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糾紛的特徵及調解技巧

2022-05-04 06:03:03 字數 4582 閱讀 6695

大家好,今天我和在座的領導和人民調解員共同**一下關於農村相鄰糾紛的型別及調解技巧。各位人民調解員工作在基層,對日常矛盾糾紛的調解有著豐富的實踐調解經驗,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第一道防線」。今天我的講義如有不足之處,請大家指正。

今天我要和大家**的是農村相鄰關係糾紛,各位人民調解員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鄰關係糾紛很多,但是法律上的相鄰關係糾紛指的是什麼呢?大家考慮一下,下面的糾紛是不是相鄰關係糾紛,1、甲乙承包地相鄰,甲種樹遮住乙承包地的陽光產生糾紛;2、甲在乙的房屋後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牆體斷裂,引起糾紛;3、甲村為了取水澆地,在相鄰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糾紛,4、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糾紛。

其實以上的例子都是相鄰關係糾紛,從這幾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相鄰關係糾紛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糾紛雙方主體一定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權人,比如說農村的房基地鄰居,承包地鄰居。第二,一方在使用不動產的時候侵犯到了另一方正常使用其不動產。比如,一方在自己地上種樹,導致遮蔭,影響鄰地種植;一方在自己家挖菜窖,導致鄰家房屋宅基地下沉,影響鄰居對自己家房屋的使用。

第三,相鄰關係是一種從屬關係,糾紛當事人對不動產本身並不發生爭議,而是對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時引起的與相鄰方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糾紛。第四,相鄰關係的權利內容一般情況下是法定的,當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當地的慣例。在民法通則及解釋中,相鄰關係涉及到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鄰地損害的內容,物權法中又增加了鄰地管線鋪設、相鄰有害物質的排放的內容,可以說現在法律對鄰里間糾紛的規定完善而準確,為我們調解此類糾紛劃清了路線,指明了方向。

在把糾紛界定在相鄰關係糾紛範圍內後,可以看出相鄰關係糾紛的表現形式有很多。那麼,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相鄰糾紛都有哪些型別呢?經過總結,大概有如下五種 :

1、相鄰土地使用糾紛。2、相鄰防險、排汙糾紛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滴水糾紛。

4、相鄰採光、通風、噪音、排氣糾紛。

5、 相鄰樹木歸屬糾紛。

通過總結2006、2023年昌平區北七家鎮相鄰關係糾紛,概括出各種糾紛型別的比重如下圖:

可以說,在農村各類糾紛中,相鄰關係糾紛是最主要的糾紛類別,也是最容易激化的糾紛,還是引發其他糾紛的主要根源,如傷害糾紛、賠償糾紛等,相鄰糾紛還是最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導致民轉刑案件的民間糾紛。

處理相鄰關係糾紛必須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道,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等。同時,我國法律對處理相鄰關係還規定了一些特殊原則。

在民法通則中有明確而簡單的規定,即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但是,這些規定過於簡單,在生活中針對不同型別的相鄰關係糾紛,適用不同的調解方法:

一、 對相鄰土地的使用糾紛

相鄰土地的使用糾紛,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基本上是使用相鄰土地通行和在相鄰土地埋設管線。在農村,由於占用道路,阻礙他人出行的矛盾糾紛十分常見。比如乙個死胡同裡,住甲乙丙三家,甲在最外面,乙在中間,丙在最裡面。

丙只能從甲乙門前通過,這條通道是歷史上形成的,俗稱「官道」,任何土地的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那麼,怎麼才是因相鄰土地通行權引發的糾紛呢,假設這條道路寬3公尺,丙通行最少用2公尺。一天甲在道路上堆放雜物占用0.

5公尺的沙土,這時丙無權要甲排除妨礙,因為甲雖然侵占道路但未到妨礙丙出行的地步,而如果乙看甲侵占道路,他心裡不平,於是占用1.5公尺的道路堆放糧食。這時候,丙已經無法出行,可以請求乙排除妨礙。

不僅僅是通行,丙家在引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的時候,甲乙兩家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應當注意相鄰土地的使用是基於生產生活的必需。同樣是以上的例子,如果丙還有其他出路可以通行,其無權以相鄰關係請求乙排除障礙。

同樣的道理,相鄰人因埋設管道、架設線路,需要經過相鄰方的土地時,相鄰方應當允許,但相鄰人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佔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並於事後清理現場。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解決此類糾紛時要把握兩個重要方:一方面,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使用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在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法律規定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相鄰防險、排汙關係。

相鄰一方在開挖土地,如挖水渠、打水井、挖地窖等時,建築施工時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生動搖,不得使鄰地的建築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鄰一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以上是對於調解相鄰防險、排汙糾紛的責任認定原則,可能聽起來比較拗口,舉個簡單的例子:如張家在李家房後一公尺處挖乙個菜窖用於冬天儲存大白菜,夏天到了沒有及時填埋,雨季時蓄滿雨水,此時李家有權要求張家排除危險,因為已經對李家的地基構成危險。

