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崗暫行規定

2022-08-21 08:21:05 字數 1162 閱讀 8433

洊埔組幹[1999]77號

黃埔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待崗暫行規定

各街、鎮黨委,區委各部、委,區直各副局級以上單位黨委(黨組、工委、總支、支部):

為推進我區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現就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崗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憙一、待崗的適用範圍

憗待崗是指工作人員受到紀律處分(受開除處分除外),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履行工作職責,由組織上安排其通過接受教育、培訓,幫助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的措施。待崗規定適用於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工勤人員除外)。

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待崗處理:

(一)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

(二)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人員;

(二)在誡勉期間沒有明顯提高和改正錯誤,誡勉期滿考核不合格,或誡勉期滿考核合格,三年內再次具備誡勉條件的人員;

(四)受黨紀政紀處分人員(受開除處分除外);

(五)因機構改革,崗位調整,或因本人的知識和能力不適合崗位需要而下崗的人員;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履行工作職責的人員。

二、待崗的辦理和審批程式

(一)區屬正、副局長級幹部的待崗,由區委組織部提出建議,報區委審批。

(二)科以下工作人員的待崗,由所在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單位和個人,並報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備案。

憙三、待崗管理

憗 (一)待崗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最短不能少於六個月,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二)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待崗人員免職或停職處理。

(三)待崗期間,由組織上安排臨時性工作或接受培訓。

(四)所在單位對待崗人員要加強教育,幫助他們提高認識,同時要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思想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 (五)待崗期滿,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待崗人員待崗整改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重新給予安排工作;待崗期滿沒有明顯的改進和提高,經考核不合格,給予辭退;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 憙

四、待崗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憗(一)待崗人員安排臨時性工作的,其工資、補貼和福利按重新確定的職務待遇執行。上述人員待崗期間的生產性獎金和補貼按60%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制度暫行

一 病假 一 請假手續 1 請假 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本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 醫療專家出具的病休意見,填寫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 經單位批准 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2 續假 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本人每月到單位 本人確實不能回單位的,單位須派人面見本人核實病情 辦理續假手續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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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病假 一 請假手續 1 請假 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本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 醫療專家出具的病休意見,填寫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 經單位批准 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2 續假 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本人每月到單位 本人確實不能回單位的,單位須派人面見本人核實病情 辦理續假手續後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