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制度暫行

2021-03-03 20:46:56 字數 2581 閱讀 5308

一、病假

(一)請假手續

1、請假

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本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醫療專家出具的病休意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批准、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

2、續假

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本人每月到單位(本人確實不能回單位的,單位須派人面見本人核實病情)辦理續假手續後方可繼續休假。

病休期滿恢復工作後,不是因為過於勞累舊病**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來就沒好,恢復工作一年內又續假的,其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3、醫務鑑定

請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單位須對請假者進行醫務鑑定。經縣級以上醫務鑑定部門鑑定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曠工論處。經鑑定符合病退條件的,辦理病退手續。

經鑑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繼續休假;每滿六個月再進行鑑定,符合條件的准予繼續休假。超出國家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據國家規定予以辭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資

①工作人員病假不滿兩個月的,發給基本工資。

②工作人員病假兩個月以上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基本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

③工作人員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試用期人員請病假的,以其試用期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其試用期相應延長。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生活性補貼。對工作性補貼,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基礎性績效工資。對獎勵性績效工資,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3、補助

一年內病假累計不滿三十天的,根據單位規定執行;三十天以上不滿兩個月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兩個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六個月以上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晉級晉職。

二、事假

(一)請假手續

1、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各類法定休假,原則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請事假的,各單位在從嚴控制的前提下可給予適當,並嚴格規範請假手續。

2、請事假須事由充分,本人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研究批准、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資

一年內事假累計不滿十天的,根據各單位規定執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發。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工作性補貼。以生活性補貼,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基礎性績效工資,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補助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晉級晉職。

三、其他休假

婚假、產假、喪假等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履行休假手續後休假。國家法定節日假、公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曠工

(一)下列情況視為曠工: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請假中偽造病歷、****明、假材料等弄虛作假查證屬實的;請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繼續休假的逾期部分;未辦理銷假手續的逾期部分。

(二)出現曠工行為的,停發工資、補貼補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不晉級晉職,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事業單位人員曠工連續十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二十天以上的,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予以解聘;機關行政人員曠工連續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三十天以上的,根據《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予以辭退》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

(一)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必須做好工作的銜接,不得貽誤所承擔的工作。

(二)請假原則上由本人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休假。請假期滿後需續假的,須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三十天以上的,須經單位研究同意並加蓋公章、主要領導簽字後,到主管部門備案。

(四)休假期滿,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請病假者銷假時,住院**的還須提供住院病歷影印件(加蓋醫院公章)、**交費結算憑證的原件和影印件交單位審驗存檔。

(五)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備案制度,每月初將上月考勤統計好,經公示三天無異議後存檔,將其作為評先樹優、年度考核、晉級晉職的重要依據。

(六)各單位要按照批准許可權,嚴格把關審批,認真落實請銷假制度,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准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制度暫行

一 病假 一 請假手續 1 請假 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本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 醫療專家出具的病休意見,填寫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 經單位批准 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2 續假 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本人每月到單位 本人確實不能回單位的,單位須派人面見本人核實病情 辦理續假手續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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