(三)相鄰引水、截水、排水、滴水糾紛。

水在相鄰關係糾紛中有著重要的意義,它是人們生產生活的必需要素,又必須通過正當的途徑排出,由於引水、截水、排水、滴水,鄰里間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都給與了充分的重視。其中,引水、截水、排水適用對上面講過的對相鄰土地的使用權糾紛的調解方法。而滴水糾紛適用侵權的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用個例子來說明,甲和乙兩家系鄰居,甲家住房房簷比乙家房簷低0.5公尺,兩家住房相距較近,每逢天陰下雨,乙家屋簷流下的水總要滴到甲家的屋頂上,造成甲家房屋四處漏雨,造成財產損失,甲多次找乙協商解決辦法,乙置若罔聞,不管不問。從而引發糾紛。

這個糾紛可以看出乙有明顯的過錯,甲有權要求乙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關於水的相鄰關係糾紛,與人們的生產生活特別密切,而且往往比較緊迫,如果不能及時調處,可能會導致比較嚴重的後果,比如農業作業中,因引水發生糾紛會導致農業產量的下降;雨季沒有協商好排水糾紛,居民的生命財產將受到威脅,等等,因此關於水的相鄰關係糾紛,調解員們應當盡量在第一時間調處,這也是訴訟程式無法比擬的優越性。

(四)相鄰採光、通風、噪音、排放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等類糾紛的調解技巧。

相鄰人在建造建築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築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以免影響鄰人建築物的採光、通風。相鄰各方應當注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製造噪音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對於排放汙染物,我們要注意,這裡講的是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如果一方排放的有害物質比較小,沒有超過國家規定,則不在此範圍。舉個例子,農村幾乎每家都養狗,狗到了晚上一聽到動靜就要叫,鄰居的睡覺受到了影響。如果要調解這個糾紛,先要測量狗叫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雜訊標準,但是這個測定需要較高的專業性,比較難操作。

但這也就給我們調解員發揮了巨大空間,因為我們的調解工作是依據法律而不拘泥於法律的。就針對狗叫擾民的糾紛,調解員是否可以告誡侵害方煥只小狗來養,勸說受害方收回過分的請求?我想我們的調解員會運用除了法律以外更多的方法解決問題,比如道德、村規、家族力量等等促使矛盾的和解。

(五)相鄰樹木歸屬糾紛調解方法。

相鄰地界上的樹木、分界牆、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對於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的,應根據是否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來確定處理方式。舉個例子,如甲家與乙家是鄰居,甲家的院內長了一棵「歪脖」棗樹,棗樹是長的枝繁葉茂,但是延伸到乙家院內,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乙家的採光,每到棗熟的時候,乙家就不讓甲家去院裡打棗,兩家各不讓步,矛盾比較突出。

在調解這個糾紛時,我就採取了一種「後果闡明法」的調解方法,給兩家講明如果雙方都不讓步,那對於兩家都不利的後果。經過調解,甲家主動提出每年打棗時分給乙家一部分,兩家從此也就和睦相處了。

還有一種常見的問題就是孳生物的歸屬引發糾紛。如我曾調解過的乙個糾紛,甲乙兩家是鄰居,甲家院內靠近乙家處有棵大楊樹,年代久了,乙家院內孳生出一顆小楊樹,對於這顆小楊樹的歸屬問題,引發了歸屬權的糾紛。在調解這個糾紛時,我首先要求甲乙兩家明確是不是都認可這顆小楊樹是甲家大楊樹的孳生物,如果兩家都認可這顆小楊樹是甲家的大楊樹孳生的,我就以《物權法》中關於孳息的所有權的規定為法律依據,明確所有權歸甲家,但是甲家必須支付乙家一定的費用。

以上是調解幾種主要相鄰關係糾紛時要明確的責任認定原則。各位調解員都了解,農村中相鄰關係糾紛的當事人往往是相互毗鄰或者臨近的不動產所有人、占有人、使用權人。糾紛處理後,一般情況下他們仍將長期相鄰共處。

因此我們在調解相鄰關係糾紛時,還應該堅持以下原則:

(一)、尊重歷史和習慣原則

農村的很多糾紛不是簡單的能全部歸結為完全依據法律調解的範疇,很多情況下,糾紛的產生根源是歷史遺留原因或者是當地民風民俗原因,尤其是相鄰關係中村民因歷史原因實際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權引發的糾紛,處理時不能完全套用法律規定,而是應當按照尊重歷史和習慣,發揚中華民族「和為貴」的傳統和「遠親不如近鄰」的傳統,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二)、方便生產生活原則

相鄰關係糾紛從屬於相鄰的不動產,解決糾紛的主要目的是為方便相鄰雙方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可以說方便生產生活是解決糾紛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因此,我們調解員必須從有利於生產生活的角度出發,正確處理村民之間的相鄰關係糾紛。

(三)、公平合理原則。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平等的民事權利,處理相鄰關係時涉及相鄰各方的利益,為兼顧相鄰各方的合法權益,應當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係,一方權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權利的限制都必須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內之內;並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一定的義務,體現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四)合法和及時處理原則

相鄰關係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作者 相鄰關係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對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鄰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給予方便的權利又稱相鄰權。相鄰關係糾紛通常包括因排水 滴水 通行 通風 採光 汙染 例如噪音 震動 氣體 熱能等汙染 原因產生的糾紛。彼此相鄰的各方在相處中都有要求對方給予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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