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關於暫由各地制定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通知》(計**[2000]392號)的規定,現將新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
1、一般案件基本標準
案件類別收費標準(元/件)
寧、蘇、錫、常 ,
民事案件 1500
行政案件 2000
刑事案件 3000
仲裁案件 1500
2、辦理簡單訴訟和非訴訟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標準的50%的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辦理重大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案件,可在基本標準3倍的幅度內確定;疑難複雜案件可在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具有涉外因素(爭議標的物或合同簽約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國外,適用外國法律解決)可在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上述因素可合併執行,但實際標準不得超過基本標準的10倍。
3、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評定的「知名」律師在辦理各類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案件時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10倍以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二、涉及財產關係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執行案件、仲裁案件和非訴訟案件案件,除按不涉及財產關係確定收費標準執行外還應按不高於下列比例另收費(累進制):
爭議財產標的收費比例
寧、蘇、錫、常 ,
1萬元(含)以下 1500
1萬元—10萬元(含) 4
10萬元—50萬元(含) 3%
50萬元—100萬元(含) 2.5%
100萬元—500萬元(含) 2%
500萬元—1000萬元(含) 1.5%
1000萬元以上0.7%
1、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對涉及財產關係的上述案件實行風險**的可由雙方協商收費。
2、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三、其他有關收費規定
1、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人,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2、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減半收取;曾**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仲裁,訴訟
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
一 不涉及財產關係1 一般案件基本標準案件類別收費標準 元 件 寧 蘇 錫 常鎮 揚 通 泰徐 淮 鹽 連 宿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 2 辦理簡單訴訟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標準的50 的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辦理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標準3倍的幅度內確定疑難複雜案件可在基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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