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試行

2022-03-11 01:16:05 字數 3260 閱讀 4621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與管理,規範勘察、設計檔案審查合格後的變更行為,切實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勘察設計檔案變更,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對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的工程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檔案的修改變更,分為「重大變更」和「一般變更」。

第三條勘察、設計檔案一經審查合格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對房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內容進行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原勘察設計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變更範圍和審批審查程式進行變更設計。

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變更單位對變更的勘察、設計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對已經審查批准的勘察、設計檔案進行變更時,凡涉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進行下列變更時,均應視為「重大變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1.更改地質時代、地貌單元及重新劃分岩土分層;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關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指標;

3.施工時發現與勘察報告不相符,需進行的工程勘察補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時發現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質作用影響場地穩定性而進行的補勘;

5.設計檔案在建築規模、平面形狀和尺寸、結構的抗震設防等級、結構體系、荷重、基礎形式、基礎埋深等方面的重大變更,造成原勘察報告不能滿足要求時而進行的補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

1.建築

(1)改變建築規模(如:改變建築基地面積及範圍、增減層數及建築面積),改變建築標準(如:增減**空調系統等);

(2)改變層高、建築總高度;

(3)改變建築物的使用性質;

(4)改變建築平面形狀和外形尺寸,改變建築內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間布局和尺寸;

(5)改變建築外立面色彩、風格;

(6)改變建築造型,並涉及主體結構的改變;

(7)增加或減少樓梯的數量和形式、電梯的數量;

(8)改變消防設施、消防分割槽、疏散通道等。

2.結構

(1)改變建築結構的抗震設防烈度、設防類別或抗震等級;

(2)改變建築結構體系;

(3)改變承重構件的布置和傳力途徑,改變主要荷載,改變砌體結構抗震牆的位置;

(4)改變基礎形式或地基處理形式;

(5)改變主要結構材料等級(如材料強度、配筋等);

(6)增、減結構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數量;

(7)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如樓面改為公共浴室、桑拿等);

(8)建築專業重大變更引起相應變更。

3.給排水

(1)改變給水、排水系統和涉及環保、衛生、公共利益的設施;

(2)改變消防系統和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設施;

(3)建築專業重大變更引起相應變更。

4.暖通

(1)改變集中冷熱源方案;

(2)改變防排煙系統及設施;

(3)改變系統形式(如散熱器採暖系統改為地面輻射採暖,採暖系統改為空調系統等);

(4)改變建築防火分割槽、防煙樓梯間位置、建築加層、面積改變、層高改變、功能改變等;

(5)建築專業重大變更引起相應變更。

5.電氣

(1)改變用電負荷等級、防雷類別、接地形式等;

(2)改變火災自動報警保護物件級別、系統形式、聯動控制、系統供電等;

(3)改變戶內配變電所、發電機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4)大型公建節能監測平台的主要技術措施;

(5)建築專業重大變更引起相應變更。

6.勘察報告發生重大變更後,涉及到施工圖設計檔案中各專業圖紙引起上述變更的。

(三)建築節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

1.建築節能重大變更: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改變圍護結構保溫方式、改變牆體材料型別或厚度、改變保溫材料型別或厚度、改變外門窗材料或構造措施、改變採暖及空調系統方案、公共建築改變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響建築節能效果的設計變更行為。

2.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和綠色建築設計方案及主要措施的變更。

(四)二次設計(如配電室、室外水幫浦房、水池、鋼結構、幕牆等深化設計,以及民用建築內部裝修設計和與之配套的特殊裝置專業的設計),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和結構的安全性及建築節能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內容的變更。

第五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勘察設計變更為「一般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在變更檔案中註明該變更是「重大變更」或「一般變更」,加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章和相應專業的註冊師印章,由相應專業負責人簽字,並註明變更依據和時間。

第六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重大變更」應由建設單位向工程專案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批准後才能變更,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要求修改勘察設計「重大變更」情況及內容說明,填報《勘察設計重大變更申請表》;

(二)規劃等職能部門的有關批准檔案(涉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內容的變更應有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並加蓋審查專用章的原勘察設計檔案、原審查合格書;

(四)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其他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的書面意見。

第七條涉及建築方案重大變更(即第四條第二款「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第一部分「建築」項下的變更內容)應由建設單位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方案審批後方可變更;

涉及消防、市政公用、園林、衛生防疫等行政部門審查內容的變更,應由建設單位先行報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變更;涉及初步設計審查的,還應重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初步設計變更。

第八條勘察設計「重大變更」經批准後交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後,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威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意見書》並註明變更事項,在變更的勘察設計檔案上加蓋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專用章。

審查完成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在5日內向專案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勘察設計「重大變更」程式性審查的內容;

(一)變更的勘察設計是否由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

(二)變更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修改是否徵得原勘察設計單位的書面同意;

(三)現勘察設計單位資質是否與本工程等級相符;

(四)現執業人員執業資格是否與本工程等級相符;

(五)變更後的工程用途與規模是否與規劃批准的工程用途與規模一致。其它程式性審查內容及要求與原施工圖審查相同。

第十條勘察設計重大變更行政及技術性審查內容與原施工圖審查內容相同,重點審查變更勘察設計部分以及與其相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圖審查合格後的勘察設計變更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未經審查合格和未加蓋「施工圖審查專用章」的勘察設計檔案及重大變更檔案,不得作為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依據,質量監督部門不予出具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工程專案的監理單位對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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