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報告新 2

2022-03-12 16:35:48 字數 1986 閱讀 9564

蘭州商學院法學院案例

分析報告

姓名:管永剛

班級:09級法學二班

學號:20090301208

案例分析報告

一、 案例分析題

(一)案情介紹

李某在一風景區旅遊,爬到山頂後,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崖下跳去,李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李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2000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

李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並為包紮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李某住在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次日,輕生女子家人趕到醫院,向李某表示感謝。

(二)案例問答

1、李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何種民事法律關係?

答: 李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無因管理之債。所謂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李某與該女子之間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李某為了挽救該女子生命而對其進行救助,應該認定李某與該女子之間存在無因管理之債的民事法律關係。

2、李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自己傷口的費用女子應否償付?為什麼?

答:該女子應當賠償。根據對案例的分析,李某與該女子之間形成無因管理關係。

李某與該女子之間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李某為了挽救該女子生命而對其進行救助,所以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李某照相機的損壞以及**自己傷口的費用屬於在活動中實際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賠償。

3、李某為女子支付醫療費用能否請求女子償付?為什麼?

答: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管理者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外有《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的規定,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李某為女子支付醫療費用為直接支出費用,所以有權請求女子償付。

4、李某能否請求女子給付一定的報酬?為什麼?

答: 不能。無因管理人沒有向被管理人請求支付報酬的權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為執行無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不能額外支付其他費用。

5、李某應否賠償女子衣服損失?為什麼?

答:不應賠償。因為該女子衣服破損是自己行為造成的,李某作為無因管理人只對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對方當事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女子衣服破損並非由於李某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李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 對於無因管理分析的基本法理

(一)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該概念說明:1.

無因管理的發生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即沒有法律上的緣由;2.是為了他人利益考慮,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3.所管理的事務應該是合於法律精神的(正義的、合理的、適法的)並且是必要的事務。

(二)性質

無因管理能引起債的發生,是一種法律事實。該種債權債務關係的產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故非民事行為。就本人債務的產生而言,系基於他人的管理行為,民事法律事實的性質為事件;就管理人債權的產生而言,系基於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儘管管理行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但由於該意思不是以設立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的意思,同時也不要求必須表示出來,因而其性質為事實行為

(三)法律要件

1、 無因管理必須是管理他人事務

該要件應注意兩點:一是何謂「管理事務」;二是何謂「他人事務」

2、 管理人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稱管理意思,只管理人於管理事務時所具有的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 無因管理行為需無法律上的義務

無因管理上的「無因」,是指無法律緣由或者無法律依據,即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四) 補償性

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於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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