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

2022-06-08 06:15:05 字數 1437 閱讀 2350

(二)制訂環境質量標準,要以環境基準基礎。制訂汙染物排放標準,要考慮自然界的淨化能力和充分利用資源、能源,力求把汙染物消除在工藝生產過程中。

(三)制訂環境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要考慮區域環境功能、企業型別、汙染物危害程度和環境容量,以及採取的技術措施難易和效益大小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四)要積極休用國際環保標準和國外先進環保標準,逐步做到環保基礎標準和通用方法標準基本上採用國際標準。

(五)環保標準既要保持相對穩定性,又要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適時修訂。

第九條國家環保標準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歸口管理並組織制訂、審批、頒布和廢止。國家保標準要向國家標準局備案。

第十條地方環保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歸口管理,組織制訂,報請人民**審批、頒布和廢止。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制訂地方總量控制標準。

兩個或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相關的地方環保標準,由相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共同商定,審批、頒布和廢止。地方環保標準要向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備案。

第十一條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編制環保標準計畫任務,確定環保標準的主編單位和參加單位,組成環保標準編制組。

環保標準編制級,負責環保標準的制訂和修訂,要按照環保標準計畫任務書的要求,編制程式和規定進行工作。

環保標準頒布後,主編單位要組織調查研究,總結經驗,了解標準實施中的問題,適時修訂。

第十二條新的標準頒布後,與其對應的原有標準即予廢止。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環保標準草案建議稿,由該標準歸口單位審理。

第十四條參加制訂標準的單位和主要人員,要在頒布的標準正文或說明中列明,以便明確責任和作為對幹部考核的依據。

第四章環保標準的實施

第十五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為實施環保標準創造條件,制訂實施計畫和措施,充分運用環境監測等手段,監督、檢查環保標準的執行。

第十六條環保標準一經批准發布,各有關單位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對因違反標準造成不良後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國家環保標準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或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解釋。

地方環保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或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解釋。跨省、市、區的環保標準由相應省、市、區人民**或由其指定的單位的負責解釋。

第五章環保標準的科學研究

第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各有關部門的科學研究機構。要根據環保標準科學研究計畫,加強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九條環保標準科學研究要納入環境科學研究計畫,各項科學研究成果要及時組織審議、鑑定。

第二十條從事環保標準科學研究工作和環保標準管理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按科學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管理。

各項環保標準成果,按科學研究成果管理辦法管理,對工作成績顯著、做出重要貢獻者,給予獎勵。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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