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教材建設管理辦法

2022-05-08 22:24:03 字數 2612 閱讀 2948

三峽醫專教〔2012〕4號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關於印發《校本教材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系(部)、處(室)、院(所):

為推動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師資隊伍水平,規範學校校本教材建設和管理工作,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校本教材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校本教材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2、校本教材編寫立項申報表

3、校本教材編寫結項驗收申請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學校校本教材△ 管理通知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2023年3月22日印

共印15份)

附件1: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校本教材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校本教材是體現學校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改革的重要知識載體,是反映學校教學水平、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標準,對推動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師資隊伍水平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二條凡我校教師根據專業人才培養和教學需要編寫並由學校組織印刷、出版、發行的教材、實驗實訓教材(指導書)、聲像教材等通稱為校本教材。教學輔導資料、習題集等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原則與要求

第三條校本教材的開發與編寫應以全面的素質教育為基礎,以能力培養為本位,以職業崗位為主線,結合行業職業資格標準,充分體現學生職業綜合能力和專業技術能力的培養及可持續發展理念。

第四條校本教材的編寫要體現現代職業教育思想理念,符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及課程教學的要求,在保證先進性與科學性的基礎上應充分體現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五條教材編寫範圍

(一)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為尚無出版教材的新開設課程的教材。

(二)反映學校重點專業水平、具有學校優勢和特色的教材。

(三)有出版教材但其內容、體系不符合專業教學要求,需要編寫的教材。

第六條書稿要按照規範、科學的教材編寫體例要求編寫。教材結構合理、文字規範、語言流暢、文圖配合恰當、圖表清晰準確、標點符號符合標準。

第七條校本教材實行主編負責制和「文責自負」原則。主編必須實際主持編寫工作並負責統稿,嚴禁掛空名。

第八條主編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文字表達能力及責任心強,有一定相關教材編寫經驗。

第九條每種校本教材編寫人員原則上不超過10人,其中主編1名,副主編1-2名。

第三章申請及驗收程式

第十條申請編寫程式

(一)教師(教材編寫者)填寫《校本教材編寫立項申請表》,經所在教研室簽署意見後報所在系部。

(二)各系部根據課程建設要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初審同意後報教務處。

(三) 教務處彙總後提交學校教材建設委員會複審。

(四) 教材建設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

(五) 只有經過學校審定批准立項的教材方能實施編寫。

第十一條教材驗收程式

(一)教材編寫完成後,應填寫《校本教材編寫結項驗收申請表》,與教材書稿和電子稿一併交所在系部,由各系部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驗收,負責對編寫體例、內容、文字、適用性、智財權等方面把關,論證通過後提交到教務處。

(二)教務處提請學校教材建設委員會對教材進行審稿、驗收。

(三)驗收合格的校本教材將根據使用計畫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印刷。不合格的校本教材學校不予採用(須重新編寫後再申請驗收)。

第十二條校本教材的編寫實行集中申請與驗收制。原則上每年3月份集中開展編寫申請審批;6月份集中進行教材驗收審批。對急需教材應於使用前3個月進行申請驗收。

第十三條校本教材修訂應按照編寫校本教材的申請、審批和驗收程式進行。

第四章教材編寫的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教材建設委員會對全校的校本教材建設進行規劃和評審驗收。

第十五條教務處是學校校本教材規劃、出版和使用的組織管理部門。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印刷和使用未經學校批准的校本教材。

第十六條教務處將不定期對校本教材編寫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校本教材的使用與評價

(一)凡是未經學校審定通過的校本教材,一律不准進入課堂使用。

(二)進入課堂使用的校本教材,教務處將定期組織專家及學生對教材質量進行調查評議,評議結果作為教材評獎、職稱評定和教學優秀成果獎評定的依據之一。對反應較差的校本教材將限期修訂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稿酬

(一)對學校驗收合格的校本教材由學校出資統一印刷出版,並給予編寫者相應稿酬獎勵。

(二)稿酬為一次性支付。稿酬具體分配方案由主編負責。稿酬支付標準:新編教材30元/每千字;修訂教材10元/每千字(使用三屆以上的校本教材,修訂內容應大於30%)。

(三)對校本教材審稿人員,學校給予一定的審稿費。本校審稿人審稿金額40元/每萬字,校外審稿人審稿金額為50元/每萬字。

第十九條師生反映比較好的校本教材,經主編申請,學校將擇優列為規劃教材,積極向出版社推薦正式出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校本教材的智財權屬學校所有,編寫人員享有署名權。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2校本教材編寫立項申報表

教材名稱

主編姓名

所在部門

申請日期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附件3校本教材編寫結項驗收申請表

教材名稱

主編姓名

所在部門

申請日期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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