公司**案件的業績;
(三)擬聘律師事務所的信譽和實力;
(四)成本費用。
第八條外聘律師違背職業道德,損害公司利益的,不得再聘任其處理公司的法律事務。
第九條應聘提任專項或常年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司法部門批准成立5年以上;
(二)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三)無利益衝突。
第十條確定外聘律師後,法律事務處代表公司與其簽訂法律服務協議。法律服務協議應當包括雙方權利、義務、工作範圍和主要內容、工作時間、費用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及終止協議權利等基本內容。
第十一條法律服務費可採取總額包乾、計件取費、計時取費等計費方式。
第十二條二級公司、分公司在法律服務結束時,應對外聘律師的服務做出評價,並報公司法律事務處備案。法律事務處應根據下屬公司意見,做出綜合評價,作為選聘外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依據。
第十三條外聘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由公司法律事務處進行年度評價。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擅自聘用律師事務所、外聘律師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行之前已聘用外部律師的,可按原約定期限繼續聘用。聘期屆滿後,按本辦法重新確定是否續聘。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法律事務處負責解釋,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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