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工程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管理規定

2021-07-31 17:02:40 字數 5114 閱讀 7462

1 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專案建設工程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的的管理和控制。

2 職責

2.1 工程施工部門負責工程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的經濟技術分析,可行性論證,負責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的提出。

2.2 工程施工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分別按本標準明確的要求進行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的批准。

2.3 審計部門負責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的審核、審計,並儲存相應的資料。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建設工程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的涵義和內容

3.1.1 建設工程現場簽證的涵義及內容

施工過程中的工程簽證,主要是指施工部門在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施工圖預算或預算定額取費中未含有而施工中現場又實際發生費用的施工內容所辦理的簽證,如由於施工條件的變化或無法預見的情況所引起工程量的變化。

3.1.1.1 由於建設單位的原因,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材料、場地、裝置、資料等造成施工企業的停、窩工損失。

3.1.1.2由於建設單位的原因決定工程中途停、緩建或由於設計錯誤或設計變更等造成施工企業的停、窩、返工而發生的材料倒運、人員和機具調遷等損失。

3.1.1.3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由建設單位造成的停水停電,造成工程不能順利進行,且時間較長,施工企業又無法安排停下來的施工力量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1.1.

4 在施工過程中常會遇到由於工作面過分狹小、作業超過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機具方可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施工企業在發生時將現場實際條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設單位,並在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後實施,此時施工企業應辦理工程簽證。

3.1.1.

5 對於大檢修工程、零星維修專案大都沒有任何正規的施工圖紙,往往在施工前由施工企業提出一套檢修方案,或由建設方書面提出方案,施工完畢後辦理工程簽證,然後依據工程簽證辦理工程結算。

3.1.2 設計變更的涵義及內容

設計變更是工程施工過程中保證設計和施工質量,完善工程設計、糾正設計錯誤以滿足現場條件變化而進行的設計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和由施工單位徵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並簽章的設計變更聯絡單兩種。

3.1.2.

1 在建設單位組織的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參加設計交底會上,經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變原來施工圖的做法,都屬於設計變更,由此而增加新的圖紙或設計變更都應由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

3.1.2.

2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一些原設計未預料到的具體情況,需要進行處理所發生的設計變更。這類設計變更應註明工程專案、位置、變更的原因、作法、規格和數量,以及變更後的施工圖,經施工方、監理方(如有)、建設方簽字確認後即為設計變更;

3.1.2.3 工程開工後,由於工藝、功能等方面的需要,建設單位提出要求改變某些施工方法或增減某些具體工程專案等,在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後出設計變更;

3.1.2.

4 施工企業在施工中,由於施工方面、資源市場的原因,如材料**或者施工條件不成熟,認為需改用其它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變某些工程專案的具體設計等引起的設計變更,經三方簽字同意可作為設計變更。

3.2 簽證辦理的要求

3.2.1 施工簽證是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應嚴格控制辦理施工簽證。按本規定不應辦理的施工簽證,堅決不予辦理。

3.2.2 經建設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圖紙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設施工的指導檔案,堅決杜絕採用施工簽證方式組織施工。

3.2.3 可以辦理的施工簽證

3.2.3.1 在非正常施工條件下採取的特殊技術措施費;

3.2.3.2 定額直接費中未包括,按規定允許計算的各項費用;

3.2.3.3 設計變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變化;

3.2.3.4 工程中途停建、緩建造成損失費用;

3.2.3.5 不可預見的地下障礙物的拆除與處理費用;

3.2.3.6 受公司委託,發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3.2.3.7 由於公司、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費用專案。

3.2.4 不宜辦理的施工簽證

3.2.4.1 施工合同、標底價款、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施工組織設計、公司批准的工程量清單或施工圖預算中已經包含的內容;

3.2.4.2 可以通過補充協議調整的內容;

3.2.4.3 可以通過設計變更調整的內容;

3.2.4.4 可以通過施工方案調整的內容;

3.2.4.5 與工程沒有直接關係的人工、材料、機械使用費。

3.2.5 不能辦理的施工簽證

3.2.5.1 屬於其他直接費中施工因素增加費範圍的內容;

3.2.5.2 合同或協議中規定包乾支付的有關事項;

3.2.5.3 發生施工質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3.2.5.4 施工組織不當造成的停工、窩工和降效損失;

3.2.5.5 違規操作造成的停水、停電和安全事故損失;

3.2.5.6 工作失職造成的損失;

3.2.5.7 虛報工程內容增加的費用;

3.2.5.8 施工單位為創品牌工程、業績工程增加的費用;

3.2.5.9 施工單位為增加利潤提出的要求;

