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公司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03 08:08:29 字數 2391 閱讀 7980

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強化責任意識,保證政令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執行力,貽誤企業管理工作或者損害公司利益和服務物件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公司各單位(指二級公司、分公司,下同)機關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實行首長問責制。公司機關及其工作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應當追究公司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條公司領導的行政責任由集團公司追究;機關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由公司予以追究。

第七條公司監察和人事部門負責受理公司範圍內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投訴。

公司監察和人事部門負責投訴、舉報的受理、查辦、轉辦、交辦等工作。

第八條服務物件對公司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進行投訴,可以採用來信來訪、**、網路等方式,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訴。

第九條公司監察和人事部門對投訴事項調查核實後,應當對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督促限期整改。對被投訴部門和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根據情節和後果,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限期整改;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並可給予部門負責人警告處分和扣發當月部分績效工資;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可對部門負責人調離領導崗位、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並可扣發當月部分績效工資。

(一)對重大或者緊急事項,部門領導不及時協調解決;

(二)不按規定編制部門辦理事項流程時限表,導致延誤辦理;

(三)本部門多次出現工作人員粗暴刁難服務物件以及超時辦結等現象;

(四)由公司審批的事項,部門不按規定提出審查意見或不認真審查,草率簽署審核意見;

(五)主辦部門不負責任或者協辦部門不配合主辦部門工作造成延誤審批;

(六)應當向公司領導請示報告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

(七)對本部門工作人員效能低下、作風惡劣等問題不聞不問,長期失察,放任自流和對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責任人不作出相應處理;

(八)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部門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限期整改;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並可給予警告處分和扣發當月部分或全部績效工資;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可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解除勞動關係,扣發當月部分或全部績效工資。

(一)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度生硬,對服務物件辦理事項進行推諉或者刁難;

(二)上班時間無故擅自離崗;

(三)應當場辦理而故意不當場辦理;

(四)對辦理事項資料不按規定保管和進行登記,造成資料丟失;

(五)應當給予服務物件答覆而不予答覆;

(六)對受理事項不按規定分送承辦部門造成延誤辦理;

(七)應當向部門負責人請示報告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

(八)不按時或者不如實上報辦理情況;

(九)工作責任心不強,辦事不認真,經辦事項多次出現差錯,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有關事項;

(十)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十一)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肅處理。

(一)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

(三)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

(四)對公司監察或人事部門轉辦的投訴件,不認真查辦,故意拖延、隱瞞、不處理;

(五)不執行公司監察部門依法依規作出的監察決定;

(六)在審批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接受服務物件禮金、物品、宴請和參加由服務物件支付費用的休閒娛樂活動等;

(七)其他應當嚴肅處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已取得服務物件的諒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

(三)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

(四)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理的情形。

第十四條公司監察或人事部門對署真實姓名投訴的,應當將辦理結果和責任追究情況告知投訴人,聽取其意見。

第十五條公司監察或人事部門不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監察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凡違反本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依據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和執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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