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6

2021-07-31 17:02:40 字數 3094 閱讀 6994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6-2002

每個全截面試件膠縫抗剪試驗所求得的抗剪強度和木材破壞百分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條膠縫的抗剪強度平均值應不小於6.0n/mm2,對於針葉材和楊木當木材破壞達到100%時,其抗剪強度達到4.0n/mm2也被認可。

2.與全截面試件平均抗剪強度相應的最小木材破壞百分率及與某些抗剪強度相應的木材破壞百分率列於表5.2.3-3。

表5.2.3-3 與抗剪強度相應的最小木材破壞百分率(%)

注:中間值可用插入法求得。

說明:5.2.

3由於膠縫的完整性至關重要,非但對於每個樹種、膠種、工藝過程中至少檢驗5個全截面試件作為見證試驗,並且為了控制生產的全過程,對於每個工作班從每個流程或每10m3產品還要隨機抽樣進行常規檢驗。膠縫抗剪試驗按《木結構試驗方法標準》gbt50329的規定進行。

5.2.4應按下列規定檢查指接範圍內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不允許存在裂縫、渦紋及樹脂條紋;

2.木節距指端的淨距不應小於木節直徑的3倍;

3.ic和ict級木板不允許有缺指或壞指,iic和iiic級木板的缺指或壞指的寬度不得超過允許木節尺寸的1/3。

4.在指長範圍內及離指根75mm的距離內,允許存在鈍稜或邊緣缺損,但不得超過兩個角,且任一角的鈍稜面積不得大於木板正常截面面積的1%。

檢查數量:應在每個工作班的開始、結尾和在生產過程中每間隔4h各選取1塊木板。

檢查方法:用鋼尺量和辨認。

說明:5.2.

4指接彎曲試驗按《木結構試驗方法》gb/t50329的規定進行。檢驗指接強度有受拉和彎曲兩種方法,本規範選擇檢測彎曲強度的理由是其試驗資料比受拉強度試驗變異較小,在操作上也較容易掌握。

見證試驗吸人當新的指接生產線投產時、指形接頭的剖面改變時、或採用另一樹種時才進。根據見證試驗,確定指接彎曲強度標準值fmk,作為常規試驗測定的依據。

5.2.5層板接長的指接彎曲強度應符合規定。

1.見證試驗:當新的指接生產線試運轉或生產線發生顯著的變化(包括指形接頭更換剖面)時,應進行彎曲強度試驗。

試件應取和產中指接的最大截面。

根據所用樹種、指接幾何尺寸、膠種、防腐劑或阻燃劑處理等不同的情況,分別取至少30個試件。

幾屬因木材缺陷引起破壞的試驗結果應剔除,並補充試件進行試驗,以取得至少30個有效試驗資料,據此進行統計分析求得指接彎曲強度標準值fmk。

2.常規試驗:從乙個和產工作班至少取3個試件,盡可能在工作班內按時間和截面尺寸均勻分布。

從每一生產批料中至少選乙個試件,試件的含水率應與和產的構件一致,並應在試件製成後24h內進行試驗。其他要求與見證試驗相同。

常規試驗合格的條件是15個有效指接試件的彎曲強度標準值大於等於fmk。

5.3一般專案

5.3.1膠合時木板寬度方向的厚度允許偏差應不超過±0.2mm,每塊木板長度方向的厚度允許偏差應不超過±0.3mm。

檢查數量:每檢驗批100塊。

檢查方法:用鋼尺量。

說明:5.3.1這是在生產過程中的常規檢驗,在100塊木板中有95塊達到要求,即可認為檢驗合格。

5.3.2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許偏差:

1.寬度:±0.2mm;

2.高度:±0.6mm;

3.規方:以承載處的截面為準,最大的偏離為1/200。

檢查數量:每檢驗批10個。

檢查方法:用鋼尺量。

說明:5.3.2這是層板膠合木構件最後一道工序,在10個構件中有9個達到要求,即可認為檢驗合格。

5.3.3膠合木構件的外觀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補。表面需用砂紙打磨達到粒度為60的要求。下列空隙應用木料修補。

1)直徑超過30mm的孔洞。

2)尺寸超過40mmx20mm的長方形孔洞。

3)寬度超過3mm的側邊裂縫長度為40~100mm。

注:填料就為不收縮的材料符合構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2.b級——構件的外觀要求表面用機具刨光並加油漆。表面加工應達到第5.

3.2條的要求。表面允許有偶爾的漏刨,允許有細小的缺陷、空隙及和產中的缺損。

最外的層板不允許有鬆軟節和代隙。

3.c級——構件的外觀要求不重要,允許有缺陷和空隙,構件膠合後無須表面加工。構件的允許偏差和層板左右錯位限值示於圖5.3.3及表5.3.3之中。

表5.3.3 膠合木構件外觀c級的允許偏差和錯位

a.1.4層板寬大於200mm時,應用兩塊木板拼合(圖a.1.4b),相鄰兩層木板間的拼縫間距應等於或大於木板厚度或25mm》。

(a)圖a.1.4層板膠合木的截面

a.1.5層板膠合木在垂直荷載作用下受彎時,除上下兩層之外,拼縫不需膠合。

當有外觀要求時,上下兩個面層的拼縫應用加填料的膠封閉。在水平荷載作用下,或用於使用條件等級為3級時,全部拼縫均應膠合。

a.2材料

a.2.1層板的目測定級規定如下:

1、定級應以每塊木板的全長為依據,並應以較差的面層為準。應將密度異常小的木板剔除。

2、已定級的木板鋸解後應按新的尺寸重新定級。

3、木節尺寸應按兩根據包括木節而平行於木板寬麵邊緣的直線測量,如果有兩個或更多的木節在兩根線內,或部分**內,則在200mm長度內所有木節在兩條平行線之間的尺寸(包括部分木節)的總和為有效木節尺寸。

4、在同一截面上出現兩個或更多的木節時,它們的尺寸之和不應超過最大允許的木節。

5、當層板是由兩塊木板拼合時,應按拼合後的層板寬度確定木節的允許尺寸。

6、層板分為ⅰb、ⅱb 和ⅲb3個等級,當受彎構件需加受拉區面層,則另加ⅰbt級,其目測選材標準列於表5.2.1-1和表5.2.1-2中。

a.2.2層板按彈性模量定級規定:

1、以彈性模量為主並應滿足必要的目測要求;

2、彈性模量與目測要求的綜合規定;

3、上述兩種定級方法均要求層板的彈性模量應達到或超過規定值。

a.2.3膠應能形成堅固和耐久的連線,膠連線的完整性應結構物使用期間保持始終。

結構膠的型號及其使用條件列於本規範表5.2.2-1,通常由設計者選定。當製造廠要求改選膠種需與設計者商定。

a.3製作

a.3.1層板坯料應在縱向接長和表面加工之前,窯幹或氣幹至8%~15%的含水率。

a.3.2層板坯料縱向接長應採用指形接頭(以下簡稱指接,見圖a.3.2)。表a.3.2列出推薦的指接剖面尺寸範圍。

表a.3.2 推薦的指接剖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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