3.2.5.10 因施工單位責任增加的其他費用專案。

3.2.6 辦理施工簽證應做技術、經濟分析。

特別要嚴格控制影響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較高的施工簽證,對於這類施工簽證一定要做技術論證和經濟比較。確實無法避免又必須發生的費用專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建設方分管領導組織有關方面人員研究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隨意簽署高造價施工簽證。能夠通過另行招標、另簽合同(或補充協議)、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立項解決的,要另行招標、另簽合同(或補充協議)、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立項。

3.2.7 辦理施工簽證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

3.2.8 辦理施工簽證由監理單位(如有)或建設方主辦,不允許施工單位代辦。

3.2.9 委託監理的工程,按照委託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監理工程師要對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負責,對工程建設中發生的施工簽證進行監督並簽署意見,及時發現、解決施工簽證中的問題,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建設方駐工地代表(甲方代表)反映並取得解決辦法,不得延誤。

3.2.10 建設方駐工地甲方代表要積極協調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監督檢查工程建設中發生的施工簽證,有權更正施工簽證中的不合理部分並簽署意見。

3.2.11 沒有委託監理的工程,建設方專案負責人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對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負責,對工程建設中發生的施工簽證進行監督並簽署意見,及時發現解決施工簽證中的問題,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工程管理負責人反映並取得解決辦法。

3.3 工程現場簽證的辦理

3.3.1 現場簽證

3.3.1.1 格式內容及填寫要求(詳見工程簽證單)

3.3.1.1.1 工程名稱;

3.3.1.1.2 簽證日期;

3.3.1.1.3 連續編號;

3.3.1.1.4 簽證事由或計算公式;

3.3.1.1.5 簽證涉及增加工程造價的計算(列表或列式明確表示式);

3.3.1.1.6 施工說明或施工簡圖;

3.3.1.1.7 施工單位經辦人、專案負責人二人以上簽字,加蓋公章;

3.3.1.1.8 監理單位(如有)簽證意見;

3.3.1.1.9 監理單位(如有)經辦人、總監兩人以上簽字,加蓋公章;

3.3.1.1.10 現場專案負責人、工程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等人員簽字,加蓋公章。

3.3.1.2 現場簽證的批准

3.3.1.2.1 簽證數額在1萬元以內,且累計總額不超過工程總價3%的,由工程專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3.3.1.

2.2 簽證數額在1萬~3萬元以內,且累計總額不超過工程總價4%的,由工程專案部門負責人批准,由質檢組核定後(土建由土建質檢組負責,工藝由工程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3.3.1.2.3 簽證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由工程專案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副總經理共同提出,報總經理審批。

3.4 設計變更的辦理

3.4.1 變更的內容、原則

3.4.1.1 工程變更是指工程專案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式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變。

3.4.1.

2 工程變更必須遵守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審批的原則。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規範,符合節約能源、提高工程質量、方便施工、規範使用和節約工程投資、加快工程進度的原則。

3.4.1.3 經審核確定的施工圖原則上不允許變更,如發現原設計中有差、漏、錯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對原設計方案進行優化時,可作必要變更,並應遵循以下原則。

3.4.1.3.1 不降低技術標準,便於採用先進技術,同時節約投資;

3.4.1.3.2 方便施工,確保工期和安全;

3.4.1.3.3 對原設計方案進行優化時,應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3.4.2 變更的提出

3.4.2.1 由於工程變更可能會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無論任何一方提出工程變更,均須由現場專案負責人確認並按規定程式辦理。

3.4.2.2 未按相應程式由相關部門審批的,承包商不得實施任何工程變更,否則不予計量和支付。

3.4.2.3 嚴禁工程變更審批部門化整為零,化大為小,越級審批。

3.4.2.4 工程變更單上應有初步估算工程變更造價。

3.4.3 變更的確認

3.4.3.

1 設計變更由設計院辦理,包括變更聯絡單與圖紙,設計院提出的變更圖紙、聯絡單由建設單位現場工程師監督執行,工程中間驗收時質檢組根據變更內容驗收,並確認工作量,竣工結算時隨竣工資料、圖紙一併存檔。

3.4.3.

2 現場工藝或施工做法變更由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經批准後通知施工單位,能用文字說明的可用文字說明,文字不能完全正確說明應用cad 圖紙辦理。在竣工結算時同竣工圖一併存檔。

3.4.3.3 工程變更發生時,相關人員要及時處理並確認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4.4 變更的審批

3.4.4.1 工程變更的審批,必須按照工程變更內容與造價的數額審批,不得越級審批。

3.4.4.2 工程專案變更內容審批。

3.4.4.2.1 設計院提出變更圖紙及聯絡單或建設方提出經設計院同意的變更同原設計圖紙具備同等條件,應同等執行;

3.4.4.2.2 建設方提出的工藝變更或施工變更應經分管經理批准後執行;

3.4.4.2.3 工程專案變更造價審批許可權

—— 工程變更數額在1萬元以內,且累計總額不超過工程總價3%的,由工程專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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