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樞紐改造工程變更設計管理辦法

2022-03-31 07:56:42 字數 4623 閱讀 4087

哈樞指工[2011]第23號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哈爾濱樞紐改造工程變更設計管理工作,根據《鐵路建設專案變更設計管理辦法》(鐵建設[2005]146號)和《鐵路建設專案ⅰ類變更設計問責暫行辦法》(鐵建設[2007]111號)、《關於調整重大複雜ⅰ類變更設計審查程式的通知》(鐵建設函[2009]633號)、《鐵路建設專案管理指南》(建建[2007]72號),結合哈爾濱樞紐改造工程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變更設計是指施工圖經審核修改批准後至工程正式驗收前變更施工圖的活動。

經審核批准的施工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變更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確保工程安全、質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盡量節約投資。

第四條變更設計必須「先批准,後變更;先設計,後施工」,未經批准自行變更和施工的單位要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指揮部成立以指揮長為組長,其他副職為副組長,工管部長、安質部長、計財部長、物資裝置部長、各專業工程師組成的哈爾濱樞紐改造工程變更設計領導小組,負責勘察設計工作的管理。

第六條變更設計分為ⅰ類、ⅱ類。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ⅰ類變更設計:

1.變更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標準、重大方案的;

2.變更初步設計主要批覆意見的;

3.變更涉及運輸能力、運輸質量、運輸安全的;

4.變更重點工點的設計原則;

5.變更設計一次增減投資300萬元(含)以上的。

對施工圖的其他變更為ⅱ類變更設計。

重大複雜的ⅰ類變更設計主要包括:大面積拆遷、重大地質等問題引起的線路方案變化,橋梁重大方案變化,指揮部組織研究認為屬於重大複雜ⅰ類變更設計。

第七條變更設計分為以下5種原因:

1.完善設計的變更,是指對設計檔案缺陷、錯誤、遺漏的修改、補充完善或優化。

2.工程質量事故的變更,是指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鐵建設〔2009〕171號)界定的工程質量事故引起的變更設計。

3.標準的變更,是指鐵道部批准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模的變化引起的變更設計。

4.不可預見的變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預見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變更設計。

5.其他變更,是指不屬於上述原因的變更設計。

第八條變更設計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分析變更設計原因,明確各相關單位需承擔的責任及責任比重。對有爭議的責任界定,在會審紀要中記錄各方意見,在變更設計通知單中明確。ⅰ類變更設計以原初步設計批准單位審批意見為準,ⅱ類變更設計由指揮部審定。

第九條 ⅰ類變更設計問責有關事宜納入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合同,依據合同約定對參建單位和違規行為進行追究。

第十條施工過程中發現現場情況與設計不符時,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諮詢單位都可提出變更設計建議。

第十一條建議單位填製《變更設計建議書》,詳細說明變更理由,提供技術、經濟比較資料,提交監理單位,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後,上報指揮部工管部,抄送其他相關單位。

第十二條對所有變更設計由指揮部變更設計領導小組牽頭,工程管理部組織,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充分論證,集體決策,形成建設、設計、諮詢、監理、施工五方會審紀要。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根據《會審紀要》編制變更設計檔案,並填寫《變更設計送審單》;ⅰ類變更設計檔案由設計單位院總工程師審定簽發;ⅱ類變更設計檔案由設計單位(現場機構)專案總工程師或總體設計負責人審定簽發後交諮詢、監理單位。

監理、諮詢單位對變更設計檔案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簽認《變更設計送審單》後報指揮部工管部。

第十四條 ⅰ類變更設計檔案由變更設計領導小組組織進行初審,確定變更設計型別、分析變更原因、認定責任及責任單位、提出費用處理方案,報原初步設計批准單位審批後,指揮部變更設計領導小組組長簽發《變更設計通知單》;指揮部對ⅱ類變更設計進行審批,並由指揮部變更設計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簽發《變更設計通知單》。

第十五條因突發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處理的變更設計,工程管理部立即組織諮詢、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現場制定應急措施,形成會審紀要並實施,ⅰ類變更設計在處理的同時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並及時按程式補辦變更設計手續。

第十六條變更設計要一次變更到位,避免「反覆變更」。反覆變更是指同一類變更內容在同一工點發生2次或2次以上或已變更的施工圖再次變更。

發生「反覆變更」時,按程式從嚴審批。

第十七條變更設計影響後序專業者,設計單位及時通報後序專業,對設計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變更設計領導小組建立變更設計聯席會議制度,由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各有關部門參加,集體研究辦理變更設計。

i類設計變更會議由變更設計審查領導小組組長主持,設計單位由院副總工程師、專案設計總體、相關專業工程師參加;監理公司總監或副總監參加;施工單位專案經理或總工參加;指揮部相關專業部長、工程師參加。

ⅱ類設計變更會議由變更設計審查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設計單位專案總體、設計者參加;監理單位副總監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施工單位專案總工或專案副經理參加;指揮部相關專業部長、工程師參加。

