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2022-07-20 11:15:07 字數 3794 閱讀 7262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

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統一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

1.0.3 木結構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技術檔案,承包合同檔案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於本規範的規定。

1.0.4 本規定應與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 方木和原木結構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組成的結構。

2.0.2 齒連線 step 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壓杆抵承在弦杆齒槽上傳力的節點連線。

2.0.3 膠合木結構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

層板膠合木組成的結構。

2.0.4 層板膠合木 glued-laminated timber(glulam)

將木紋平行於長度方向且厚度不大於45mm的木板層疊膠合的木製品。

2.0.5 指形接頭 finger joints

將兩塊木板端頭用銑刀切削成能相互嚙合的指形序列,塗膠加壓接長成為層(lamination)。

2.0.6 規格材 dimension lumber

寬度和高度按規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輕型木結構 wood-frame construction

將木基結構板材與間距不大於600mm側立的規格材用釘連線成牆體、樓蓋和屋蓋,並組成框架式結構,用於1~3層房屋。

2.0.8 牆骨 studs

輕型木結構牆體框架的主要受壓構件,採用寬度為40mm,高度為90~1040mm的規格材。

2.0.9 擱柵 joists

輕型木結構樓蓋或屋蓋的側立受彎構件,採用高度等於或大於115mm的規格材。

2.0.10 木基結構板材 structural wood-based panel

用於承重結構的木基復合板材(wood-based panel),包括結構膠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於輕型木結構的牆面板、樓面板和屋面板。

2.0.11 結構膠合板 structural plywood

採用耐水膠粘專用於受力構件的膠合板。

2.0.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 strand board (osb)

將長度不小於30mm的薄木片施膠分層定向鋪裝加壓製成的木片板,面層薄木片的定向與板材的長度方向一致。

2.0.13 結構復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 (scl)

可用於輕型木結構的樓蓋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板膠合木和旋切片膠合木。

2.0.14 旋切板膠合木 laminated veneer lumber (lvl)

將旋切的厚單板(厚度2.5~6.4mm)順木紋層疊膠合熱壓而成。

2.0.15 旋切片膠合木

由旋切木片(厚度2.5~6.4mm,長度至少為厚度的150倍)順木紋膠合熱壓而成,有以下兩種效能類同的產品:

平行木片膠合木 parallel strand lumber (psl)

層疊木片膠合木 laminated strand lumber (lsl)

2.0.16 預製工字形木擱柵 prefabricated wood i-joist

結構復合木材作翼緣,定向木片板或結構膠合板作腹板,用耐水膠粘結的工字形擱柵。

2.0.17 齒板 truss plate

用鍍鋅鋼板沖壓成多齒的連線板,用以連線受力的木構件。

2.0.18 木材防護劑 wood preservative

一種藥劑,能毒殺木腐菌、昆蟲、鑿船蟲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機物。

2.0.19 保持量 retention

木構件經防腐劑加壓處理後,能長期保持在木材內部的防腐劑量,按每立方公尺的千克烽計算。

2.0.20 透入度 penetration

木構件經防護劑加壓處理後,防腐劑透入木構件的深度按公釐或佔邊材的百分率計算。

3.0.1 木結構工程施工單位(含層板膠合木加工廠)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施工技術標準(或製造工藝標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質量水平的考評制度。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可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附錄a的要求檢查記錄。

3.0.2 木結構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及輕型木結構與木結構的防護組成,只有當分項工程都驗收合格後,子分部方可通過驗收。

分項工程應在檢驗批驗收合格後驗收。

3.0.3 檢驗批應根據結構型別、構件受力特徵、連線件種類、截面形狀和尺寸及所採用的樹種和加工量劃分。

3.0.4 木結構工程應按下列規定控制施工質量:

1. 木結構工程採用的木材(含規格材、木基結構板材)、鋼構件和連線件、膠合劑及層板膠合木構件、器具及裝置應進行現場驗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產品應按本規範或相應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複驗,並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2.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控制質量,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3.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並形成記錄。未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4.1.1 本章適用於方木和原木結構工程的質量檢驗。

4.1.2 方木和原木結構包括齒連線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橫向支撐組成的木屋蓋,支承在磚牆、磚柱或木柱上。

4.2.1 應根據木構件的受力情況,按表4.2.1的規定的等級檢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構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4.2.1-1 承重木結構方木材質標準

注:1. 1. ⅰa等材不允許有死節,ⅱa、ⅲa等材允許有死節(不包括發展中的腐朽節),對於ⅱa等材直徑不應大於20mm,且每延公尺中不得多於1個,對於ⅲa等材直徑不應大於50mm,每延公尺中不得多於2個。

2. 2. ⅰa等材不允許有蟲眼,ⅱa、ⅲa等材允許有表層的蟲眼。

3. 3. 木節尺寸按垂直於構件長度方向測量。木節表現為條狀時,在條狀的一面不量(參見圖4.2.1);直徑小於10mm的木節不計。

圖4.2.1 木節量法

檢查數量:每檢驗批分別按不同受力的構件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用鋼尺或量角器量測。

注:檢查裂縫時,木構件的含水率必須達到第4.2.2條的要求。

表4.2.1-2 承重木結構板材材質標準

注:同表4.2.1-1

表4.2.1-3 承重木結構原木材質標準

注:1. ⅰa、ⅱa等材不允許有死節,ⅲa等材允許有死節(不包括發展中的腐朽節),直徑不應原木直徑的1/5,且每2m長度內不得多於1個。

2. 同表4.2.1-1注2。

3. 木節尺寸按垂直於構件長度方向測量。直徑小於10mm的木節不量。

4.2.2 應按下列規定檢查木構件的含水率:

1. 原木或方木結構應不大於25%;

2. 板材結構及受拉構件的連線板應不大於18%;

3. 通風條件較差的木構件應不大於20%;

注:木條中規定的含水率為木構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檢查數量:每檢驗批檢查全部構件。

檢查方法:按國家標準《木材物理力學試驗方法》gb1927~1943-1991的規定測定木構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4.3.1 木桁架、木樑(含檀條)及木柱製作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表4.3.1 木桁架、梁、柱製作的允許偏差

注:d為螺栓或釘的直徑;l為構件長度;b為板束總厚度。

06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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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6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6 2002 每個全截面試件膠縫抗剪試驗所求得的抗剪強度和木材破壞百分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條膠縫的抗剪強度平均值應不小於6.0n mm2,對於針葉材和楊木當木材破壞達到100 時,其抗剪強度達到4.0n mm2也被認可。2.與全截面試件平均抗剪強度相應的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