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政策依據

2022-05-12 15:06:16 字數 1808 閱讀 3998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由於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下滑,下崗失業人員大量湧現,為指導企業切實處理好下崗職工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減員增效和下崗職工再就業,我省出台了《在國有企業中理順勞動關係,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豫勞[1999]40號,就理順勞動關係問題提出實施意見,現作重點回顧(為保持檔案原貌,以下各檔案引用條文編號不變):

三、工作內容

(一)清理停薪留職、掛名、「兩不找」、長期外借、長期放假、隱性就業等人員的勞動關係;

(二)對下崗職工,離崗退養,長休病假、產假,長期上學等人員進行界定,規範管理;

(三)按規定辦理並完善招收人員備案,勞動合同簽訂、鑑證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手續,建立健全對各類人員的檔案管理。

(四)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完善企業勞動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建立科學的勞動管理執行機制。

五、理順勞動關係的有關政策規定

(一)關於下崗職工的處理

1.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都應當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並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並從進中心籤協議之日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下崗職工不進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進了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不簽協議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費。

2.下崗職工無論進中心與否,企業與之保留勞動關係的期限最長為三年。進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從進中心籤協議之日起計算;不進中心的,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成立前已下崗的,從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成立之日起計算,之後下崗的從下崗之日起計算。對於勞動合同剩餘期限不足三年的,保留勞動關係的期限應和勞動合同剩餘期限相一致。

3.下崗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依法與之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1)在本企業以外從事穩定工作達半年以上,且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興辦私營企業半年以上的;

(3)勞動合同或者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期滿的;

(4)三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介紹就業,或者不參加為其組織的轉業**崗)培訓的。

(十一)關於職工檔案轉移與管理的問題

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已就業的,其檔案關係應轉入新用人單位,也可轉入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未就業的轉入失業保險機構。

(十二)關於養老保險問題

職工與原企業勞動關係解除後,原企業應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中斷養老保險關係手續。職工到新的用人單位就業後,新單位應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恢復養老保險關係手續。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自辦實體、自謀職業的,職工應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職工中斷養老保險關係前後與再就業以後的繳費年限和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計算。

完善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辦法,做好接續服務。下崗失業人員離開企業時,其過去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繼續保留,企業和個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補繳。下崗失業人員由企業招用再就業的,應由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個體工商戶參保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費的,其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未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中斷繳費的,達到退休年齡後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發基本養老金。對接近內部退養年齡的下崗職工,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可以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議,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開設專門視窗,方便下崗失業人員繼續參保繳費,並積極探索適合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辦法。對尚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下崗失業人員,實施社會醫療救助。

從以上兩個檔案總結如下:1、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都應當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並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 2、下崗職工無論進中心與否,企業與之保留勞動關係的期限最長為三年。

3、職工與原企業勞動關係解除後,原企業應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中斷養老保險關係手續。

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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