第十九條重大複雜的ⅰ類變更設計按兩個階段審批。第一階段審查確定變更設計方案和概算編制要求,第二階段完成變更設計審批工作。

重大複雜的ⅰ類變更設計主要包括:大面積拆遷、重要文物、重大地質等問題引起的線路方案變化,橋梁重大方案變化。

第二十條經指揮部組織研究認為屬於重大複雜ⅰ類變更設計的,應組織設計單位及時完成ⅰ類變更設計方案和投資框算的相關材料上報審批。指揮部應及時組織設計單位按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完成設計,對變更設計施工圖組織審核,按審核後的施工圖組織實施。

指揮部應按批准的ⅰ類變更設計方案和概算編制要求與施工單位簽訂暫定合同;增加投資的ⅰ類變更設計,按依據批准概算編制要求框算增加投資部分的70%和鐵道部相關規定進行驗工計價。減少投資的ⅰ類變更設計,扣回減少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指揮部組織按審核後的施工圖工程量編制變更設計概算,履行第二階段變更設計的審批程式,按鐵道部批准的變更設計概算與施工單位完善補充施工合同,並完成工程結算。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審查《變更設計建議書》的時限為2天。指揮部組織ⅰ、ⅱ類變更設計會審的時限分別為收到《變更設計建議書》後10天、5天,並形成《變更設計會審紀要》。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根據會審紀要進行設計的時限為:i類變更設計20天,ⅱ類變更設計12天。按審批意見修改設計並提交施工圖的時限:i類變更為7天,ⅱ類變更為5天。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對ⅰ、ⅱ變更設計審核的時限分別為收到設計檔案後7天、3天。

諮詢單位對i類變更設計預審的時限為收到監理單位審核意見後7天,審核ⅱ類變更設計檔案的時限為收到監理單位審查意見後3天。

第二十五條指揮部對ⅰ類變更設計審核的時限為收到諮詢單位的預審意見後10天,審批ⅱ類變更設計檔案的時限為收到諮詢單位的審核意見後5天。

第二十七條指揮部簽發變更設計通知單的時限為收到設計單位根據批准意見修改的變更設計施工圖後3天。

第二十八條 ⅰ類變更設計引起的費用按批准意見和合同約定或按鐵道部批准的變更設計概算與施工單位完善補充施工合同執行,ⅰ類設計變更預算由設計單位編制。

第二十九條 ⅱ類變更設計引起的費用按施工合同約定方式處理。變更預算由施工單位自行編制,監理公司審核,上報指揮部審批。

1.變更設計專案綜合單價的確定。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設計專案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變更設計專案的合價。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設計專案的單價,可以參照類似**確定的單價計算變更設計專案的合價。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設計專案的單價,,經指揮部審批後執行。

2.變更設計預算的編制辦法

施工單位按照投標**的預算方式提報變更設計預算,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降造係數進行降造。

第三十條工程質量事故引起的變更設計費用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鐵建設〔2009〕171號),各方承擔相應費用。

ⅰ類變更設計的勘察設計費,按變更設計批准意見辦理;

工程質量事故引起的變更設計,勘察設計費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勘察設計單位無償完成因勘察設計質量引起的變更設計,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屬於施工單位原因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由於變更設計增加的工程及相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變更設計建議書說明變更的原因、影響的工程範圍、工程費用估算。

第三十三條會審紀要說明工程變更前後情況、變更原因,明確責任單位及責任比重,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

第三十四條變更設計檔案包括施工圖、工程數量對照表、工程數量計算書、變更設計費用及增減對照表。所有變更設計檔案、圖紙、數量必須按照鐵道部相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五條 《變更設計通知單》加蓋變更設計專用章,由指揮部編號。編號格式「①線②標③④變⑤⑥號」,其中:①建設專案簡稱(××鐵路或××客運專線);②施工標段;③工程專業簡稱;④年度;⑤簽發單位簡稱;⑥順序號。

第三十六條諮詢、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應加強對變更設計檔案的管理。參建各方應建立變更設計檔案臺帳和收發登記制度,實行簽證手續。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及時填寫《變更設計彙總表》,季度末月30**指揮部工管部核備。

第三十七條諮詢、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及時對變更設計檔案歸檔,歸檔的變更設計檔案、資料報括:

1.變更設計建議書;

2.變更設計會審紀要;

3.變更設計通知單;

類變更含概算、修正概算及報批檔案;

5.變更設計圖紙;

6.原設計與變更設計工程數量對比表;

7.變更設計工程量計算單;

8.鐵道部審核批復檔案(ⅰ類變更);

9.變更設計工程數量彙總表。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適用於哈樞紐改造工程變更設計管理工作,未盡事宜,參照國家、鐵道部、路局有關規定辦理,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訂和調整。

第十二條本辦法與上級規定有牴觸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指揮部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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