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橋鎮人民**檔案
高政〔2008〕77號
簽發人:戴愛良
鎮各辦公室(中心、站):
根據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財政局《關於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富人(2008)57號、富財預字(2008)407號)精神,為切實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結合本鎮實際,現將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安排年休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的物件
鎮機關事業工作人員且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
二、年休假的假期
1、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休假5天;
2、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以上的休假15天。
三、有關口徑
1、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休假辦法
1、各辦公室(中心、站)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性質和個人情況,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制定年休假計畫,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計畫表》於每年的1月底前上報。
2、工作人員一年中分次安排年休假的,原則上每次不少於5天。已享受當年年休假的,但年內出現上述第三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待遇。
3、工作人員按計畫休假前,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年休假核准單》,黨政班子分管領導簽具意見後,上報鎮黨政辦核准備案。黨政班子成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組織員還須報市委組織部同意。
4、鎮工作人員原則上要安排休假,對個別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的,必須徵得本人同意,由分管領導或鎮主要領導提出,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審核表》,並按程式上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備案。
高橋鎮人民**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主題詞:年休假安排通知
高橋鎮黨委**辦公室2023年8月11日印發
(共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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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病假 事假 休假的規定 為了維護幹部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機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 事假 休假的管理,根據 勞動法 公務員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現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 工作人員 病 事假 休假作如下規定。全...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制度暫行
一 病假 一 請假手續 1 請假 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本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 醫療專家出具的病休意見,填寫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 經單位批准 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2 續假 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本人每月到單位 本人確實不能回單位的,單位須派人面見本人核實病情 辦理續假手續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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