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任制

2022-07-18 19:30:02 字數 2648 閱讀 6557

巖子崗完小教師聘任制

一、聘任原則

1、貫徹「公平競爭,雙向選擇、擇優聘用」的原則。

2、在縣教育局額定的可聘數內,根據教職工年度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在全鎮範圍內選聘教職工。對本校教職工的聘任率達95%左右,流動面控制在5%以內。

3、實行雙向選擇,教職工有受聘、辭聘、拒聘及去外校應聘的權利。

4、採用二級聘用的辦法,先由校長聘任負責教師(包括年級組長,二層骨幹),再由負責教師選用教師。

5、由聘任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聘任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二、聘任方法

1、聘任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校內聘任。7月5日前教職工根據聘任方案,填寫《雙向選擇意向書》。校長於7月15日前基本完成校內聘任,並公布首批聘任結果。

第二階段:跨校聘任。要求參加跨校聘任的教職工,應在七月五日前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學校所在鄉鎮同意後,填寫《校際雙向選擇意向書》參加跨校聘任。

未被學校聘任的教職工,也可由學校發給《校際雙向選擇意向書》參加跨校聘任。

第三階段:自薦推薦。經本校及跨校聘任仍未受聘的教師,可繼續自行聯絡,進行雙向選擇(教師的跨校雙向選擇到八月二十日結束)

2、外單位來本校應聘的人員,由校長組織人員考核錄用。

三、聘任的形式與待遇

教職工的聘任分為聘任、試聘、待聘、緩聘和內退五種形式。其中聘任分原職聘任,低職高聘和高職低聘。高聘、低聘、試聘、待聘教職工的人數,均不超過教職工總數的5%。

(一)原職聘任。按其實有專業技術職務進行聘任,為原職聘任。原職聘任的期限

為一年至三年。原職聘任的教職工其待遇按所聘任職務的標準享受。

(二)高聘。按其實有專業技術職務的高一檔職務進行聘任,稱為高聘。高聘的期限為一年。被高聘教師的待遇可按原職務工資就近就高套入新聘職務工資並相應調整職務崗位津貼。

教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被高聘:

1、師德修養好;

2、履行崗位職責及教育教學業務能力強,教育教學實績突出;

3、與同職務相比,在班主任工作、教育科研、教學水平等方面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表現;

4、最近兩個學年的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為優秀等次;

5、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其中的三項條件:

①獲市級以上先進榮譽稱號。

②獲縣(市)級學科帶頭人或評優課、優質課二等獎以上。

③承擔教育、教學科研課題、研究成果獲縣(市)級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④有二篇以上**在縣(市)級以上學術交流會或報刊上發表,或獲得優秀**評選縣(市)二等獎以上者。

⑤學科抽測或期末檢測成績優異。

⑥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縣級一等獎以上,市級二等獎以上,省級三等獎以上。

⑦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績,突出貢獻,並且經聘任工作領導小組認可。(以上七項條件均指近三年內)

(三)低聘。按其已取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低一級職務聘任,稱為低聘。低聘的期限分為一年和二年兩種。

被低聘教職工的待遇按其原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新聘職務工資並相應調整職務崗位津貼。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予低聘:

1、教育教學業務能力較低,不能較好地履行本職務崗位職責,教育教學質量低劣。

2、因身體等個人原因,無法或不願擔任主課,要求給予照顧者。

3、因學校崗位設定限額,本職務崗位已滿,不能按原職聘任者。

4、小學高階教師在二年內(小學一級在三年內)沒有在校級以上交流或發表過**。

5、未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群眾反響較大,意見較多,聘任工作領導小組認為應該低聘的教職工。

6、學科抽測或期未檢測中教學質量明顯落後。

7、專任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全縣組織的小學體育比賽、運動會、文藝演出、書畫、科技作品評比,在任職期內累計二次名次處於全市農村組倒數1――3名者。

(四)試聘。因崗位要求與當事人表現有明顯差距,實行試用性聘任的,稱為試聘。試聘的期限為半年和一年兩種。

被試聘教師的待遇為:原職務(等級)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按50%計發。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試聘:

1、師德表現較差,有違法亂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受記過及以下處分者,或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不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鬆馳,造成較差影響者;或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教育教學質量較差或學生、家長有較大意見者。

3、不接受學校擬聘崗位,另行安排工作者。

4、擬聘崗位與當事人的政治業務素質有明顯差距,須實行試用者。

5、其它認為應予試聘者。

(五)待聘。因本人表現或其他原因,未被本校聘任,又未被跨校聘任的,稱為待聘。待聘期限為半年和一年兩種。

待聘教職工的待遇為:半年內由學校按職務工資(含30%工資)、10%工資、教齡津貼及職務崗位津貼的80%發給;超過半年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最低工資。滿一年後仍未被聘用的,根據國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由學校報請鎮中辦理辭退手續

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待聘:

1、因犯有錯誤受行政記大過或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2、有品行不良,工作紀律鬆馳,教育教學工作極不負責任等表現,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3、教學質量和業務水平極差,誤人子弟,且又不服從學校安排的。

4、本人不接受校長聘任的。

5、連續兩次試聘期滿後仍達不到崗位要求未被正式聘用的。

6、其他認為應予待聘者。

(六)緩聘。教職工因本人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因病醫治請長病假,或因出國探親等原因而不能正常上崗的,可以緩聘。緩聘教職工的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上述教職工回校正常上班時,仍應辦理聘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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