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中航行方法的研究

2022-04-05 17:51:57 字數 4875 閱讀 7272

霧航是艱苦的、緊張的、危險的,同時又是每艘船舶必須面對的現實,幾乎在任何季節和航區,都可能遇到能見度受到限制的情況(以下稱霧航)。為了更好地做好這個季節性、經常性的安全航行工作,我們對避碰規則的學習應由字面上的熟悉和背誦,向正確理解和執行的深度和層次發展。這對保障在複雜條件下的航行安全,有著重要意義。

這裡主要是圍繞對《1972 年國際海上避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19條的理解和執行進行分析和**,因為在實際工作中理解和執行第19條多少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有個應急能力的培養問題。在對每一起霧中碰撞事故的處理中,都少不了對當事者的責任心的嚴厲指責。可通過對眾多事故本身的分析,不僅要問,從當事者判斷有碰撞危險開始,到意識到碰撞不可避免,再到發生碰撞這半小時,甚至幾分鐘內,在這個過程中還是責任心問題嗎?

從他們的心理活動分析,此時已不是責任心問題了,而是乙個應急能力問題了,不知道如何化解緊迫局面,不知道如何負責,它與當事者平時在其他方面的表現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絡。人們常說的急中生智,是以深厚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為基礎的,否則只有目瞪口呆。因此每乙個駕駛人員都應注意應急操縱能力的培養和思考,否則很難保證當你遇到同樣的局面時,會發生什麼。

這就是為什麼要從執行、理解規則的角度,分析其中深層次原因的理由。

1、對霧中碰撞事故三大原因的分析

從對霧中發生碰撞事故的分析可知有三大主要原因:①避讓動作互相不協調;②有第三艘船舶的存在;③沒有使用安全航速。這是通過大量的霧中發生碰撞事故的原因和教訓的分析中得出的,當然還有其他的,但主要是這3 條,需要引起船長及駕駛員的高度重視和警惕,避免重蹈覆轍,類似的教訓實在是太多了。

怎樣避免霧中碰撞事故的發生?回答得過分原則、抽象,當然也都是非常正確的。但只記住幾條原則,對吸取事故教訓,預防和處理尷尬局面,增強應急能力的幫助是不大的。

當你在駕駛台航行值班時,如何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或萬一發生,應如何處理和化解風險。

1.1、關於如何避免避讓動作互相不協調

從霧中航行碰撞事故分析中,幾乎皆禍起於此,而且其從操縱到碰撞的經過都出奇地相似,幾乎就是歷史的重演,並且還在不斷地重演,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避讓動作不協調的問題在能見度良好時也有,但主要是在能見度不良時。要回答怎樣避免,首先要對造成不協調的原因有個分析,避免的方法也就有了。

1) 首先要知道,如何才能立即發現兩船之間在避讓動作上發生了不協調,以及發生了不協調的嚴重後果。一些發生碰撞的當事者直到回到公司匯報分析事故過程時,仍堅持認為對方航向航速沒有變,沒有意識到發生了不協調,更沒有意識到將要發生什麼。發現的基本方法是,當本船採取了轉向避讓動作,尤其是大幅度的,經繼續觀測發現來船的羅經方位沒有顯著變化,相互的碰撞關係沒有變化,cpa沒有增大,應立即意識到來船已採取了與本船避讓措施相抵消的行動,發生了可怕的不協調,需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否則,碰撞危險已迫在眉睫。

特別注意的是從動作到發現,到再動作需要觀測,需要時間。

2) 有不少駕駛人員對vhf作用的過分依賴,似乎溝通了就可解決不協調的問題。有的甚至認為是「最有效的手段」,而忽視了對規則的嚴格遵守。大量的事實證明,溝通之後仍發生碰撞的並不罕見。

因此,霧中避碰要避免不協調,最根本的是嚴格執行規則。而執行的前提是對規則的全面、正確的理解。規則是國際性的法律條文,因此它高度概括,高度原則,其內涵往往是很深刻的,不能僅僅停留在字面上的背誦和熟悉。

