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管理辦法 試行

2022-04-03 07:21:58 字數 4259 閱讀 3030

資訊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

評定管理辦法

(試行)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23年12月15日

目錄1 適用範圍 1

2 評定管理組織 1

3 評定機構要求 1

4 評定人員要求 2

5 評定管理平台 2

6 評定程式 3

6.1 初次評定 3

6.1.1 受理評定申請 3

6.1.2 制定評估審核計畫 3

6.1.3 實施評估審核 4

6.1.4 形成評估審核報告 5

6.1.5 不符合項的糾正和糾正措施驗證 6

6.1.6 給出評定結論 6

6.1.7 評定決定 7

6.2 監督審核 7

6.3 再評定 8

7 評定證書 9

7.1 評定證書的有效期 9

7.2 評定證書要求 9

7.3 評定證書的暫停 9

7.4 評定證書的撤銷 10

7.5 評定證書的變更 10

7.6 評定證書的使用 11

8 監督與管理 11

8.1 資訊保留與公開 11

8.2 申訴、投訴、舉報及處理 11

8.3 評定機構與評定人員信用等級管理 12

8.4 抽查與複核 12

9 其他 12

10 附則 12

資訊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1 適用範圍

1.1 本辦法用於規範對企業按照《資訊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試行)》(工信部公告〔2014〕3號)建立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開展的評定活動。

1.2 本辦法明確了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建立、執行及其績效的評定和監督要求,強化評定過程管理。

1.3 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應遵循「自願、獨立、公開、公正」的原則。

2 評定管理組織

2.1 設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專家委員會(簡稱評定專家委員會),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提供指導和諮詢,作出專家結論。評定專家委員會設在中國兩化融合諮詢服務聯盟。

2.2 設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委員會(簡稱評定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管理、協調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制訂完善評定工作細則、流程和方法,管理評定機構及評定人員等。評定工作委員會設在中國兩化融合諮詢服務聯盟,接受聯盟指導委員會和聯盟理事會的指導,其日常工作由聯盟秘書處承擔。

3 評定機構要求

3.1 評定工作委員會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評定機構從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活動。

3.2 評定機構應建立並有效執行評定工作體系,完善評定監督和責任機制,以確保從事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活動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3.3 堅持諮詢與評定分離原則,禁止評定機構為其利益相關方提供評定服務。

3.4 評定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如下:

1)有固定的辦工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2)有10名以上符合條件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專職評定人員。

3.5 評定機構至少應公開以下資訊:

1)可開展評定的主要業務範圍;

2)評定機構授予、保持、變更、暫停或撤銷評定及其證書等環節的程式和規定;

3)對所作出評定結論的申訴程式;

4)評定機構以往開展的評定業務;

5)評定機構的信用等級;

6)評定機構聘用的評定人員及其信用等級。

3.6 對於違反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職業道德以及不遵守評定工作委員會管理要求的評定機構,評定工作委員會有權暫停或撤銷其從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活動的委託。被撤銷委託的機構,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4 評定人員要求

4.1 評定工作委員會委託符合條件的評定人員具體承擔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

4.2 評定人員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所執業評定機構確定的工作程式和作業指導從事評定活動,對評估審核報告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4.3 評定人員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評定機構執業。

4.4 評定人員的基本條件如下:

1)每3年至少參加1次評定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專業培訓;

2)通過評定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考試,且每年至少參加1次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估審核工作,否則每年均需重新通過專業考試;

3)擁有3年及以上從事企業管理、資訊化、自動化、管理體系等相關工作的經驗,或具有等同於相關領域3年工作經驗的專業水平。

4.5 對於違反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職業道德以及不遵守評定工作委員會管理要求的評定人員,評定工作委員會有權暫停或撤銷其從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活動的委託。被撤銷委託的人員,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5 評定管理平台

5.1 依託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管理平台(簡稱評定管理平台),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工作進行全流程管理與監督。

5.2 評定機構和評定人員需在評定管理平台進行註冊,公開相關資訊。

6 評定程式

6.1 初次評定

6.1.1 受理評定申請

6.1.1.1 申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的企業(簡稱申請企業)需在評定管理平台進行註冊,選擇評定機構,並提交評定申請材料。評定申請材料包括:

1)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等法律地位證明檔案的影印件;

3)組織機構**證書的影印件;

4)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管理手冊及必要的程式檔案等;

5)申請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的範圍和邊界所涉及的業務流程、組織結構、技術、資料等的清單;

6)兩化融合管理體系已有效執行的證明檔案;

7)兩化融合發展水平評估報告;

8)其他與評定有關的必要檔案。

6.1.1.

2 評定機構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確認申請企業從事的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和實施了兩化融合管理體系,且已有效執行;並根據申請企業申請的評定範圍、完成評估審核所需時間及其他影響評定活動的因素,綜合確定是否受理評定申請。

6.1.1.3 對於申請材料不滿足6.1.1.1中要求的,評定機構可通知申請企業補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評定申請。

6.1.1.4 對於擬受理的評定申請,評定機構應與申請企業簽定書面的評定合同,並提交至評定管理平台。

6.1.2 制定評估審核計畫

6.1.2.

1 評定機構在實施評估審核前,應形成書面的評估審核計畫,由申請企業確認,並提交至評定管理平台。評估審核計畫的內容至少包括:評估審核計畫名稱和編號、評估審核目的、評估審核範圍、評估審核任務、評估審核時間、評估審核組成員、評估審核組組長、評估審核日程安排等。

6.1.2.2 評估審核時間應合理充分,以確保評估審核的完整有效。

6.1.2.

3 評估審核組應根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估審核範圍所覆蓋的專業領域選擇具備相關能力的評定人員和技術專家。每個評估審核組應至少包含一名專職評定人員,評估審核組中的評定人員承擔評估審核責任。

6.1.2.4 現場評估審核應安排在評估審核範圍覆蓋的業務活動處於正常執行階段,以使現場評估審核活動能夠觀察到業務活動的運**況。

6.1.3 實施評估審核

6.1.3.1 開展第一階段評估審核

6.1.3.

1.1 第一階段評估審核的主要目的是判斷申請企業是否建立和實施了符合《資訊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的管理制度,重點評估審核申請企業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與標準的符合性。

6.1.3.1.2 第一階段評估審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評估審核申請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相關檔案是否符合《資訊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並初步確認申請企業的實際運**況是否與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相關檔案相一致;

2)評估審核申請企業理解和實施《資訊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要求》標準的情況,特別是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的要素、過程、目標、執行機制及其關鍵績效的識別情況;

3)評估審核申請企業是否圍繞與企業戰略相匹配的可持續競爭優勢的需求,確定了資訊化環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並確定了兩化融合目標;

4)確認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覆蓋的範圍,以及該範圍是否與申請企業對打造資訊化環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相一致;

5)確認申請企業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是否已實施執行、是否實施了內部審核與管理評審;

6)結合兩化融合目標,並圍繞所涉及的業務流程、組織結構、技術及資料四個基本要素,以及管理職責、基礎保障、實施過程、評測與改進四個管理域,識別對兩化融合目標實現具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點,作為策劃第二階段評估審核的重要輸入;

7)結合識別的第二階段重要評估審核點,審核第二階段評估審核所需資源的配置情況,與申請企業相關人員進行討論,確定第二階段評估審核實施的可行性,並商定第二階段評估審核的詳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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