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任制度

2021-10-06 12:30:02 字數 1247 閱讀 3767

一、以雙方平等自願、「雙向選擇」為依據。學校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學校教育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自主確定學校的機構設定和教師結構的比例;教師有權根據本人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選擇適合於自己的工作崗位。

二、學校和教師基於平等、合作的原則和意願簽訂聘任合同,合同上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對聘任雙方均有約束力,它以聘書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教師按合同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學校按合同為教師提供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進修、交流等條件,並支付報酬。

同時,學校有權對受聘教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成績進行考核,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的依據。在聘期間,無特殊理由和非依法定程式一般不能辭聘或解聘,確需變動時,應提前與當事人協議,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後,方可變更或解除。

三、聘任雙方任職期限固定,任務與酬金明確。教師受聘後,根據聘任合同領取相應的工資,在其職務發生變化後,其職務工資也相應變化。聘任期滿後,雙方都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校方可依據本人表現、工作能力及崗位需要等決定是否續聘;教師則根據單位工作情況、專業要求等決定去留,充分體現平等自願的原則。

教師聘任制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的不同可分為如下幾種形式:

1.招聘。即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拔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

它的程式一般是先由學校經人才交流部門批准,然後以廣告或啟事的形式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工作性質、任務及工資待遇等,通常都要對應聘者進行審查、考核(或考試), 充分體現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對符合條件者學校即聘任。可見,招聘具有公開、直接、自願、透明度高等優點,有利於發現和合理使用人才。

招聘與受聘雙方應簽訂聘任合同,並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聘任書一經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

2.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

一般是在聘任期間,雙方合作愉快,聘任單位仍有工作需要,教師對所從事的工作滿意,雙方自願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的有關規定和協議可與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變化。

3.解聘。即學校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係,解聘的原因較多,有的是學校在聘任後發現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條件,有的是工作中不稱職或違反有關規定等等,已不適合繼續聘任。

由於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學校在聘用期限內終止聘任合同、解聘教師時,除有正當理由,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學校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為。

如上所述,聘任合同對聘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教師因種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聘任合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依照聘任合同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孟莊小學

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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