不協調的根本原因總是一船按規則右轉,而另一船違反或背離規則左轉。對vhf的使用作為一種手段也有它的侷限性。過分誇大它的作用是不恰當的。

如將來都裝了ais自動識別系統也許會有所改觀,但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應避免為此耗費過多的時間,坐失良機,對那些惡作劇式的更不能糾纏不清。

3) 從以往的事故中看,在望上大多是存在問題的。主要是發現太晚,或雖早已發現,但進行分析判斷太晚,或執行操縱動作太晚,或猶豫不決,盲目等待。當緊迫局面形成後,迫使對方或自己在慌亂之中匆忙行動,在一種不正常的高壓之下,做出錯誤的判斷,做出錯誤的行動,導致不協調。

從不嚴格執行規則開始,到緊張忙亂、束手無策,最後以碰撞告終。在心理學上把緊張度分為4個等級,即極低、最優、稍高度和極高緊張度。霧航本身是一項艱苦而緊張的工作,緊張的**在於壓力,壓力的**在於霧航情況不明、資訊不足,擔心某些無法預計或無法控制的因素的降臨對安全的威脅。

緊張對安全的影響關鍵在於緊張的程度。心理學家認為,當處在極高緊張度時,大腦處於恐慌狀態而很容易發生失誤,分不清輕重緩急,思維紊亂,智力下降,無法做出全面判斷,對形勢做悲觀估計,甚至大腦空白,不能進行資訊處理。就象某輪渡翻沉時,面對突如其來的情景,駕駛員當即昏倒在駕駛台,根本談不上指揮施救。

面對這種緊張狀態,無論是對安全還是對身心健康都是極為有害的。減少這種極高緊張度的最好辦法是減少緊張源。因此,要執行正規的望,早發現,早判斷,早行動。

4) 船對規則的理解和執行,對局面分析上的差異。尤其是右對右近距離通過,或小角度交叉時,當兩船在大小、種類、速度上差別巨大時,這種理解和行動上的差異更大。正是這種差異最終導致了不協調。

小噸位船他們習慣在近距離讓船,當你認為會遇距離不夠時,要執行規則右轉,而對方可能認為距離足夠,或向左一點更簡單;小角度交叉的對方可能認為左轉過你船尾方便,而你可能認為右轉過她船尾是你的責任。但在霧航中不能互見,在雷達上根本無法去分析判斷這些差異,這就要求操縱者應能根據回波的特點準確分析判斷,但更重要的是行動要早,並用本船的「動作語言」向對方表明自己的動向,不要讓對方對本船有過多的猜測和等待。

5) 轉向的幅度不夠,或對航向做了一連串小的變動。小的變動是規則明文禁止的,其危害不言自明,不再贅述。對轉向的幅度問題與當時的態勢等各種因素有關,不能形成乙個思維定勢,如30°夠了。

假如是對遇,或交叉相遇來船過船首,轉30°也許夠了。但要分清相對運動線是過船首還是過船尾。當交叉相遇相對運動線過船尾時,如要向右轉避讓,其幅度要更大。

可通過作圖進行對比。不能因幅度大而不願為之。

6) 盲目等待對方的行動,以至喪失了時機。駕駛員要在心中有乙個安全距離圈,即接近到多少海浬,本船將採取何種避讓行動,或不能讓對方接近到幾海浬等,避免在緊張的情況下可能發生的錯誤,也避免盲目的等待。應知道,每乙個駕駛員、每一船舶的安全意識是不同的,受船舶的大小、速度、種類等多種環境因素和其它不定因素的影響,要求別人與你想到一起,只能是一廂情願。

要立足於自己,爭取主動。

7) 航線設計上的不足。距礙航物過近,或航線的兩邊都有礙航物,使駕駛員左右不得,既要讓船,又擔心船位的偏離。為不協調的動作創造了條件。

另外,所設計的航線是所謂的習慣航線或規定航線,往返船舶多,或航線恰好穿過漁船群,所有這些都為霧航安全造成了不利條件。建議酌情修改,以安全為主。

8) 對來船可能採取的違反或背離規則的行動估計不足。我們常說:給人方便,就是於己方便。

在分析局面時應注意到或理解對方所處的環境,如對方是否有右轉的條件等,如沒有,就要注意對方可能會有左轉行動,本船應給予可能的協調的避讓,要避免一些不良心態,要從最壞處著想。

