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借鑑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

2023-02-08 15:51:02 字數 5284 閱讀 4631

1. 目的

加強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規範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

2. 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開發專案的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工作。

3. 職責

工程部負責本辦法的制訂、修改、解釋、指導、監督檢查、實施。

造價員對變更及簽證進行費用核算。

工程主管對變更及簽證實施的工程量進行確認及說明原因。

專案部經理負責變更及簽證工程量、費用的審查。

公司分管領導負責變更及簽證的最後審批。

財務部根據審批後的變更及簽證費用調整財務概預算。

4. 方法與過程控制

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要嚴格執行以下原則:

4.1. 權力限制原則:公司對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實行嚴格的許可權規定,不在許可權範圍之內的簽字一律無效,如對公司造成損失,追究越權簽字人的責任。

4.2. 時間限制原則:公司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及其結算實行嚴格的時間限制,不得事後補辦,如對工程進度造成影響,追究辦事人的責任

4.3. 完工確認原則: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工作內容完工後,現場工程師及監理總監必須在完工後5日內簽字確認,如屬隱蔽工程,必須在其覆蓋之前簽字確認。

4.4. 原件結算原則: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的結算必須要有齊備的、有效的原件作為結算的依據。

4.5. 多級審核原則: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的造價結算至少要經過二級以上的審核。

4.6. 法律約束原則:工程合同應有符合本管理辦法的相應條款。

4.7. 標準**原則:所有的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單都必須使用規定的標準**。

4.8. 組織處理原則:

工程部對施工圖紙中存在的較大設計問題及現場簽證,及時上報專案部經理,由專案部經理召集設計、工程、造價、財務等人員,分析問題原因並確定變更措施,第一時間解決問題。在公司規定的費用以內,對一般性問題,工程部可以直接確定變更措施。

5. 設計變更內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5.1. 設計變更的內容及格式要求

5.1.1.

設計變更是指設計部門對原施工圖紙和設計檔案中所表達的設計標準狀態的改變和修改。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凡屬設計變更的範疇,必須按設計變更處理,而不能以現場簽證處理。設計變更費用一般應控制在建安工程總造價的5%以內。

5.1.2. 設計變更的主要型別

◆ 由於設計單位的施工圖出現錯、漏、碰、缺等情況,而導致做法變動、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 由於建設單位改變建設標準、結構功能、使用功能、增減工程內容,而導致做法變動、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 由於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或其他技術措施等,而導致做法變動、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 由於工程地質勘察不準確,而導致的基礎處理變動等或其他變更事項。

◆ 由於銷售部門、客戶服務中心、業主要求提出變更,而導致做法變更、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5.1.3.

所有設計變更審批表必須使用公司規定的標準**,並明確以下內容:編號、工程名稱、發生的時間、發生的部位或範圍、變更的內容做法及原因說明、增加的工程量、減少的工程量、相關圖紙說明。

5.1.4.

同設計院對接的經辦人員應要求設計院按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設計變更單,如設計院未按規定格式填寫或另有附圖,經辦人員應另行按規定格式填寫設計變更審批表作內部審批、結算用,同時設計院的檔案作為附件。

5.1.5. 所有設計變更只有由專案部經理簽字確認後方可生效。

5.1.6.

監理單位、承包單位均應對設計變更單進行編號(可按歸屬合同連續編號,總承包合同還應分專業連續編號),並整理歸檔、妥善儲存;雙方都應設定設計變更事項的單據交付記錄,即交付對方單據時要求對方簽收,接受方不得拒簽。

5.2. 設計變更辦理一般流程

5.2.1.

經辦人在填寫設計變更審批表時,應根據事件的重要性由經辦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署。非設計院提出的重大設計要求應按當地主管部門的規定,由設計院發出。設計變更若涉及到需要重新報建的需知會相關部門;如涉及到對客戶銷售承諾的改變需知會營銷策劃部。

5.2.2. 經辦人在填寫設計變更審批表時,若因本專業變更導致其它專業需要一同變更的,應與相關人員知會。(如因牆體位置改變導致水電管線移位)

5.2.3. 專案部管理人員在對變更費用進行估算時,應對措詞不清,結算時易引起分歧、糾紛的變更單退回,要求提出人表達清楚,不致引起歧義。

5.2.4.

一般來說,工程師確認時只需要按照相應的設計變更檔案確認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實,而不需要確認具體的工程量。但當無法根據設計變更檔案直接計算出工程量,或者相應設計變更檔案的某條或某幾條只完成一部分時,監理工程師及專案部現場工程師應直接在設計變更單中確認相應的工程量。

5.2.5. 對於造價調減的設計變更,現場工程師要及時跟蹤、落實、核定減少的具體數額,並與承包單位形成書面記錄,防止因漏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

5.2.6. 專案部應嚴格按變更金額簽發的許可權報批,為提高效率,公司領導可根據實際需要,在自身職能範圍內,對下屬職員作書面授權,但授權人仍為責任人。

5.2.7. 工程部委託設計院出設計變更或發出工程變更指令。

5.2.8. 專案部經理審核設計變更和工程變更指令,並下發給工程部。

5.3. 在變更審查時應遵循原則

5.3.1. 確屬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質量要求,設計遺漏和確有錯誤以及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

5.3.2.

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可能在技術經濟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將變更以後所產生的效益(質量、工期、造價、產品品質)與現場變更往往會引起施工單位的索賠等所產生的損失,加以比較,權衡輕重後再做出決定。

5.3.3.

