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存在的風險及對策建議

2022-04-07 04:36:58 字數 1044 閱讀 5646

目前,縣以上各級稅務機關均成立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制訂了審理辦法和案件標準。但由於各方面因素,實際工作中存在審理質量難以保證的現象,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分析主要原因主要有: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存在的風險分析

1.案件**設定不合理,不能保證審理具有針對性。實踐中,各地普遍將涉案稅款達到一定標準的案件列為重案,較難保證案件**的可靠性。

有時涉案金額大,案情並不一定複雜;有時涉案金額較小,案情卻較為複雜。有的案件表面上達不到的重案標準,但實際上卻又必須要審理。具體表現為:

(1)檢查人員因不願意配合審委會對重案的事實認定、證據取得、邏輯關係進行嚴謹細緻地審查,人為地將達到重案標準的案件壓案不報。

(2)在查辦案件時,少數檢查者極力規避重案稅款標準,授意企業自行申報一部分稅款,致使檢查出的稅款總額低於重案標淮。同時,由於客觀上存在檢查人的責任心和業務能力的不同,以及查賬的思路、方法、手段、技巧存在差異,直接影響稅款查補的數額。少數檢查人員對本可以發現的、較為隱蔽的、難以定性的、容易發生納稅爭端的稅款視而不見,迴避矛盾,不在檢查報告中反映。

上述現象,容易導致稅收檢查粗枝大葉、事實不清楚、數字不準確,草率而成的稅收檢查報告必然隱藏較大的稅收風險,一旦被責令提交審委會審理將會漏洞百出。

2.案件審理方式造成重案審理依據難有法律保障。對重案,一般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但存在因書面審理帶來的稅收風險。

(1)現行稅收管理體制較好地實現了徵、管、查三分離,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執法權力和風險,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負面效應。如果檢查人員不及時與管理單位溝通配合,將難以較好地掌握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情況不知情,也就只能就賬而查賬,問題自然查不深查不透,稅收檢查報告內容也就存在不完整、不全面,甚至與事實不符的可能性。

(2)在證據的獲取上,稅務機關相對納稅人而言,始終處於較為被動的狀態。如果納稅人不積極配合,或不提供,或銷毀、變更相關證據資料,稅務機關往往無從查證,在稅務訴訟中必然處於劣勢。對此,雖然《稅收徵管法》賦予了稅務機關核定稅款權力,但由於對企業的產、供、銷、庫存、能耗等不能精準把握,該權力的有效行使存在一定的難度。

一旦納稅人提請稅務訴訟,負有舉證義務的稅務機關,敗訴機率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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