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急防爆通訊裝置管理辦法

2022-06-18 12:54:04 字數 2845 閱讀 5578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急防爆通訊裝置管理,保證應急指揮、生產管理通訊暢通,崗位之間溝通順暢,突發事件處理及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應急防爆通訊裝置,指由公司統一購置,按生產管理和應急指揮需要配置的帶有對講功能的防爆手機,(以下簡稱「通訊裝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各部門。

第四條資訊管理部門為通訊裝置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 負責通訊裝置的考核管理、維護、維修、技術鑑定;

(二) 負責通訊裝置需求計畫、協調採購等工作;

(三) 負責對各單位、各部門在用裝置進行統一登記;

(四) 負責通訊費用管理、群組劃分等日常維護工作;

(五) 負責通訊裝置使用培訓。

第五條使用單位(部門)為通訊裝置直接管理單位,職責:

(一) 負責本單位(部門)通訊裝置臺帳建立、數量分配;

(二) 負責本單位(部門)通訊裝置日常使用、考核管理;

(三) 負責提交本單位(部門)通訊裝置需求計畫。

第六條通訊裝置按崗位需要配置。配置範圍為:公司領導、生產單位中層幹部、技術幹部、應急辦公室成員、班組長、生產裝置各崗位。

第七條通訊裝置由公司統一配發。有新增需求時,由使用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資訊管理部門、機動裝置管理部門會審,經公司主管領導審定後,由物資採購部門統一購買配發。

第八條施工週期在半年內的施工單位可向資訊管理部門申請借用通訊裝置;

(一) 半年以上施工單位需自備符合防爆要求的通訊裝置;

(二) 借用通訊裝置,必須辦理借用手續,由資訊管理部門、工程管理部門會審,經主管領導審定後,方可借用;

(三) 通訊裝置借用押金為3500元/臺;(四)通訊裝置借用需收取折舊費用,根據裝置造價兩年分攤折舊費,每月收取140元,不足一月按一月收取;

(五) 借用單位人員須愛護通訊裝置,因非正常操作而造成裝置損壞者,按照配件清單照價賠償;

(六) 通訊裝置借用號碼由資訊管理部門統一分配,費用由借用單位自理。

第九條通訊裝置屬於公司資產,使用人員要愛護通訊裝置,遵守「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第十條通訊裝置正常通話及對講網路流量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違規使用裝置造成費用超標者,由使用者本人承擔。

第十一條各生產崗位按崗位、按班次交接,必須做好移交、驗收工作並簽字確認。如未按要求交接,出現故障無法確認責任方時,由交接雙方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現使用故障必須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通訊裝置配件因出現故障無法繼續使用時,由使用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照《某公司防爆對講手機鑑定申請表》報相關部門鑑定,確為非人為損壞的,按照《某公司防爆對講手機鑑定申請表》流程報批,予以更換。

第十三條通訊裝置使用:

(一) 該通訊裝置應隨身攜帶,有事必呼,有呼必應,有應必答;

(二) 通訊裝置僅限用於工作和處置突發事件時的聯絡,嚴禁用裝置進行聊天、說笑,不得講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事;

(三) 通訊裝置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嚴禁隨意拆卸;

(四) 通訊裝置應嚴格按規定程式開關電、充放電、更換電池,以保證效能、壽命和使用效果;

(五) 使用通訊裝置時要輕拿輕放,切勿隨意亂扔;

(六) 通訊裝置只能在公司認定的 ⅰ、ⅱ級防爆區域使用(0級防爆區域不能使用);

(七) 使用通訊裝置時應離唇部5-10公分處,語言應簡潔扼要、精練;

(八) 通訊裝置具體操作使用方法請參照使用說明書。

第十四條通訊裝置保養:

(一) 嚴禁使用諸如除汙劑、酒精、噴霧劑或石油劑等化學品擦拭表面或外殼;

(二) 通訊裝置實行「一機一號、到人到崗」的原則,持機人應熟記本機號碼切勿與他人調換,定期保養、及時維修、不得借給任何無關人員使用,如發現損壞現象,無合理解釋的,視為當事人責任;

(三) 必須使用適配的充電器和資料線充電,避免過充、長期不充電損壞電池或影響電池使用壽命。

第十五條通話用語要規範,語言簡練嚴肅,語速適中,吐字清楚,注意文明禮貌,不准粗言穢語,不得長時間占用頻道。

第十六條持機人在向其他崗位反映資訊後應報自己崗位,以便資訊的處理結果及時反饋。

第十七條一般情況下,對講呼叫的基本規範為:「×××聽到請回答」。對方聽到後立即回答:

「×××收到,請講」;未聽清時回答:「請重複」。然後雙方講清事由,最後講:

「回答完畢(明白)」等。

第十八條緊急情況或緊急集合:

呼叫方:各崗位聽到請回答,xx地方出現緊急情況,請馬上支援,(除固定崗外所有巡邏崗立即支援)。重複呼叫結束用「完畢」。

被叫方:xx崗xx人收到,馬上到達,完畢。(聽到後立即趕往現場,以最快方法並相互聯絡,以免有其他人員未聽清,距離遠通訊不便時,要用接力方式傳達到位)。

第十九條通訊裝置嚴禁轉借其他單位(部門)或個人,生產崗位嚴格交接管理,確保正常使用,對影響正常工作的個人或單位處罰200元/次。

第二十條人為損壞通訊裝置,對使用單位(部門)或個人處罰500元。

第二十一條丟失通訊裝置者,責任單位(部門)或個人照價賠償。

第二十二條私自亂拆、亂調、拋扔、敲打通訊裝置等行為,對使用單位(部門)或個人處罰50元/次。

第二十三條除電池外其它部件拆卸使用,對使用單位(部門)或個人處罰50元/次。

第二十四條談論與上班無關的事情或使用不文明的語言,對使用單位(部門)或個人處罰50元/次。

第二十五條通訊裝置在配發後,如遇應急和生產協調時,一次呼叫不應答者,處罰50元。

第二十六條在工作中違反未列入上述規定的情況,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資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某公司外來施工人員防爆對講手機借用申請表

附件2:防爆對講通訊裝置分項明細表

附件3:某公司防爆對講手機申請表

附件4:某公司防爆對講手機鑑定申請表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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