變更後的施工工藝不宜複雜,且對總工期不產生影響。設計變更要盡量提前,最好在開工之前就發出。認真地搞好圖紙會審,儘量減少設計變更的發生,確需在施工中發生變更的,也要趕在施工前變更。

在施工試車或驗收過程中,一般不再進行變更要求。

5.3.4.

對設計變更應詳細記錄,詳細說明原設計情況、設計變更原因、內容及對其它專業的影響,包括變更產生的提出單位、主要參與人員、時間等,如工藝改變、工藝要求、裝置選型不當,設計者考慮需提高或降低標準、設計漏項、設計失誤或其它原因。

5.3.5. 施工中發生的材料代用,辦理材料代用單。變更後的專案不得降低使用標準。

5.3.6. 要堅決杜絕內容不明確的,沒有詳圖或具體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變更。

5.4. 設計變更的實施與費用結算注意點

5.4.1.

設計變更在實施時,監理要簽注實施意見,如:本變更是否已全部實施,若原設計圖已實施後,才發變更,則應註明,因牽扯到原圖製作加工、安裝、材料費以及拆除費。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則要扣除變更前部分內容的費用。

5.4.2. 若發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裝置、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裝的成品、半成品,均應由監理人員負責組織建設單位**。

5.4.3. 由於施工不當,或施工錯誤造成的,正常程式相同,但造價管理人員應註明原因,此變更費用不予處理,由施工單位自負,若對工期、質量、投資效益造成影響的,還應進行反索賠。

5.4.4. 由設計院的錯誤或缺陷造成的變更費用,以及採取的補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費用,由專案部經理與設計院協商是否索賠。

5.4.5. 由於監理人員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扣減監理費用。

5.4.6. 設計變更應視作原施工圖紙的一部分內容,所發生的費用計算應保持一致,並根據合同條款按國家有關政策進行費用調整。

5.4.7. 材料的**及自購範圍也應同原合同內容相一致。

5.4.8. 屬變更削減的內容,也應按上述程式辦理費用削減,若施工單位拖延,造價管理人員可督促其執行或採取措施直接發出的削減費用結算單。

5.4.9. 合理化建議也按照上面的程式辦理,獎勵、提成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5.4.10. 由設計變更造成的工期延誤或延期,則總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6. 現場簽證的內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6.1. 現場簽證的內容及格式要求

6.1.1.

施工過程中的工程簽證,主要是指施工企業就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施工圖預算或預算定額取費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實際發生費用的施工內容所辦理的簽證,如由於施工條件的變化或無法遇見的情況所引起工程量的變化。

6.1.2. 現場簽證的主要型別:

◆ 因設計變更導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註明設計變更編號);

◆ 施工過程**現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種技術措施處理;

◆ 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施工條件變化、地下狀況(土質、地下水、構築物及管線等)變化,導致工程量增減,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 合同規定需實測工程量的工作專案;

◆ 由於建設單位原因決定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等造成施工企業的停工、窩工、返工而發生的倒運、人員和機具的調遷等損失。

◆ 在施工過程中因現場施工環境惡劣等原因不能進行正常施工,而由施工企業提出的措施方案,在徵得建設單位同意後的實施費用。

◆ 施工合同之外,委託承包單位施工的零星工程,及對於大檢修工程、零星維修專案大都沒有任何正規的施工圖紙,往往在檢修前由施工企業提出一套檢修方案,檢修完畢後辦理的工程簽證,然後依據工程簽證辦理的工程結算。

6.1.3.

所有的現場簽證審批表都必須使用公司規定的標準**,並明確以下內容:編號、工程名稱、發生的時間、發生的部位或範圍、變更簽證的內容做法及原因說明、增加的工程量、減少的工程量、相關圖紙說明。

6.1.4. 關於臨時用工的簽證事項,雙方應在簽證通知單上洽商確定以下問題:工作內容及工作量、工日。

6.1.5. 所有現場簽證單只有加蓋專案部專用章或公司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也應加蓋有效印章。簽證單一式五份由監理、工程主管及專案部經理三人共同簽認。

6.1.6.

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均應對現場簽證單進行編號(可按歸屬合同連續編號,總承包合同還應分專業連續編號),並整理歸檔、妥善儲存;雙方都應設定現場簽證事項的單據交付記錄,即交付對方單據時要求對方簽收,接受方不得拒簽。

6.2. 現場簽證的一般辦理流程

6.2.1. 事件已經發生;

6.2.2. 工程承包商填寫並申請辦理經濟補償;

6.2.3. 施工監理審核並簽署意見;

6.2.4. 公司組織內部審核同意;

6.2.5. 甲方代表編號、簽署後加蓋專案部專用章;留原件乙份由工程部保管,乙份由檔案管理人員備案。

6.2.6. 對工程承包商進行經濟懲罰的工程簽證(工程經濟反索賠檔案)一般由工程部或監理提出,其它相關部門根據工程承包商違約情況也可提出。

6.3. 現場簽證注意事項

6.3.1.

監理工程師及專案部工程師在簽證前必須認真核對簽證工程的施工時間、工作內容、發生原因、發生工程量、工日數、機械台班數以及簽證所發生的費用應由何方負擔等。特別是對發生原因的交代應詳細、明了。

6.3.2. 對於措詞含糊容易引起糾紛的簽證,現場工程師在簽署時應徵求造價人員意見,造價人員審核重大簽證費用也應避免用詞不准在結算時造成經濟糾紛。

6.3.3.

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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