9) 如本船有需背離規則的理由,應及早、大幅度地行動,建議採用垂直拉開法。

10)「應細心查核避讓行動的有效性,直到最後駛過讓清她船為止。」一旦發現與對方的避讓動作發生了不協調,不論任何原因,應立刻意識到碰撞危險迫在眉睫,需採取超常規的避讓措施以避免碰撞。常用的操縱措施有:

把船停住! 因為很少有對著乙個不動的目標直駛過去,可避免不協調的事態發展。萬一由於各種原因停船耗時過長,仍不能化解,此時可滿舵迴轉,利用轉向阻力,使船速迅速降下來;一般而言,當迴轉1 圈後,再配合主機的減速,停船或降速應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由於前方船多,也可迴轉至反航向上,破壞碰撞三角形,終止不協調的局面的繼續發展。採取迴轉的方法時,對本船的旋迴圈的各個資料和旋迴環境要清楚。

11) 正確認識舷角的變化。規則第7 條「碰撞危險」都很熟悉,判斷危險是否存在,以羅經方位是否有變化為準。但在實際操縱中,仍有把舷角的變化與方位的變化混淆了。

讓了5°,覺得來船距船首線遠了,可安全通過了。相對運動的概念不強。這極大地影響了轉向的幅度。

隨著距離的接近,發現不夠就再來5°,於是就造成了一連串的小的變動,而導致不協調。要記住,方位的變化是否足夠化解碰撞局面,需要有一定的細心查核避讓行動的有效性的時間,即再觀測方位變化的情況,即使是arpa也需要一定的重新計算的時間,決不是一眼就能憑感覺看得出來的。

12) 有人認為:一船採取互見時的行動規則,而另一船採取能見度不良時的行動規則,而導致避讓動作不協調。這是一種誤解,作為規則在2 種情況下的規定有區別,但在原則上是一致的,如右讓的原則,只是在能見度不良時的要求更嚴格、更高。

1. 2  有第三艘船舶的存在

對第三者存在的態勢沒有做說明,但不論何種態勢,由於它的存在影響了本船的決策,妨礙了本船的行動,這是經常發生的。可分2 種情況,一是同時與兩船都有碰撞危險,二是避讓一船後會與另一船造成避碰關係。在處理上也是不同的。

如同時與兩船有碰撞危險,這種情況已不是執行規則的問題了。由於規則規定的都是兩船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即使在第19 條「一船僅憑雷達測到她船時」用的是單數(another vessel) ,講的也是2 艘船之間,因此,此時適用規則的「背離」條款,應特別謹慎,及早地從這種局面中脫離,大角度拉開,並設法讓對方理解你的背離。第二種情況屬不符合規則第8 條「避免碰撞的行動」中的條件規定「並且不致造成另一緊迫局面」。

這種情況要分清先後、輕重、緩急。上述2 種情況都不應忘記,可用減速、停船等措施,使駕駛員能在較為穩定的情況和心態下,有充分的時間去分析和判斷,採取相應的避碰措施。

1. 3  關於使用安全航速

這是在碰撞事故中被指責的頻率最高的,在理解和執行上的問題也相對多些,表現在只會記住一些條文和概念,在避碰行動中有一種不願改變航速的慣性或惰性。有幾點看法供參考。

1) 安全航速的概念是在1972 年避碰規則中提出的,它不僅與其它行動條款一樣,是一種避免碰撞的措施,而且也是避碰的戒備措施,作為駕駛人員應更多地從這方面去理解它,執行它。

2) 採取安全航速與採取安全措施之間是有區別的。對一些工作採取了安全措施就可以避免相應事故的發生,如防火,高空作業等。但在安全航行上,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乙個不碰船的速度,也就是說,任何所謂的安全航速的安全性都是相對的。

因此作為駕駛人員沒有必要陷入一些理論上的**而不能自拔。

3) 安全航速的量化。影響安全航速的因素很多,作為廣泛適用的國際規則對其量化確實是不可能的。但作為船長當面對具體的某一艘船時,問題就變得相對簡單了,使量化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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